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健君 對 社會福利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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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在2022年1月26日提交傳訊令狀,內附申索陳述書,向被告人申索,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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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60/2023, [2024] HKCA 2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 2023 年第 160號 (原高等法院傷亡訴訟 2022 年第 30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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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I. 上訴 1.原告人在2022年1月26日提交傳訊令狀,內附申索陳述書,向被告人申索,追討:
2.2022年12月1日,蘇嘉賢聆案官根據被告人的申請,剔除原告人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及撤銷原告人針對被告人的申索。聆案官剔除原告人申索及撤銷本訴訟的原因是1) 被告人沒有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及2) 濫用法律程序。原告人不服,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梁俊文提出上訴。梁法官在2023年5月2 日頒發判決書,駁回原告人的上訴。原告人現就梁法官的判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II. 背景 3.梁法官在他的判決書詳述案件的背景:
III. 梁法官的裁決 4.梁法官在他的判決書指上述背景是不容爭議的事實,這可從相關的文件證實。 1) 不合理停發一年多的綜援金 5.梁法官就原告人稱被告人在2013 年9 月1 日至2014 年10 月1 日期間不合理停發綜援金作出以下的裁決:
2) 長期補助金和利息 6.梁法官說:
3) 無理檢控 7.梁法官在判決書簡述原告人要求「追討精神困擾」的訴因:
8.梁法官認為原告人必須證明有關的檢控是惡意驅使的。雖然針對原告人的檢控未能成功,但這不表示該檢控是惡意的。原告人之所以被判無罪是裁判官就原告人沒有申報她名下財產是否構成詐騙意圖一事採用「疑點應歸於被告」的原則,判她無罪。梁法官亦指就算律政司司長錯誤評估是否能成功檢控原告人,這也不代表檢控的決定是惡意驅使的。 9.梁法官亦以上述論點處理原告人針對被告人向她追討2003 年至2006 年相關時段多領取的綜援金一事。梁法官指出裁判官撤銷律政司申索的原因是該追討超越時效。梁法官指:
10.梁法官亦指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只是概括地指她所作投訴引致她精神和身體出現各種疾病,但完全沒有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8 號命令第12 條規定或《實務指示》 18.1提交申索詳情。雖然原告人指稱因社署的行為導致她精神病而需要治療,但不爭的事實是她在相關時段早已被確診為精神病患者並沒有工作能力,也因此才獲批傷津。 11.另外梁法官裁定根據《時效條例》第27 條,提出人身傷害訴訟的期限為訴訟因由產生的日期起計三年。因此,原告人依賴她稱於2016 年至2017 年期間發生的侵權行為和其導致損害,其實早於2022 年提出申索時已超越時效。 12.梁法官作出以下的總結:
4) 原告人的上訴理由 13.原告人在她經修訂的「上訴通知書」及「書面論點綱要」只是重複她向被告人提出申索的背景及原因,但沒有提出任何論據以支持其訴因有合理成功機會。 14.原告人存檔一份2023 年6月30日的誓詞,內附一份傳票,要求本庭批准她提交醫療報告作為上訴新證據。這份2023 年6月30日的醫療報告指,原告人在2000 年已經被確診患上抑鬱症,需要接受精神科藥物治療。報告說原告人在2014 年被社署調查,原因是她因沒有披露資產而取得綜援金及她與社署的訴訟。原告人最後求診日期是2023 年5 月8 日。她稱感到沮喪及情緒低落。醫生檢視她的精神狀態,並沒有察覺她有精神病症狀。原告人在她的誓詞說:
15.原告人指她在原審時不知道她需要提交有關醫療報告。 16.法庭在處理上訴時提交新證據的原則是這新證據必須符合以下三項條件才可被法庭接納:1) 該等證據不能在原審時透過合理的努力而獲得;2) 該等證據必須是如獲得接納,對案件的結果產生重大影響(但不需是決定性的影響)及3) 該等證據必須是可信的。 17.雖然被告人曾向法庭表示它不會反對原告人提交有關傳票,但在本上訴時卻提出反對,它所持的理由是原告人沒有盡合理努力在原審時提交該醫療報告。 18.本庭不會接納這新證據,原因是這申請未能符合上述1) 和2)項條件,特別是該醫療報告的內容不會對梁法官在上文第 10 段的裁決產生重大影響。該報告確認原告人早已患有抑鬱症,但沒有說明原告人在與被告人展開訴訟期間的精神狀況,以支持她是因被無理檢控致令精神受傷的指稱。 19.原告人在她的「上訴通知書」及「論點綱要」提出被告人違反看管、管養及照顧兒童責任,它的疏忽引致原告人兒子被性侵害,受到虐待及精神嚴重深遠傷害。她向被告人追討人身傷亡賠償及疏忽賠償。根據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這不是原告人申索的訴因, 原告人兒子被性侵害只是原告人稱被告人拒絕交還兒子生活費,這是原告人稱被告人無理停發綜援金的其中一項的投訴。 20.另外,原告人指社署隱瞞她在2000 年3月29日獲醫生評定為100%傷殘程度已可領取「高額傷殘津貼」一事,而社署只發放「普通傷殘津貼」給她。故此原告人向社署追討兩者的差額及賠償。本庭認為這不是原告人在提交傳訊令狀時的申索,故此她不能要求本庭作出這濟助。無論如何,原告人已經在原審時知悉上述評核,她理應在原審時提出這論點。 21.另外,原告人指律政司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她追討的十釐利息是最高級別的利息。本庭認為這與被告人是否有惡意檢控無關。本庭故此認為上述兩點對梁法官的判決沒有絲毫影響。 22.綜觀原告人的申索及梁法官的判決,本庭裁定梁法官的裁決是正確無誤的,故此駁回上訴及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本上訴訟費。 23.法庭會以簡易程序評核訟費。被告人須於本命令發出後的14天內提交訟費清單。原告人可在接獲訟費清單後的14 天內提交不多過三頁紙的反對書。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由律政司陳怡彤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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