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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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罪名成立。涉案日期由2016年8月至201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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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36/2021 [2024] HKDC 7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13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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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罪名成立。涉案日期由2016年8月至2018年12月。 案情 2.香港郵政在2016年8月開始着手統籌新網頁平台,被告是香港郵政e-services department section的主管,需要負責新網頁的項目,包括申請資金、草擬標書及參加會議等等。 3.在招標前,被告部門需要作市場調查,收集市場資料。 4.被告的表姐Daisy Chow營運泰美科技有限公司,Daisy的丈夫為Kenneth,妹妹是Karen,三人同在泰美工作。 5.被告指示其下屬PW7接觸泰美,由該刻開始,泰美參與香港郵政簡介會,其後在2017年中入標,同年9月中標。該項目由泰美執行,被告作為項目主管,需要對該項目作出監管,控制及提供技術意見。 6.由始至終,被告作為公職人員,賦予權力及責任,沒有向上司作出申報三人有直接利益衝突的關係。 7.被告的上司指出,被告的行為令公眾人士感到不公平,因為招標過程需要公平,公正及公開。 8.涉案時段為期兩年四個月。 求情 9.被告人現年45歲,已婚,被告以往並無定罪紀錄。 10.辯方求情引用不同案例,意指這類型的案件沒有量刑指引,判刑可以判處緩刑或社會服務令。 11.辯方所指的案例,包括:–
12.本席表明不會考慮社會服務令,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 13.此外,辯方陳詞亦提及被告在香港郵政工作11年期間,香港郵政曾向被告發出三封 “Letter of Appreciation”,分別為2010年、2011年及2015年。 14.另外,被告被捕後,亦收到Civil Service Bureau發出給被告的Civil Services Award Scheme 2019。 15.至於PW4,被告的上司,分別在2017年4月及7月,寫了兩次被告的Performance Evaluation Report。 16.從中可見,香港郵政欣賞被告的才華,被告的工作能力及表現對香港郵政有正面的貢獻。 17.被告現任的上司及以往在香港郵政工作的同事也有同樣的讚譽,認為被告的工作表現傑出,具有領導能力,是一名不可多得的人才。 18.今天,被告現任的僱主及香港郵政過往的同事,亦有出庭以作支持。 19.事發在2018年,至今已有五年。被告及家人的心理健康受到嚴重影響,飽受精神折磨,被告經常感到焦慮及緊張,被告的妻子自此患上焦慮症及驚恐症。 20.被告在求情信中指出,他已深感後悔,希望本席給予更生機會。 21.被告在2021年12月被起訴,失去一份穩定工作,被告沒有因此放棄,他努力尋找工作,在六個月後,找到現任工作。他的努力,除了辯方陳詞指出 “更生” 一點之外,也得到上司的欣賞。被告亦向上司表白關於是次審訊,但仍得到上司挽留。 22.本席考慮以下因素:–
23.故此,刑罰可判以緩刑。 24.本職採納九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案發至今已有五年,可寬減三個月,刑期減至六個月,緩刑18個月,即是18個月內不得干犯任何罪行,一經定罪,法庭將會執行緩刑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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