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韋德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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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否認一項企圖強姦罪和一項猥褻侵犯罪。控方指該猥褻侵犯罪涵蓋三個不同的觸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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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238/2023 [2024] HKCFI 34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事案件2023年第23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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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 訟費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 背景 1.被告否認一項企圖強姦罪和一項猥褻侵犯罪。控方指該猥褻侵犯罪涵蓋三個不同的觸碰:
2.兩項控罪涉及同一日期、同一地點,即被告租住的酒店房間內,和同一投訴人,即X。 3.X作供稱在酒店房間內是先發生觸碰(一),繼而企圖強姦,然後觸碰(二),最後是觸碰( 三)。本席應控辯雙方要求,給予Kevin Brown指引,並指示陪審團若他們裁定被告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他們需要表明定罪是基於那一項或多項觸碰。陪審團最終一致裁定被告企圖強姦罪罪名不成立,至於猥褻侵犯罪則以五比二的大多數裁定被告就觸碰(三)罪名成立。 辯方申請理由 4.辯方申請訟費,要求得到由2023年7月7日案件在裁判法院提堂起計的四分三訟費,但不包括辯方在本席席前申請永久擱置法律程序事宜的訟費。理由是大部份審訊時間是用來處理陪審團裁定被告無罪的行為,即觸碰(一)、企圖強姦和觸碰(二),而陪審團裁定被告有罪的行為,即觸碰(三)是X描述整個被侵犯過程中最後發生的。另外,既然X同意進入被告酒店房間,那麼被告在陪審團裁定他無罪的行為中便沒有自招嫌疑。 控方反對理由 5.控方反對申請,並援引HKSAR v Chow Chi Wai(2016) 19 HKCFAR 515。控方指整件事件是不能分割的,因此不能說大部份審訊時間是用來處理陪審團裁定被告無罪的行為。況且,辯方無論如何抗辯都得攻擊X的誠信。雖然X同意進入被告酒店房間,但是被告和X只是初相識,不可說被告在房間內可以對X為所欲為。始終陪審團裁定被告有罪,因此控方絕對有原因檢控被告,而被告自招嫌疑亦清晰不過。 討論 6.本案證供大致可分為以下部份:
7.顯然以上各部份既與陪審團裁定被告無罪的行為[1]相關,同時亦與陪審團裁定被告有罪的行為[2]相關。因此,本席不接納處理陪審團裁定被告無罪的行為佔用了大部份審訊時間的說法。 8.在以上十二部份的證供中,只有(六)被告和X在酒店房間內發生的事情中的一部份,較能區分陪審團裁定被告無罪和有罪的行為。被告作供稱他有在X同意下與X作出親密行為,只是該些親密行為與X描述的不同,其中包括被告否認有觸碰(三)。因此,被告在這方面的證供亦用了一部份審訊時間。既然陪審團裁定被告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陪審團必然至少拒絕被告在這方面的某些證供。而因應辯護方向,用於處理陪審團裁定被告無罪的行為的審訊時間,相對整件案件的審訊時間而言,其實並不算多,不足以說服本席行駛酌情權判訟費予被告。 9.再者, X的誠信是本案的關鍵,辯方必然需要盤問X在酒店房間內發生的事情來攻擊X的誠信,但最終陪審團是有裁定被告有罪。 10.另外,被告容許新相識的X進入他的酒店房間,他的DNA又在X胸部上的疑似唾液漬中和X穿着的裙、外衣及胸圍的外層正面找到,而他的內褲前方褲襠內有血跡,血跡中又找到X 的DNA,可見被告明顯是自招嫌疑。 11.雖然被告被指控的四個行為中有三個行為不構成定罪的基礎,但訟費不是純數學議題。基於以上討論,法庭不適宜酌情按比例判訟費予被告。 判決 12.本席駁回辯方的訟費申請。
控方:由律政司轉聘張錦榮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永恒律師事務所延聘李煒鍵大律師及王立欣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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