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健君 對 社會福利署署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60/202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July 2024.
1. 本庭在2024年3月22日頒發判案書,駁回原告人的上訴。原告人不服本庭的裁決,於2024年4月18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給予許可,讓她向終審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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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60/2023, [2024] HKCA 6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 2023 年第 160號 (原高等法院傷亡訴訟 2022 年第 30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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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I. 上訴許可申請 1.本庭在2024年3月22日頒發判案書,駁回原告人的上訴。原告人不服本庭的裁決,於2024年4月18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給予許可,讓她向終審法院上訴。 2.原告人分別提交「原告人之陳詞綱要」和「原告人之回應陳詞」。 3.被告人提交「被告人的反對陳詞綱要」。 4.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原告人的申請。
5.原告人2024年4月18日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和2024 年5月2日的書面陳詞內容簡述如下:
III. 原則 6.《香港終審法院條例》(《條例》)第22( 1)條就民事案件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有以下規定:
7.原告人必須證明她所擬的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8.原告人在其「提出動議通知書」和書面陳詞只是重申她對本案的立場、重複她的論點,但完全未能顯示她的上訴涉及任何重大、廣泛、公眾重要性或其他理由的問題。 9.《條例》所指「其他理由」是指案件存在著極不尋常的事宜。原告人未能顯示她所提出的理由符合這條件。 10.本庭亦不能察覺有任何其他理由,以致應將上訴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1.在上述情況下,本庭拒絕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及撤銷原告人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12.基於以上原因,本庭拒絕申請及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本申請訟費。本庭以簡易程序評定被告人可獲的訟費為$16,000。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由律政司黃利文政府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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