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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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 (3) 條。

Cites 5 cases

Case No.DCCC 919/2025[2026] HKDC 60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1 Mar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19/2025

[2026] HKDC 6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9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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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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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26年3月31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潘藹蓮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錦娟女士及翟敏而女士,由麥家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Possess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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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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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 (3) 條。

2.罪行詳情指被告於2024年3月25日,在香港半山列堤頓道恒柏園家中,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即貯存於他的外置硬磁碟內、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13個影像片段。

案情

3.簡要而言,警方在查問期間,被告承認將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影像片段儲存於放在他睡房內的外置硬磁碟內,他表示會使用手提電腦、流動電話等裝置觀看上述兒童色情物品。被告亦承認從互聯網下載涉案影像片段,僅供他私人觀看。他出於好奇透過應用程式下載涉案影像片段,他從未透過電腦向其他人發布涉案影像片段。

4.在進一步檢驗該外置硬磁碟後,發現其內儲存共13個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涉案影像片段。評定級別為2級的有一段年齡介乎11至15歲,而評定級別為4級的有共4段年齡介乎6至10歲及共8段年齡介乎11至15歲,總數為13段。9個涉案影像片段描劃成人與兒童沒有使用安全套性交;一個涉案影像片段描劃將硬物插入兒童私處;一個涉案影像片段描劃兩名成年男子、兩名成年女子及一名兒童性交。涉案影像片段總播放時間為4小時41分。所有涉案影像片段均描劃未滿16歲的真人兒童。

5.案發時,被告非法管有控罪詳情所列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共13個影像片段。

求情

6.黃大律師求情指出,首先就相關案例,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訴陳安信 [2018] 3 HKLRD 441已指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是極為嚴重的罪行,法庭對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這罪行必須採納嚴厲判刑,否則極難杜絕性剝削兒童這類卑劣的罪行,法庭須處以具阻嚇性的判刑,應以即時監禁為量刑。

7.而上訴庭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2008] 5 HKLRD 519中,根據色情物品的色情程度分四級,並訂下量刑指引:第一級別判刑1至6個月;第二級別判刑最高可至9個月;第三級別顯示成人和兒童的非入侵式性行為,應判以6至12個月監禁;第四級別顯示成人和兒童的入侵式性行為、或有虐待式或人獸交等,涉及第四級兒童色情物品,需要嚴厲對待,一般而言判刑應由12個月(即使只涉及數張物品)至36個月監禁。上訴庭亦指出加刑因素包括有否同類犯案紀錄、兒童年齡特別年幼、管有物品的原因、打算發布或物品的多少等等。

8.就本案案情而言,共涉及13個錄像片段,一段片段屬二級兒童色情物品,12段片段屬於第四級兒童色情物品,但當中兩段為重複檔案。黃大律師指出,本案案情在同類案件中而言,罪行性較低,物品數量較少,被告只曾數次下載相關片段,大部分涉及年齡為11至15歲,並無涉及非常年幼兒童。被告亦沒有發布或散播當中片段,只是出於好奇透過網上下載兒童色情物品自行觀看。被捕後,被告從沒有隱瞞意圖,亦同意及配合警方調查,提供所有電子裝置密碼。

9.黃大律師亦援引相關類同案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潘錦華 [2024] HKCFI 537,該案被告管有31個影像,當中19個屬第四級,裁判官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關紀泉 [2023] HKDC 1464,被告管有94段錄影片段,當中75個屬第四級,數量遠多於本案,該案以17個月為量刑起點。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邱智豪 [2021] HKDC 1115,被告管有61個錄像及約1,000張相片,涉及第三及第四級影片則為14段,法庭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10.黃大律師指出,本案牽涉物品遠低於上述關紀泉邱智豪潘錦華 的案件,本案亦沒有其他加重刑罰的因素,屬同類案件中較低的罪行性。

11.就被告的個人背景而言,被告呈上自己、其妻子及多年好友林醫生的求情信。被告現年55歲,在大學時曾罹患思覺失調症,曾接受精神科治療,經治療及被告的努力,他重回大學,考獲財務金融學系管理學學士,其後遠赴美國深造,獲取工商管理碩士,認識太太,兩夫婦一起做金融相關工作。被告於2006年考獲金融風險管理師及特許金融分析師等專業資格,曾在多間銀行任職,後來於2007年移居香港,現育有兩名兒子,分別為14歲及17歲。

12.被告以往一直是家庭主要經濟支柱,唯因金融風暴在2009年被裁員,當時亦發現其長子患有自閉症譜系障礙,於是與妻子商議後,被告留在家中投資及照顧兒子成長,妻子則繼續工作,但現時妻子已退休,每月靠投資收入維生。兩名兒子均被診斷患有自閉症譜系障礙,需就讀特殊學校,被告作為父親要因材施教,付出雙倍心力。在被告的教導下,其長子各方面展現非凡潛能,亦在多項數學競賽中獲獎,長子亦參與多項體育活動並獲獎等等。其二子亦在被告悉心教導下,學業成績持續表現優異。這方面可以顯示出被告是盡責的好父親、好丈夫,對孩子無微不至,積極參與兒子學業等等。

13.被告在其求情中亦提及自己在逆境中堅毅不懈,努力上進,積極學習。被告過往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其妻子的求情信亦表明被告將學術好奇心置於學業成績之上,更樂於助人,擔任義務導師。其好友林醫生亦高度讚揚被告是善良、樂於助人及願意貢獻的人。

14.就被告的精神狀態方面,辯方亦呈上精神科醫生何醫生的報告,當中提及被告下載色情片僅出於好奇心,對兒童色情內容並無偏好,否認對兒童色情物品有任何性慾或幻想,但被告承認自己的行為違法、不道德,亦對無辜兒童造成傷害。

15.何醫生指出根據其診斷,被告行為並非源於對兒童的性興趣,而是出於好奇心,其重犯風險極低。被告在家中被捕後,沒有下載任何色情物品,表達其悔意。被告亦明白罪行的嚴重性及保護兒童的重要性。無論如何,醫生報告指出其重犯風險極低。

16.總結而言,黃大律師指出在本案案情、物品數量、犯案情節、被告背景、重犯風險等方面,均與一般同類案件較低。被告犯案只是出於好奇和對刑責的無知,他與警方調查時已積極配合,及早認罪,他在求情信承認自己的行為,沒製造任何藉口,其行為已對其家庭造成巨大痛苦,妻子深受打擊。被告亦需肩負兩名有特殊學習需要兒子的照顧責任。被告並無散播該些物品的意圖,真誠悔改,望給予改過自新機會,予以輕判。

本席的考慮

17.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是嚴重罪行,如上述陳安信 一案已指出,兒童需予保護,避免他們受性剝削,法院對此類罪行會判以阻嚇性刑罰。亦如上述Man Kwong Choi 一案已訂下量刑指引,涉及第四級別物品應判予12至36個月監禁。

18.本案涉及影片較同類案件為少,主要涉及一段第二級別和12段第四級別兒童色情物品,確實比上述潘錦華關紀泉邱智豪等案件的片段較少。但在潘錦華 一案,涉及第四級別並無涉及6至10歲兒童,但本案則有4段涉及6至10歲兒童,嚴重性亦較高。

19.考慮所有案情,其實可予以15個月監禁或以上為量刑起點,但畢竟被告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其太太及醫生朋友的求情信亦指出被告是盡責、熱心助人的好丈夫、好爸爸,其精神科醫生報告亦認為其重犯機會低。在此所有情況考慮下,本席認為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為合適,被告認罪後減為8個月監禁。

20.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8個月監禁。

( 姚勳智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