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 對 歐陽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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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年6月20日,本庭頒布判決書 ( [2023] HKCA 755 ),撤銷第一答辯人歐陽女士2022年7月26日發出的傳票,並作出暫准命令:歐陽女士須支付呈請人譚先生的訟費。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CAMP 276/2022[2023] HKCA 1355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8 Dec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MP 276/2022, [2023] HKCA 1355

On Appeal From [2023] HKCA 7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22年第276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婚姻訴訟 2015年第34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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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人  
   
第一答辯人 歐陽  
第二答辯人  
第三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
訟費判決書日期:  2023年12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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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決書:

1.本年6月20日,本庭頒布判決書 ([2023] HKCA 755),撤銷第一答辯人歐陽女士2022年7月26日發出的傳票,並作出暫准命令:歐陽女士須支付呈請人譚先生的訟費。

2.本年7月3日,歐陽女士存檔傳票,要求本庭改判她無須支付譚先生有關2022年7月26日傳票的訟費。同日,她存檔一份非宗教式誓詞,其中附件一為她就該傳票申請所提出的理據,共20頁。

3.譚先生於7月20日存檔非宗教式誓詞反對歐陽女士的申請。

4.歐陽女士於7月28日存檔非宗教式誓詞,其中附件一是她回應譚先生的陳詞(共13頁)。

5.根據雙方在誓詞中所作的陳詞,本庭認爲本申請適合以書面方式處理,無須舉行口頭聆訊。

6.本庭已細閱歐陽女士在兩份附件所載的陳詞,在此不會一一列出。她提出的主要論點是:

(1)  譚先生於啟動離婚程序後,將他在有關物業的業權轉讓予兒子(即第二答辯人),是不當、不法行為,導致離婚案中發生了一連串不應該出現的程序。

(2)  2018同意命令所基於的協議,會導致逃避出售物業所須向政府支付的補地價及稅款,是一項不合法及不公義的交易。

(3)  2021年10月27日的和解合約,是一個不完整的同意和解合約。

(4)  黃法官曾於2020年8、9月的聆訊中向歐陽女士說她必須聘請律師,並保證她聘請律師後就「可以攪掂晒」。

(5)  於2021年10月27日的聆訊中,黃法官故意用「坐監」來威嚇歐陽女士。

(6)  歐陽女士於2021年10月28日補簽完整同意文件,但不知道是否和10月27日在法庭簽署的同意文件的內容一致。

7.綜觀歐陽女士的陳詞,她主要是一再重複多個分別已經被區域法院及本庭駁回的論點,這對她是次申請沒有幫助。歐陽女士須明白,在正常情況下,訟費一般會判給勝訴的一方,除非女方能夠提出有力的論據說服法庭採取另一做法或者法庭為達至公平而主動作出偏離一般做法的訟費命令。歐陽女士2022年7月26日的傳票,旨在向法庭申請許可,就黃法官2022年5月31日的訟費命令及2021年10月27日的2021同意命令提出上訴。本庭判決的結果是撤銷該傳票,判定歐陽女士不應獲得上訴許可,因此譚先生是勝訴方。歐陽女士所提出的各論點只是重申她對2022年7月26日的傳票所提的理據,並非不跟從一般訟費規則的理由。她說譚先生將他在有關物業的業權轉讓予第二答辯人,是不當、不法行為;不論這指稱是否成立,法庭已於2018年1月29日基于雙方協議作出2018同意命令,處理有關物業業權的轉移。此後訴訟程序起因主要是歐陽女士未能履行她在該同意命令下的責任。本庭認爲沒有足夠理由作出雙方各自負責訟費的命令。

8.因此,本庭撤銷歐陽女士2023年7月3日要求更改訟費命令的傳票。歐陽女士須支付譚先生有關該傳票的訟費,數額如無協議,交由訟費評定聆案官評定。

(朱芬齡) (林雲浩)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呈請人:由禤張律師行代表

第一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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