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倪漢珠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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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第一被告人面對27項控罪,即控罪1至27,承認當中23項控罪,除了控罪7至10(該4項控罪獲控方申請存檔,法庭照准)。第二被告人面對26項控罪,即控罪28至53,承認當中17項控罪,除了控罪29、33、37、39、41、44、48、51及53(該9項控罪獲控方申請存檔,法庭照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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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14/2022 [2023] HKDC 17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11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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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本案第一被告人面對27項控罪,即控罪1至27,承認當中23項控罪,除了控罪7至10(該4項控罪獲控方申請存檔,法庭照准)。第二被告人面對26項控罪,即控罪28至53,承認當中17項控罪,除了控罪29、33、37、39、41、44、48、51及53(該9項控罪獲控方申請存檔,法庭照准) 。 同意案情撮要 2.兩名被告人串同其他共謀者,安排其他人「假結婚」。第一被告人就所屬控罪共安排23對人士「假結婚」,犯案時段由2010年至2022年。第二被告人就所屬控罪共安排17對人士「假結婚」,犯案時段由2007年至2022年。有關罪行的詳情除犯案日期與被告人和其他共謀者的名字是不同之外,其餘內容如出一轍:分別指稱被告人與其他共謀者或其他身分不詳人士一同串謀詐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或其人員,即藉著控罪中所指的香港人與內地人締結婚姻,並不誠實地及虛假地向入境事務主任表示該內地人來港的目的是探望她的丈夫或他的妻子及與該丈夫或妻子團聚,從而誘使該入境事務處或其人員作出違反其公職的行為,即原本不會批准該內地人進入香港之情況下批准其進入香港。上述犯罪團夥均有金錢交易及被告人有可觀得益。 3.2019年8月28日,入境處人員突擊搜查屯門大興邨某單位,發現及拘捕兩名被告人。 4.經搜查,在單位內找到一些可疑物品,檢獲為證物,包括屬於他人的香港身分證副本及回鄉證副本。 5.原文為共32頁124段的案情,為免累贅,本席要求控方擬備列表並把各被告人犯案重點呈現:
背景及減刑陳詞 第一被告人 6.第一被告人現年70歲,獨居人士,有一名40歲女兒。有一般長者的高血壓等問題,沒有危疾。第一被告人自1976年至2002年有10組共21項刑事定罪紀錄,大部分和不誠實罪行相關,對上一次定罪在2002年11月1日因串謀偷竊被判監8個月。 7.辯方的減刑陳詞主要有3點:第一,第一被告人及早承認控罪,可享1/3的扣減。第二,第一被告人已沒有犯事20年。第三,考慮總刑期,避免刑期過重,希望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第二被告人 8.第二被告人現年64歲,獨居人士。曾經輕微中風及進行腫瘤切除手術,沒有其他危疾。第二被告人自1976年至2002年有5組共5項刑事定罪紀錄,對上一次定罪在2002年9月2日因串謀詐騙被判監15個月。 9.辯方的減刑陳詞主要有3點:第一,第二被告人及早承認控罪,可享1/3的扣減。第二,第二被告人已沒有犯事20年。第三,考慮總刑期,避免刑期過重,希望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討論和判刑 串謀詐騙(假結婚) 10.上訴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匡德及其他CACC 475/2011,有以下論述:
11.區域法院往後一直沿用上述基準作主流意見[1],包括「假結婚」影響公平及有序的中港婚姻團聚制度,甚至居港權問題,社會不容這種詐騙,剝奪其他有真正需要人士,即時監禁是原則,一般基準是18個月監禁。套用以上判刑因素於本案被告人,本席有以下分析。 12.首先,兩名被告人已沒有犯罪20年,即使過往曾被判監,本席不會視她們為慣犯而加刑。 13.第一被告人的加重刑責的因素包括第一:犯案多於一人。第二,本案有預謀,有計劃,牽涉金錢交易。第三,犯案時段由2010年至2022年。第四,第一被告人就所屬控罪共安排23對人士「假結婚」。每項控罪量刑基準為18個月監禁,扣減認罪的三分一,每項控罪刑期應為12個月監禁,而整體量刑基準應約4年半監禁,扣減認罪的三分一,總刑期應為36個月監禁。因此,本席把控罪1至6同期執行;控罪11至20同期執行及控罪21至27同期執行,但3組刑期則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6個月監禁。 14.第二被告人的加重刑責的因素包括第一:犯案多於一人。第二,本案有預謀,有計劃,牽涉金錢交易。第三,犯案時段由2007年至2022年。第四,第二被告人就所屬控罪共安排17對人士「假結婚」。整體量刑基準應約4年半監禁(控罪數量雖然較第一被告人少,但犯案時間較長),每項控罪量刑基準為18個月監禁,扣減認罪的三分一,每項控罪刑期應為12個月監禁,而整體量刑基準應約4年半監禁,扣減認罪的三分一,總刑期應為36個月監禁。因此,本席把控罪28、30至32同期執行;控罪34至36、38及40同期執行;控罪42至43、45至47、49至50及52同期執行,但3組刑期則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6個月監禁。 15.上述刑期已較辯方引述判刑例子略低,已反映她們的年紀及調查期間合作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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