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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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官梁雅忻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第3(3)條,判處5個月監禁。上訴人現提出定罪及判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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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34/2023 [2024] HKCFI 5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3年第13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1239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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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官梁雅忻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第3(3)條,判處5個月監禁。上訴人現提出定罪及判處上訴。 2.罪行詳情指上訴人「於2021年10月12日,在香港九龍鑽石山龍蟠街8號龍蟠苑龍璧閣(F座)3302室(以下簡稱為『該住所』)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即貯存於兩隻光碟內,載有31個兒童色情物品的影像片段」。 3.裁判官如下撮述控辯雙方案情:
4.裁判官作出了舉證責任和標準、良好品格、考慮證人證供、唯一合理推論的指引後分析證供,達至以下結論及裁斷:
定罪上訴理由 5.上訴理由1:裁判官錯誤裁定基於涉案光碟上寫有「children」一字,並再繼而錯誤裁定有關上訴人說即使看到兩隻光碟封套上寫有「children」、「少女」、「激」、「無碼」等字眼也不會聯想到兒童色情物品「根本是砌詞狡辯」,錯誤拒絕接納上訴人有關他認為光碟上字眼不會讓他聯想到是兒童色情物品的供詞屬實或可能屬實。 6.上訴理由2:裁判官錯誤裁定上訴人未能依賴該條例第4(3)(c)條下的免責辯護。 7.上訴理由3:裁判官錯誤裁定上訴人知悉兩隻載有涉案片段的光碟的存在,及錯誤裁定上訴人曾經觀看涉案片段,並錯誤拒絕接納上訴人沒有看過片段的證供。 8.上訴理由4:裁判官作出對上訴人不利的有關他管有光碟及知悉內容為兒童色情物品的推論不是唯一合理推論。 9.上訴理由5:「基於上述理由,控方舉證責任未能達到毫無合理疑點,上訴人的定罪不穩妥。」 判處上訴理由 10.上訴人認為本案存在「特別情況」,可判處非監禁刑罰,5個月即時監禁明顯過重。 處理定罪上訴理由1至5 11.上訴人的證供是他不知道光碟的存在,沒有看過涉案片段內容,不知道也沒有懷疑光碟是兒童色情物品。他的答辯理據因此首先是他沒有管有兩隻光碟,繼而是即使他管有兩隻光碟,他也可以依賴第4(3)(c)條下的免責辯護。 12.因此,裁判官是否正確拒絕接納上訴人證供;拒絕接納上訴人證供後如何推論上訴人管有光碟;若上訴人已經提出了法定要求的證據證明他沒有看過涉案片段內容,且不知道亦沒有懷疑兩隻光碟是兒童色情物品,控方是否可以在毫無合理疑點舉證準則下證明上訴人不可以依賴免責辯護這些議題均互相牽連,所有定罪上訴理由可以一併處理。 涉案影片是否兒童色情物品 13.根據該條例第2條釋義條款,第3(3)條的「兒童色情物品」除了包括收納在兩隻涉案光碟內的「對兒童或被描劃為兒童的人作色情描劃的影片」外,也包括收納影片的兩隻光碟。 14.根據起訴書上的罪行詳情,控方指上訴人管有光碟內共「31個兒童色情物品的影片片段」。因此,根據條例第3(3)條,控方必須證明上訴人管有該31個片段,及該31個影片片段均為「兒童或被描劃為兒童的人作色情描劃的影片」。兩隻光碟內共有34段影片片段,當中P-4光碟內3個檔案名稱為「美希」的片段內顯示的女士看來不是兒童,也沒有被描劃為兒童,因此罪行詳情指只有31個「兒童色情物品」影片片段。 15.有關其他涉案影片是否「兒童色情物品」方面,裁判官如下裁斷:
16.本席觀看31段涉案片段後可以確認所有內容均將涉案女性描劃為兒童或在片段中的女性明顯地是女童,因此31段影片均為該條例定義下的「兒童色情物品」。裁判官的裁斷正確。 上訴人是否管有光碟及內裏收納的影片片段 17.控方說法是基於裝載著涉案光碟的收納包的擺放位置是在上訴人睡房中,唯一合理推論是上訴人知道光碟的存在,並意圖保管或控制兩隻光碟,因此上訴人是管有兩隻光碟。基於光碟上寫有看來是「Children」和「Loli」字眼,控方認為唯一合理推論是上訴人知道或懷疑光碟內容是兒童色情物品,並因此可以證明上訴人不可以依賴第4(3)(c)條下的免責辯護。 18.上訴人說法是裁判官錯誤拒絕接納上訴人庭上供詞屬實或可能屬實,錯誤推論上訴人管有光碟及其中片段,錯誤推論上訴人必定曾經觀看影片,錯誤推論上訴人知道或懷疑光碟中影片是兒童色情物品,並因此錯誤裁定上訴人不可以依賴免責辯護。 19.根據承認事實,上訴人自從2003年起獨自持有涉案單位,並一直在其後約18年於單位內居住。單位內只有一個睡房和一個書房。根據上訴人庭上供詞,他獨居於單位。他承認單位內有約2000隻成人色情光碟,但是據他所知均只牽涉成人色情物品。當中部份自己購買,部份與朋友交換而來,部份從互聯網上下載後燒錄到光碟上,部份由母親拾荒後交給他。單位內有大量光碟因為他懶惰沒有整理。上訴人哥哥偶爾會到單位休息和看色情片段,但哥哥都是看上訴人管有的色情片段而不是自行攜帶色情物品到上訴人家觀看。 20.根據控方證人2供詞,他在上訴人床上近枕頭位置找到涉案光碟收納包,裡面除了涉案兩隻光碟外也有其他約20多隻光碟。透過呈堂證物照片10所見,該收納包與擺放在睡房內其他地方的共約30多個收納包狀況類似,外表看來沒有特別骯髒,沒有破損。上訴人庭上供詞指睡房內光碟擺放在睡房內是因為他「好懶」,「費事抌,跟住就唔理」。 21.有關上訴人母親將光碟帶到單位內這說法,主控官在盤問中與上訴人有以下問答:
22.明顯地,上訴人知道他已經在庭上表示應該不是哥哥帶光碟到單位內,於是唯一脫罪途徑是將責任推到「文盲[1]」的母親身上,然而在盤問過程中卻發現漏洞百出,所以才出現以上支吾以對,左閃右避的情況。上訴人有關母親隨便拿到光碟交給了上訴人後他會隨手放入了收納包懶於處理的供詞不可能屬實。 23.排除了光碟可能來自上訴人哥哥或母親的可能性後,唯一合理推論是上訴人與他人交換後得到光碟,或是上訴人自己下載後燒錄光碟之上。在這兩個情形下上訴人也必然會知道光碟的存在。 24.若光碟是交換得來,以上訴人對色情物品的沉迷程度而言,他沒有可能在得到涉案光碟後不查看光碟內容。一旦上訴人將光碟放入電腦內,兩隻光碟內的檔案名稱就隨即展現。在上訴人知道光碟內容檔案存在的推論下,透過上訴人將光碟擺放在收納包內的行為,上訴人也管有光碟內31段影片片段。 25.根據以上提及的所有證供,包括承認事實及環境證據,尤其是光碟收納包擺放在上訴人床上枕頭位置這事實,本席認為唯一合理推論是上訴人知悉光碟的存在並意圖保管或控制該兩隻光碟及裡面所載的影片。裁判官有關上訴人管有光碟及其中片段的裁斷正確。 上訴人是否可以依賴免責辯護 26.於控方成功在毫無合理疑點舉證準則下證明上訴人當時管有涉案光碟及裡面所載影片後,裁判官需要處理的議題就是上訴人是否可以依賴第4(3)(c)條下的免責辯護:
27.上訴人要依賴這免責辯護必須按第4(5)條來證明他沒有看過,而且不知道亦沒有懷疑片段是兒童色情物品,3個元素缺一不可。 28.根據第4(5)條,以上的免責辯護的初步舉證責任在上訴人,一旦上訴人提出的證據已足夠引發爭論點,控方就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提出相反證明:
29.上訴人透過庭上供詞已經提出了有關他沒有看過涉案光碟內片段,而且不知道也沒有懷疑光碟內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證據,已經足夠就以上事實引發爭論點。因此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提出相反證明。 30.裁判官仔細分析上訴人庭上供詞後裁定拒絕接納有關他沒有看過涉案影片,不知道光碟內容的供詞。 31.裁判官其中一個裁定拒絕上訴人有關他不知道兩隻涉案光碟內有兒童色情片段的基礎是光碟上寫有「children」、「少女」、「激」、「無碼」等字眼。 32.上訴人指出,控方第1及第2證人庭上供詞指證物P- 3光碟表面寫有類似「Children」字眼,而事實上,看來是「Children」的字眼是「Chihura」,放大後更清楚及不能爭辯是見到這個「Chihura」字體。該字眼沒有寫在P-4光碟上。 33.雖然本席同意上訴人觀察,P-3上寫的是「Chihura」而非「Children」,但是雙方按第65C條承認的事實「在該等法律程序中須為已獲承認事實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34.無論如何,上訴人的供詞是他不知道涉案光碟如何會出現在他家中,光碟不是他的,上訴人沒有見過兩隻光碟,沒有看過其內容。若這說法屬實,或可能屬實,光碟上寫著甚麼字眼就對上訴人是否知悉光碟內容沒有任何關係。 35.一如以上分析,上訴人的證供是光碟不是哥哥帶到單位內,而母親拾荒後交給上訴人的說法也被本席和裁判官裁定不是真實,餘下就只有是交換而來或上訴人自己下載這兩個可能性,而在這兩個可能性之下,根據所有環境證據作出的唯一合理推論是上訴人知悉光碟及其內容的存在並意圖保管或控制該兩隻光碟及裡面所載的影片。 36.一如以上裁定,以上訴人沈迷色情物品的行為而言,若光碟是交換回來,唯一合理推論是上訴人必定曾經查看兩隻光碟內容,看看在交換中得到了甚麼。若是上訴人自己下載也必然知悉光碟內容。 37.兩隻光碟內檔案包括證物P2光碟內的「Jap Loli (k93N)_10Intr++-Jap Loli Compilation #40 - k93N - Jr-Hi Grade2 14Yo - Jpsg (152Cm 40Kg A.mp4)」,「Jap Loli (K93N)_00Intr_Jap Loli Compilation #58 k93N-Nn1 - Chien Part2 - Junior Grade1 13Yo Japan.mp4」,「Chiharu (無碼)_51a_關西援交45小5 11才 千春 [DivX5+mp3] DVDISO映畫韓國.無修正素人GAME盜撮音樂洋樂邦樂笑海mp4」,「Chiharu (無碼)_55ML++Face (pthc) 13yo Prostitute Chiharu [BJ+Fuck+Cumshot] ~ 10yo 11yo 12yo 14yo ja.mpg」。 38.證物P3光碟中的檔案名稱包括「LOLI (無碼)_120Intr_Jap Loli Compilation #16 k93N 15Yo 148Cm 36Kg b80Cm20030906.mp4」,「LOLI (無碼)_141++[jap Loli][援助交際][幼交][無碼]-中生援交_美少女3人.mpg」,「LOLI (無碼)_151aH_17[jap Loli][援助交際][幼交][無碼]-14才_中2(離島娘).mp4」,「YO (無碼)_12ML++Face_Jap Loli Compilation #01 k93N - Small5 11Yo.mpg」,「美希 (無碼)_01Intr_Sith 14_[jap Loli][援助交際][幼交][無碼]-14才_六本木_R君秘藏.mp4」。 39.一旦看到以上檔案中「LOLI」、「10yo」、「14才」等字眼,即使假設上訴人沒有進一步打開個別檔案,唯一合理推論是上訴人也必定知道或懷疑光碟內容是兒童色情物品。 40.根據承認事實,單位書房有三部桌上型電腦、三部筆記型電腦及四部外置硬碟。經檢查後,以上六部電腦均沒有發現任何兒童色情相片或影片。而該四部外置硬碟經檢查後分別發現有6937段日本動畫及成人片;8141段日本動畫及成人片;466段日本動畫及成人片;及10,794段音樂短片,但沒有發現任何兒童色情相片及影片。 41.然而,唯一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兩隻光碟卻擺放了在上訴人床上枕頭位置,若說是上訴人不知從何得來卻又湊巧放了在該收納包內也實在令人難以置信。 42.基於以上所有對環境證據的分析,唯一合理推論是上訴人有關不知道光碟存在的說法不是事實,有關沒有看過光碟內容的說法不是事實,有關不知道及沒有懷疑光碟內容是兒童色情物品的說法不是事實。 43.同樣根據所有環境證據的分析,唯一合理推論是上訴人管有涉案兒童色情物品,及知道或至少懷疑光碟內有兒童色情物品,因此控方成功在毫無合理疑點舉證準則下證明上訴人不可以依賴第4(3)(c)條下的免責辯護。 44.裁判官正確拒絕接納上訴人開脫罪責的供詞屬實,正確裁定控方成功證明上訴人不可以依賴第4(3)(c)條下的免責辯護。 45.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理據無一成立,裁定駁回定罪上訴。 判處上訴 46.上訴人說法是裁判官的判處明顯過重,及沒有考慮本案有特殊情況。 47.裁判官在陳述書中仔細交代判刑的思路歷程,在判刑前聽取了上訴人的心理醫生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48.裁判官也考慮了辯方的求情陳詞,指出涉案的31個片段似乎是同一場景的影片被分開成數個小段,因此只是共涉及11名女童。 49.裁判官已經考慮到上訴人沒有戀童癖,重犯風險低,過去一直貢獻社會,但是同時考慮到上訴法庭在之前案例中對同類罪行判刑的看法:
50.裁判官也正確指出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 訴 萬廣財(Man Kwong Choi) [2008] 4 HKC 565 案中清楚指明,在同類案件判刑中,阻嚇是尤其重要的考慮因素,「除非案中存有特殊情況(例如只是管有少量屬於第一級的兒童色情物品)或強烈減刑因素,否則法庭應對犯案人處以即時監禁」。 51.裁判官列出了在 陳安信 案中訂定的兒童色情物品嚴重程度級別:
52.裁判官如下列出本案涉案片段級別:
53.裁判官提醒自己本案罪行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00及監禁2年後裁定即使涉案片段數量相對而言少,但是共有19 段第四級別,雖然上訴人初犯,但是為了達到上訴法庭所指的阻嚇效果,唯一判罰是即時監禁。 54.裁判官認為本案沒有任何例外情況容許她偏離以上判刑原則,採納6個月為量刑起點,因上訴人過去良好品格,不是戀童癖,重犯機會不高,即使在審訊後裁定罪成也給予1 個月(16.67%)的酌情扣減,最終判監5個月。 55.上訴人有關判處上訴的陳詞只有以下段落:
56.答辯人在陳詞中引用了HKSAR v. TSANG Cho-kiu CACC 42/2014, 該案上訴人面對多項性罪行及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涉及56段影像包括3段第一級別、11段第二級別、20段第三級別及22段被介定為第四級別的兒童色情物品。答辯人指出該案片段只是比本案稍多,但是犯案時候22歲就讀中七及沒有任何定罪紀錄的上訴人就該控罪被判監16個月。 57.以上提及的 陳安信 案涉及43段兒童色情錄影片段,當中21段顯示6至16歲的兒童和成年人有入侵式的性行為;2段涉及6至10歲的兒童和狗隻的人獸交。上訴法庭指出色情物品數量不少,並屬於第四級別,可導致12個月至36個月的監禁。上訴法庭也認為不可以忽視涉案部分色情錄影片段顯示兒童的年齡特幼,低至6歲,屬加重罪責因素,認為「不論對答辯人如何寬大,緩刑絕非適當的判刑」。上訴法庭認為以該案兒童色情物品的性質和數量,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18個月監禁。基於該案有可以避免的延誤,答辯人背景,及該案屬刑期覆核案件等因素給予認罪以外的額外3個月刑期扣減,判以「最寬大」的刑期,9個月即時監禁。 58.若純粹以量刑基準而言,該案的18個月監禁遠較本案的6個月為高。 59.上訴人沒有提出具體理由可以不遵守上訴法庭所訂定的即時監禁判刑原則。從以上案例可見,裁判官的判刑沒有任何原則上錯誤,刑期也絕對不是明顯過重。 60.裁定駁回判處上訴,維持原判,上訴人必須即時服刑。 訟費 61.就本上訴不作訟費命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潘藹蓮女士代表。 上訴人:由佘英輝律師行轉聘曾嘉麗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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