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 對 歐陽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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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FCMC 3445/2015中,第一答辯人違反了家事法庭於2018年1月29日的同意命令(「 該2018年的同意命令 」)。就這項違反,呈請人於2018年3月29日向第一答辯人展開羈押程序(「 該羈押程序 」)。於2021年10月27日,家事法庭作出了另一個同意命令(「 該2021年的同意命令 」)。於2022年5月31日,家事法庭命令第一答辯人向呈請人支付該羈押程序的訟費(「 該羈押程序的訟費命令 」)。第一答辯人不滿該羈押程序的訟費命令,因此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家事法庭於2022年7月14日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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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276/2022 [2026] HKCA 12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22年第276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婚姻訴訟2015年第3445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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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 前言 1.在FCMC 3445/2015中,第一答辯人違反了家事法庭於2018年1月29日的同意命令(「該2018年的同意命令」)。就這項違反,呈請人於2018年3月29日向第一答辯人展開羈押程序(「該羈押程序」)。於2021年10月27日,家事法庭作出了另一個同意命令(「該2021年的同意命令」)。於2022年5月31日,家事法庭命令第一答辯人向呈請人支付該羈押程序的訟費(「該羈押程序的訟費命令」)。第一答辯人不滿該羈押程序的訟費命令,因此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家事法庭於2022年7月14日駁回其申請。 2.第一答辯人其後就本程序(CAMP 276/2022)向上訴法庭提出許可申請,上訴法庭於2023年6月20日撤銷其許可申請,並命令第一答辯人支付呈請人訟費。於2023年7月3日,第一答辯人以傳票方式要求上訴法庭改判她毋須向呈請人支付訟費。於2023年12月28日,上訴法庭撤銷其申請並命令第一答辯人須支付呈請人訟費。 3.第一答辯人不服,於2024年1月23日向上訴法庭申請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於2024年6月7日,上訴法庭撤銷其申請。於2024年6月26日,第一答辯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於2025年4月14日,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駁回其上訴許可申請,並不作訟費命令。 4.本程序(CAMP 276/2022)的所有訟費命令(「該訟費命令」),第一答辯人已經耗盡所有上訴途徑,而該訟費命令的訟費評定程序(「該訟費評定程序」)亦已展開。 5.於2026年4月10日,第一答辯人以傳票方式申請暫緩該訟費評定程序(「該暫緩執行傳票」)。於2026年4月14日,第一答辯人申請法律援助(「該法律援助申請」)。於2026年4月28日,高等法院聆案官李紹豪撤銷因該法律援助申請而引致的暫停,並撤銷該暫緩執行傳票。 6.第一答辯人於是就高等法院聆案官李紹豪的決定提出上訴,這是本席現在需要處理的事宜。 分析 7.本席重新審視第一答辯人的傳票及考慮了第一答辯人的陳詞後(包括口頭及聆訊後她以非宗教式誓詞形式呈交的書面陳詞),作出以下分析:
8.基於上述,不論有沒有正在進行該法律援助申請,本席均會如高等法院聆案官李紹豪一樣撤銷該暫緩執行傳票。 總結 9.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撤銷第一答辯人的上訴,並命令第一答辯人支付呈請人訟費HK$3,000。
呈請人:由禤‧張律師行黃珞蓒律師代表 第一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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