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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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罪名成立。涉案日期由2016年8月至2018年12月。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1136/2021[2024] HKDC 7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Jan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36/2021

[2024] HKDC 7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1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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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俊傑 (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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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日期:  2024年1月5日
出席人士:  吳政煌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許紹鼎先生,資深大律師,帶領謝兆聰先生,由歐湯曾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1]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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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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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罪名成立。涉案日期由2016年8月至2018年12月。

案情

2.香港郵政在2016年8月開始着手統籌新網頁平台,被告是香港郵政e-services department section的主管,需要負責新網頁的項目,包括申請資金、草擬標書及參加會議等等。

3.在招標前,被告部門需要作市場調查,收集市場資料。

4.被告的表姐Daisy Chow營運泰美科技有限公司,Daisy的丈夫為Kenneth,妹妹是Karen,三人同在泰美工作。

5.被告指示其下屬PW7接觸泰美,由該刻開始,泰美參與香港郵政簡介會,其後在2017年中入標,同年9月中標。該項目由泰美執行,被告作為項目主管,需要對該項目作出監管,控制及提供技術意見。

6.由始至終,被告作為公職人員,賦予權力及責任,沒有向上司作出申報三人有直接利益衝突的關係。

7.被告的上司指出,被告的行為令公眾人士感到不公平,因為招標過程需要公平,公正及公開。

8.涉案時段為期兩年四個月。

求情

9.被告人現年45歲,已婚,被告以往並無定罪紀錄。

10.辯方求情引用不同案例,意指這類型的案件沒有量刑指引,判刑可以判處緩刑或社會服務令。

11.辯方所指的案例,包括:–

(a)  HKSAR v Yuen Wai Chong [2016] 1 HKLRD 718;

(b)  HKSAR v Ho Hung Kwan Micahel (2013)  16 HKCFAR 525;及

(c)  HKSAR v Chung Tak Lan HCMA 698/1999。

12.本席表明不會考慮社會服務令,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

13.此外,辯方陳詞亦提及被告在香港郵政工作11年期間,香港郵政曾向被告發出三封 “Letter of Appreciation”,分別為2010年、2011年及2015年。

14.另外,被告被捕後,亦收到Civil Service Bureau發出給被告的Civil Services Award Scheme 2019。

15.至於PW4,被告的上司,分別在2017年4月及7月,寫了兩次被告的Performance Evaluation Report。

16.從中可見,香港郵政欣賞被告的才華,被告的工作能力及表現對香港郵政有正面的貢獻。

17.被告現任的上司及以往在香港郵政工作的同事也有同樣的讚譽,認為被告的工作表現傑出,具有領導能力,是一名不可多得的人才。

18.今天,被告現任的僱主及香港郵政過往的同事,亦有出庭以作支持。

19.事發在2018年,至今已有五年。被告及家人的心理健康受到嚴重影響,飽受精神折磨,被告經常感到焦慮及緊張,被告的妻子自此患上焦慮症及驚恐症。

20.被告在求情信中指出,他已深感後悔,希望本席給予更生機會。

21.被告在2021年12月被起訴,失去一份穩定工作,被告沒有因此放棄,他努力尋找工作,在六個月後,找到現任工作。他的努力,除了辯方陳詞指出 “更生” 一點之外,也得到上司的欣賞。被告亦向上司表白關於是次審訊,但仍得到上司挽留。

22.本席考慮以下因素:–

(a)  被告以往並無定罪紀錄;

(b)  被告已從中汲取教訓,重犯機會低;

(c)  被告對香港郵政的貢獻;

(d)  被告在過程中沒有任何金錢得益;及

(e)  被告亦非泰美的員工或董事,亦沒有證供顯示投資該公司。

23.故此,刑罰可判以緩刑。

24.本職採納九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案發至今已有五年,可寬減三個月,刑期減至六個月,緩刑18個月,即是18個月內不得干犯任何罪行,一經定罪,法庭將會執行緩刑令。

( 周燕珠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