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健君 對 社會福利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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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在2024年3月22日頒發判案書,駁回原告人的上訴。原告人不服本庭的裁決,於2024年4月18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給予許可,讓她向終審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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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CACV 160/2023[2024] HKCA 643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0 Jul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160/2023, [2024] HKCA 643

原案件:[2023] HKCFI 11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 2023 年第 160號

(原高等法院傷亡訴訟 2022 年第 30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莊健君  
   
被告人 社會福利署署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判案書日期: 2024年 7 月 10 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I.  上訴許可申請

1.本庭在2024年3月22日頒發判案書,駁回原告人的上訴。原告人不服本庭的裁決,於2024年4月18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給予許可,讓她向終審法院上訴。

2.原告人分別提交「原告人之陳詞綱要」和「原告人之回應陳詞」。

3.被告人提交「被告人的反對陳詞綱要」。

4.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原告人的申請。

II.  原告人「提出動議通知書」及書面陳詞的內容

5.原告人2024年4月18日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和2024 年5月2日的書面陳詞內容簡述如下:

1)  被告人在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期間不合理停止發放原告人一年多的綜援金,是被告人疏忽,令原告人受傷;原告人投訴她在這期間無工作、無收入,她要追討賠償。原

告人投訴被告人把停止發放綜援金的紀錄刪除。

2)  被告人在2013年和2014年不合理停止發放長期補助 金;被告人為了原告人不能領取該補助金自訂一年停止發放綜援。

3)  被告人沒有盡看管、管養、照顧兒童的責任,疏忽引致原告人兒子被性侵害;原告人投訴兒子需要精神科藥物維持治療。

4)  被告人蓄意、惡意、疏忽、錯誤檢控原告人兩次;被告人於 FLCC 5941/2015 和 SCTC 23402/2019 兩次蓄意、惡意、疏忽、錯誤檢控/提告原告人。

5)  被告人存檔的兩份非宗教式誓章對原告人存有欺詐、隱瞞、錯誤等。

6)  被告人由2014年10月起毫無理據停止發放原告人經醫生評定的100%傷殘津貼。原告人指出,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期間,被告人只發放普通傷津,而原告人有醫生證明她符合高額傷津。被告人並無發放高額傷津,原告人追討賠償。

7)  原告人書面回應陳詞內容和她的第一份書面陳詞內容一致。她於回應陳詞內包括一些與本案無關的內容。

III.   原則

6.《香港終審法院條例》(《條例》)第22( 1)條就民事案件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有以下規定:

「在以下情況下,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b)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重點強調)

7.原告人必須證明她所擬的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8.原告人在其「提出動議通知書」和書面陳詞只是重申她對本案的立場、重複她的論點,但完全未能顯示她的上訴涉及任何重大、廣泛、公眾重要性或其他理由的問題。

9.《條例》所指「其他理由」是指案件存在著極不尋常的事宜。原告人未能顯示她所提出的理由符合這條件。

10.本庭亦不能察覺有任何其他理由,以致應將上訴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1.在上述情況下,本庭拒絕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及撤銷原告人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12.基於以上原因,本庭拒絕申請及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本申請訟費。本庭以簡易程序評定被告人可獲的訟費為$16,000。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副庭長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周家明)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由律政司黃利文政府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