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柏彤 Jason(前稱李澤彤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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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出,這是一宗貸款騙案。第一被告在2016年2月開立瑞安亞洲有限公司,並為唯一董事。其後他亦在富邦銀行開立該公司的銀行戶口。在2016年2至6月間,先後有9名受害人被騙到該公司申請低息貸款,但須先支付部分款項作為抵押或資產證明。上述受害人合共支付予該公司共590萬餘元,但均未獲任何貸款,他們其後更聯絡不上職員,2016年6月警方更發現該公司的辦事處已空置。而在2016年4至6月間,該公司戶口則被發現先後簽出9張支票,合共535萬餘元付予第四被告。控方指出第一被告顯然曾參與此騙案及處理上述犯罪得益。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679/2022[2024] HKDC 46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Mar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79/2022

[2024] HKDC 46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6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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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柏彤 Jason (第一被告人)
  (前稱李澤彤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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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24年3月26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馬文翰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顧佩芳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禤氏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1]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2]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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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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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被告被控兩項控罪,包括:

(i)  與第二及第三被告共同被控的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予以懲處(第一項控罪);及

(ii)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第二項控罪)。

2.控方案情指出,這是一宗貸款騙案。第一被告在2016年2月開立瑞安亞洲有限公司,並為唯一董事。其後他亦在富邦銀行開立該公司的銀行戶口。在2016年2至6月間,先後有9名受害人被騙到該公司申請低息貸款,但須先支付部分款項作為抵押或資產證明。上述受害人合共支付予該公司共590萬餘元,但均未獲任何貸款,他們其後更聯絡不上職員,2016年6月警方更發現該公司的辦事處已空置。而在2016年4至6月間,該公司戶口則被發現先後簽出9張支票,合共535萬餘元付予第四被告。控方指出第一被告顯然曾參與此騙案及處理上述犯罪得益。

3.第一被告作供則指稱他與朋友阿B合資從事銷售髮型用品生意,期間阿B指使他開設公司及公司銀行戶口,簽署租約及空白支票。他對上述詐騙案毫不知情,亦沒有處理任何犯罪得益等等。

4.控辯雙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承認以下事實:

MFI-1

(i)  第一被告原名李澤彤,英文名Jason,生於1992年8月18日,在2018年11月14日改名為李柏彤;

瑞安

(ii)  瑞安亞洲有限公司(Swiss Asia Limited)的「法團成立表格」為 P1,「公司註冊證明書」為P2A,「出任首任董事職位同意書」為P2B;

(iii)  瑞安「註冊辦事處地址更改通知書」為 P3;

(iv)  2016年6月13日,警方搜查瑞安辦事處,在現場拍攝如實反映辦事處當時情況,相片為P4(1)-(9);

瑞安帳戶

(v)  富邦銀行閉路電視拍攝了第一被告在富邦銀行開立銀行戶口(832-0-708029-9)的過程,閉路電視片段為P5,截圖為P5A;

(vi)  2016年5月17日,瑞安的富邦帳戶收到一張來自Kidz Star Manufacturing Co Ltd的港幣11,000元支票存款(P57),該筆存款是Kidz Star支付瑞安轉介財務公司貸款手續的中介費用;

第一至第三被告的認人手續

(vii)  2016年6月21日,第一被告參與認人手續,給9名證人辨認,沒有被認出,那9名證人是LAU Chun-kit劉俊傑、CHOI Shu-keung蔡樹強、LAI Wai-kwan賴偉群、曾炳慶、葉天聰、陳拔飛、CHAN Tsz-kit陳子杰、陳牛仔和陳志強;

(viii)  2016年9月22日,第一被告參與認人手續,給6名證人辨認,沒有被認出,那6名證人是TSANG CHIU Lai-ping曾趙麗冰、萬志良、譚景倫、XUE Chunrong薛春容、NG Sau-chan吳秀珍和LAU LEUNG Mei-ling劉梁美玲;

(ix)  陳子杰在列隊認人手續中,認出第二被告譚永衡是瑞安職員,在瑞安辦事處接待他和處理他的貸款申請;

(x)  賴偉群在列隊認人手續中,認出第三被告張國雄是瑞安職員,在瑞安辦事處接待他和處理他的貸款申請;

拘捕及警誡會面

(xi)  2016年6月13日,警員PC 8366在第一被告的家中拘捕他和押解他到警署錄取錄影警誡會面紀錄,第一被告自願參與會面,過程沒有任何不公平情況。2016年6月13日1304時至1401時錄取的錄影警誡會面光碟為P6,準確謄本為P6A,在警誡會面中向第一被告出示的10項文件為P6(1)-(10):

P6(1) 裝修申請承諾書(CSK1 - 記項159)
P6(2) 臨時租約(CSK2 - 記項306)
P6(3) 瑞安的富邦銀行支票(CSK3 - 記項326)
P6(4) 瑞安Mike Chan卡片(CSK4 - 記項518)
P6(5) 蔡樹強委託申請貸款及轉介服務合約(CSK5 - 記項542)
P6(6) 蔡樹強付款收據(CSK6 - 記項558)
P6(7) 蔡樹強資產戶口申請副本(CSK7 - 記項 564)
P6(8) 鉅龍酒家月薪紀錄(記項663)
P6(9) 百老滙銷售發票(記項697)
P6(10) 百老滙銷售發票(記項711)

稅務局紀錄

(xii)  根據稅務局紀錄,瑞安在2016/17年度沒有提交任何報稅紀錄;

(xiii)  第一被告2013/14至2016/17年間的稅務局紀錄為 P7 - P17;

出入境紀錄

(xiv)  第一被告於2006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0日的出入境紀錄,準確記錄他的出人境情況,為P18;

其他

(xv)  第一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xvi)  所有證物的連續性沒有中斷,沒有受到不當干擾;

MFI-2

(xvii)  控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把12名證人的供詞和附件呈堂為P19 - P47:

P19 劉俊傑的口供(日期:2016年6月21日)
P20 - P25 蘇國偉的口供及附件(日期:2017年10月18日、2024年2月6日)
P26 - P27 蔡樹強的口供(日期:2016年6月6日、2021年4月30日)
P28 - P32 賴偉群的口供(日期:2016年6月7日、2016年9月8日、2019年7月3日、2020年2月14日、2021年6月7日)
P33 - P38 陳子杰的口供(日期:2016年6月15日、2016年9月8日、2019年9月20日、2020年2月14日、2021年5月6日)
P39 陳德鈺的口供(日期:2016年7月29日)
P40 吳秀珍的口供(日期:2016年8月19日)
P41 劉梁美玲的口供(日期:2016年6月17日)
P42 楊錦平的口供(日期:2017年4月26日)
P43 王志生的口供(日期:2017年5月26日)
P44 - P45 陳近馮的口供(日期:2017年6月9日、2019年7月3日)
P46 - P47 DPC 3799的口供及附件(日期:2024年2月15日)

(xviii)  控方根據《證據條例》第20條,把銀行誓章和文件呈堂為P48 - P98:

P48 富邦銀行的誓章
P49 - P77 P48的附件
P78 中國銀行的誓章
P79 - P94 P78的附件
P95 恒生銀行的誓章
P96 - P98 P95的附件

(xix)  辯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把劉添勝在2024年2月18日作出的供詞呈堂為辯方證物D1。

控方案情

5.控辯雙方同意把12名證人的供詞和附件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呈堂為P19 - P47,控方主要撮要如下:

P19 - 劉俊傑(澎達物業顧問地產經紀)的口供(2016年6月21日)

(i)  劉俊傑於2008年開始於澎達物業顧問行有限公司任地產經紀。2016年2月18日,他收到一名女子Ivy來電,聲稱要他公司協助尋找甲級寫字樓租用單位。2016年2月19至21日,劉俊傑帶該名女子Ivy到數個單位視察。2016年2月24日,他帶Ivy到金鐘海富中心第1期5樓501室視察。Ivy表示想承租,並稱到時會由其姓李的老闆親自上門簽署租約。

2016年3月3至4日,劉俊傑在澎達辦事處接見李澤彤,向他介紹租約內容,並由他簽署確認。當時劉俊傑有索取李澤彤身份證核對。李澤彤簽署租約後,劉俊傑便帶租約給業主和收取佣金;

P20至P22 - 蘇國偉(瑞安辦事處業主文祥有限公司Mandas Limited代表)的口供(2017年10月18日)

(ii)  蘇國偉於1997年開始在國際金錢香港有限公司任財務總監,主要職責為處理公司和老闆名下所有業務,包括Mandas Limited之所有物業管理。

2016年3月7日,Mandas Limited委託澎達物業顧問行有限公司的地產經紀劉俊傑協助出租屬Mandas Limited名下的甲級寫字樓金鐘海富中心第1期5樓501室。租約顯示該寫字樓承租人是李澤彤,公司名稱瑞安亞洲有限公司,出租日期由2016年3月7日開始,租期為2年,已收取一個月租金及3個月按金,每月租金為港幣131,175元。

2016年5月13日,Mandas Limited未收到瑞安5月租金,便和瑞安職員張小姐聯絡。2016年5月18日,Mandas獲張小姐回覆會先預備租金支票給Mandas,待老闆5月底回港就可一併繳交5月和6月的租金。Mandas獲郵寄一張由富邦銀行戶口128-832-0-708-029-9開出的港幣272,109.55支票,兌現日期為2016年6月17日。

2016年6月7日,Mandas獲警方通知上述海富寫字樓和一宗串謀詐騙案有關,便把劉俊傑的聯絡方法交給警方。P21和P22分別是上述租約和港幣272,109.55支票;

P23至P25 - 蘇國偉(瑞安辦事處業主Mandas Limited代表)的補充口供(2024年2月6日)

(iii)  Mandas在2016年3月3日成功由澎達租出海富中心第1期5樓501室給瑞安,每月租金港幣131,175,管理費港幣12,177。租金、按金、管理費及稅項,合共港幣609,669.99 。

2016年3月4日,Mandas從澎達收到一張中國銀行戶口012-397-1-006095-4開出的港幣609,669.99本票。Mandas便把本票存入其星展銀行戶口。

P24和P25分別是瑞安租約總費用609,669.99元的帳戶報表Statement of Account(解釋總額港幣609,669.99的計算方法);和由中國銀行戶口012-397-1-006095-4祈付 Mandas Limited的609,669.99元本票,附上Mandas Limited存該本票入其戶口的收據;

P26 - 蔡樹強的口供(2016年6月6日)

(iv)  2016年5月,蔡樹強接到一名聲稱瑞安亞洲有限公司職員陳小姐的來電,向他表示有低息銀行貸款。蔡樹強表示有興趣,陳小姐約他於2016年5月7日到金鐘海富中心第1期5樓501室辦理手續。蔡樹強在瑞安辦事處由一個叫Mike Chan的職員接待,聲稱為該公司主任,他向蔡樹強說可以向小型中資銀行做一個循環貸款戶口申請,金額為150萬,但因蔡樹強有2個貸款紀錄,很難向銀行申請循環貸款,Mike Chan建議蔡樹強先向一間財務公司借錢還安信35萬貸款。Mike Chan給蔡樹強一份委託申請貸款及轉介服務合約簽署,並約他2016年5月16日再來辦事處辦理手續。

2016年5月12日,Mike Chan告訴蔡樹強會介紹他到財務公司借110萬,由於現金票會由Citibank戶口開出,Mike Chan叫他先在Citibank開一個戶口,蔡樹強便按指示開一個Citibank 戶口。

2016年5月16日,Mike Chan叫蔡樹強前往中環永樂街5號永安祥大廈13樓B室樓下聯絡一名姓李的財務公司職員,該職員便會帶蔡樹強到B室蘇何律師行辦借貸手續。Mike Chan叫蔡樹強取得110萬現金票後立即提取現金交給他,讓他可盡快幫蔡樹強還安信35萬貸款和用剩下的75萬來開循環戶口。蔡樹強按Mike Chan指示,借得110萬支票貸款,然後到Citibank兌換該支票。銀行沒有這麼多現金,因此給了蔡樹強50萬現金和60萬本票,本票上寫上 Swiss Asia Limited(即瑞安亞洲有限公司)。

蔡樹強帶50萬現金和60萬本票到瑞安辦事處交給Mike Chan。他們相約在2016年6月6日到灣仔華僑永亨銀行申請循環貸款。蔡樹強如期到華僑永亨銀行,Mike Chan表示會遲十幾分鐘,但直到銀行關門Mike Chan都沒有出現。蔡樹強一直都聯絡不到Mike Chan,於是報警;

P27 - 蔡樹強的補充口供(2021年4月30日)

(v)  蔡樹強在2016年5月7日到瑞安辦事處前已有電話預約要借錢,他到達時瑞安職員已知他來的目的是要借貸。Mike Chan建議他以現金付110萬來還款和開循環貸款戶口,他沒有反對。以蔡樹強所知,這110萬是類似保證金,作用是用來證明他的資產能力,瑞安會全數退回給他。如果他知道這筆錢不會退還给他,他不會交給Mike Chan或其他人做貸款申請;

P28 - 賴偉群的口供(2016年6月7日)

(vi)  2016年5月21日,賴偉群收到一名自稱瑞安的陳小姐來電推介樓宇貸款。他表示有興趣,該女士便提供瑞安公司地址金鐘海富中心第1期5樓501室。2016年5月23日,賴偉群到瑞安辦事處,由職員李小姐引見Mike Chan給他。Mike Chan向賴偉群解釋貸款合約條款,內容大致為他會向中信銀行借貸港幣180萬至200萬元,瑞安不會收手續費,只會同銀行對分利息。Mike Chan說如果他申請200萬貸款,需要付40萬元抵押。

賴偉群按指示付40萬現金給Mike Chan後,Mike Chan說付滿100萬抵押可借500萬,賴偉群說他沒有這麼多現金,只有20萬現金,Mike Chan說瑞安可墊支40萬。於是,賴偉群再付20萬現金給Mike Chan。他付20萬後,Mike Chan改稱瑞安其實只可墊支10萬,賴偉群需多付30萬才滿100萬。賴偉群按指示再付30萬現金給Mike Chan。

Mike Chan給賴偉群一張90萬現金收據和一張100萬元劃線支票,表示會在2016年5月31日幫他申請中信貸款戶口。5月31日,Mike Chan表示銀行未能處理他的貸款申請,需要延期到6月2日才可處理。然而,到了6月2日,Mike Chan再次說銀行未能處理。Mike Chan約賴偉群6月6日在中環的中信銀行大堂見,但沒有出現。

賴偉群向中信查詢,得知中信沒有收到他任何貸款申請。賴偉群到銀行嘗試兌現瑞安開給他的100萬元支票,獲銀行職員告知瑞安戶口餘額不足以兌現該支票;

P29 - 賴偉群的補充口供(2016年9月8日)

(vii)  賴偉群在認人手續中認出在瑞安辦事署接待他的職員Mike Chan(即第三被告);

P30 - 賴偉群的補充口供(2019年7月3日)

(viii)  賴偉群在2016年5月12日提取了90萬現金放在自己寫字樓,然後在2016年5月24、25和26日從中取出40萬、20萬和30萬現金交給Mike Chan。當時Mike Chan表示這些錢是用來證明他的資產能力,開完戶口會還給他;

P31 - 賴偉群的補充口供(2020年2月14日)

(ix)  賴偉群理解他付的90萬現金是用來證明他的資產能力,會還給他;

P32 - 賴偉群的補充口供(2021年6月7日)

(x)  賴偉群在2016年5月23日到瑞安辦事處前已有電話預約要借錢,他到達時瑞安職員已知他來的目的是要借貸。賴偉群曾問可否轉帳、支票或本票方式支付90萬,但Mike Chan建議現金支付。2016年6月6日,他在中信銀行等到下午5時都不見Mike Chan,打電話給他不通,之後亦再聯絡不到他;

P33 - 陳子杰的口供(2016年6月15日)

(xi)  2016年2月26日,陳子杰接到一名自稱瑞安亞洲有限公司職員陳先生來電推銷低息貸款。當時陳子杰沒有空,所以中斷通話。同年3月,陳子杰再收到陳先生來電推銷低息貸款,陳子杰告訴陳先生他的住址地段作估值,亦告訴他自己在大眾銀行借了貸款。4月6日,陳先生告訴他,他的住宅值360萬,可以幫他借到210萬。他約陳子杰4月9日到海富中心第1期5樓501室的瑞安辦事處辦借貸手續。

陳子杰如期到辦事處,由職員Ken Chiang接待,他告訴陳子杰可幫他做低息貸款申請,中資銀行可借210萬港幣給他,但需要做一個70萬港幣資產證明,放這70萬在瑞安。2016年4月19日,陳子杰把一張70萬元支票交給Ken Chiang。4月20日和25日,陳子杰再到瑞安辦事處先後簽署委託聲明書和委託申請貸款及轉介服務合約。4月29日,陳子杰再到辦事處簽借貸合約,由職員Michael Lee接待,他說瑞安稍後會為陳子杰申請華僑永亨銀行資產戶口,並把他提交的70萬轉帳到華僑永亨銀行資產戶口。

期後,陳子杰向陳生查詢華僑永亨銀行開戶進度,他回答仍在審批。2016年6月14日,陳子杰多次致電陳生和李生,但他們都關了手提電話,公司電話亦無人聽。6月15日,陳子杰前往瑞安辦事處,發現已關門;

P34 - 陳子杰的補充口供(2016年6月15日)

(xii)  陳子杰在Facebook找到一個名為Mickey Tam的用戶,相貌和Ken Kiang一樣;

P35 - 陳子杰的補充口供(2016年9月8日)

(xiii)  陳子杰在認人手續中認出在瑞安辦事處接待他的職員Ken Chiang(即第二被告人);

P36 - 陳子杰的補充口供(2019年9月20日)

(xiv)  Ken Chiang和陳生向陳子杰表示,他付的70萬是用來證明他的資產能力,會還給他;

P37 - 陳子杰的補充口供(2020年2月14日)

(xv)  陳子杰表示假如他付的錢不會退還給他,他不會把這款項交給Ken Chiang或其他人做貸款申請;

P38 - 陳子杰的補充口供(2021年5月6日)

(xvi)  陳子杰在2016年4月9日到瑞安辦事處前已有電話預約要借錢,他到達時瑞安職員已知他來的目的是要辦理借貸手續。Ken Chiang曾要他現金支付70萬,但陳子杰不同意,並用支票付款。2016年6月6日,他在中信銀行等到下午5時都不見Mike Chan,打電話給他不通,之後亦再聯絡不到他;

P39 - 陳德鈺的口供(2016年7月29日)

(xvii)  2016年3月4日,陳德鈺收到一名自稱瑞安亞洲有限公司職員李生來電,稱可幫她在華僑永亨銀行申請一個循環資產信貸戶口,貸款額達120萬,而瑞安辦事處位於海富中心第1期5樓501室,職員Mike Chan會幫她處理手續。

陳德鈺感興趣,在2016年4月28日到瑞安辦事處,由Mike Chan接待。Mike Chan表示她存放40萬入資產戶口做資產保證金,便可借120萬。陳德鈺說當時沒有這麼多資金,Mike Chan便說可安排財務公司昊天財務有限公司給她做第二次樓宇按揭,預計可借120萬,先還清她早前的康業信貸60萬貸款,剩餘的便用來做保證金。Mike Chan叫陳德鈺先把一張40萬支票交給他,然後才前往昊天做按揭。

2016年5月11日,陳德鈺交了40萬支票給Mike Chan後,便前往昊天借貸120萬。陳德鈺簽好貸款合約聲明書後,昊天職員給她一張53萬元支票,其餘貸款額(67萬)則由律師扣除保管,用來清還她之前的康業貸款。

陳德鈺把該53萬元支票存入她的中銀支票戶口。2016年5月13日,陳德鈺查閱銀行紀錄,得知她給Mike Chan的40萬支票已被兌現。

Mike Chan沒有再聯絡陳德鈺。2016年6月5日,陳德鈺主動問Mike Chan何時完成開戶手續和可取回40萬,Mike Chan回答預計7月6日可完成手續。6月15日,陳德鈺再致電Mike Chan和瑞安查詢進度,但都無人接聽。6月16日,陳德鈺發現瑞安辦事處無人工作和全關了燈。7月6日,陳德鈺依然沒法聯絡Mike Chan,於是報警;

P40 - 吳秀珍的口供(2016年8月19日)

(xviii)  2016年4月,吳秀珍丈夫接到自稱中國銀行職員譚先生來電推銷借貸服務,並說可介紹一間財務中介公司瑞安亞洲有限公司,由其職員陳先生處理有關手續。2016年4月,陳先生致電吳秀珍丈夫推銷申請循環資產信貸戶口,丈夫感興趣,陳先生便提供了瑞安地址海富中心第1期5樓501室,約他2016年5月5月到辦事處與Mike Chan見面。

2016年5月5日,吳秀珍和丈夫一同到瑞安辦事處,由Mike Chan接待。Mike Chan表示可透過瑞安申請循環資產戶口,付40萬資產保證金便可借40萬。這40萬保證金只是暫時存入資產戶口,開戶後會全數還給他們。吳秀珍和丈夫當時沒有這麼多資金,Mike Chan便安排他們向財務公司家碧財務有限公司借貸,叫他們借到錢後便交40萬元給他。2016年5月20日,吳秀珍和丈夫按指示從家碧借來40萬現金支票後,便兌現成40萬現金交給Mike Chan。Mike Chan給吳秀珍一張40萬元支票(兌現日期:2016年6月22日),告訴她當銀行成功開戶後,便可退回40萬給她。

2016年6月13日,吳秀珍見Mike Chan沒有聯絡她,便主動致電他問開戶進度。Mike Chan回答預計6月22日完成開戶手續。6月20日,吳秀珍再次致電Mike Chan,但無人接聽。她到瑞安辦事處,發現無人工作和全關了燈。Mike Chan給她的40萬元支票亦無法兌現。於是,吳秀珍報警求助;

P41 - 劉梁美玲的口供(2016年6月17日)

(xix)  2016年5月25日,劉梁美玲收到自稱匯豐職員Anson Chan來電推銷低息貸款,並介紹一間中介公司瑞安亞洲有限公司Swiss Asia Limited,辦事處位於海富中心第1期5樓501室。

2016年5月26日,劉梁美玲到瑞安辦事處,由Michael Lee接待,他介紹劉梁美玲到財務公司今是財務有限公司做按揭借錢。劉梁美玲按指示從今是借得支票款項80萬後,Michael Lee命她把支票轉成本票祈付 Swiss Asia Limited交給他。劉梁美玲按指示把80萬本票交給了他。Michael Lee稱會幫她去匯豐銀行做一個低息貸款優惠,成功加大信貸額後就可以在21天內取回該80萬;

P42 - 楊錦平的口供(2017年4月26日)

(xx)  2016年5月1日,楊錦平收到自稱瑞安亞洲有限公司職員鄭小姐來電推銷低息貸款,說可幫他開一個資產循環貸款戶口。楊錦平感興趣,鄭小姐便約他2016年5月6日到瑞安辦事處海富中心第1期5樓501室。楊錦平如期前往,由瑞安職員Bosco Cheung接待,說可幫他在銀行開一個資產循環貸款戶口,信貸額50萬,但需先在5月11日前存15萬入瑞安的富邦戶口128-832-077080-299作資產保證。2016年5月11日,楊錦平存了一張15萬支票入瑞安戶口,並再到瑞安辦事處簽委託申請貸款合約。Bosco Cheung給他一張由瑞安戶口開出的15萬期票(兌現日期:2016年6月17日),告訴他預計50天內可成功在銀行開資產循環貸款戶口,否則在6月17日再聯絡他。

2016年6月17日,楊錦平還未收到Bosco Cheung來電,便自行兌現Bosco Cheung給他的那張15萬期票,但不成功。楊錦平一直聯絡不到Bosco Cheung,於是報警求助;

P43 - 王志生的口供(2017年5月26日)

(xxi)  2016年4月,王志生收到自稱瑞安亞洲有限公司職員來電推銷貸款,說可幫他開一個資產循環貸款戶口。王志生感興趣,該職員便約他2016年4月中到瑞安辦事處海富中心第1期5樓501室。王志生如期前往,由瑞安職員Bosco Cheung接待,說可幫他在銀行開一個資產循環貸款戶口,信貸額85萬,但他需先存15萬入瑞安的富邦戶口128-832-077080-299作資產保證。王志生簽了貸款合約後,在2016年5月27日存了一張15萬支票入瑞安戶口,並再到瑞安辦事處。Bosco Cheung給他一張收據和由瑞安戶口開出的15萬支票(兌現日期:2016年6月28日),告訴他若在2016年6月28日前仍未能開設資產循環貸款戶口,便會退款給他。

2016年6月中旬,Bosco Cheung沒有再聯絡王志生。王志生到瑞安辦事處,見到無人工作和全關了燈;

P44 - 陳近馮的口供(2017年6月9日)

(xxii)  2016年4月,陳近馮收到自稱瑞安亞洲有限公司職員Mike Chan來電推銷貸款,說可幫他開一個資產循環貸款戶口。陳近馮感興趣,Mike Chan便約他2016年5月10 日到瑞安辦事處海富中心第1期5樓501室和他見面。陳近馮如期前往,由瑞安職員Mike Chan接待,說可幫他在銀行開一個資產循環貸款戶口,信貸額80至120萬,但陳近馮需先還清現有債項531,677元。

2016年5月24日,陳近馮再到瑞安辦事處見Mike Chan,簽署委托收據和聲明書。Mike Chan稱會幫他墊支531,677元,並叫他先存522,500元入瑞安戶口,預計2個月後完成開戶手續。5月27日,陳近馮親手把一張祈付Swiss Asia Limited的522,500元支票交給Mike Chan,Mike Chan便給他收據和一張531,677元支票副本,表示已付錢清還他本身的貸款。

Mike Chan稱2016年6月14日便會成功申請到戶口,但在6月14日,陳近馮聯絡不到Mike Chan。陳近馮到瑞安辦事處,發現已全關了燈和無人工作;

P45 - 陳近馮的補充口供(2019年7月3日)

(xxiii)  陳近馮確認,瑞安並無清還他本身的貸款;

P46至P47 - 製作瑞安資金流向表的警員口供

(xxiv)  探員3799參考富邦銀行文件,整理出瑞安的富邦戶口資金流向表。P47便是該資金流向表。

第一被告的錄影會面紀錄(P6、P6A)

6.第一被告於2016年6月13日1304時至1401時自願錄取錄影警誡會面,在警誡會面中警員亦向第一被告出示10項文件,為P6(1)-(10)。當中第一被告主要講述他在香港仔工業學校讀到中三,現職貨車司機,並無財務借貸和銀行工作經驗,英文名Jason,家人叫他「阿彤」(問答17至48)。

7.他承認註冊瑞安亞洲有限公司,但記不起是甚麼時候。他和一名朋友(下稱朋友A)夾份做生意,因此他註冊這公司,但他已記不起朋友A叫甚麼名字。他已認識了朋友A「一年半載」(問答49至65)。他付了港幣「三五幾萬」給朋友A夾份做生意,但他不清楚公司做甚麼生意,他只是出錢和「出個名」(問答69至100)。

瑞安辦事處

8.被告承認瑞安辦事處金鐘海富中心第1期5樓501室是用他名字租用的,租約由朋友A提供,由他自己填寫和簽署租約,簽完給朋友A。被告不清楚租用多久和租金是多少,誰付租金亦不清楚(問答115至158)。他亦承認簽署裝修申請承諾書P6(1),該承諾書由朋友A提供,但資料是空白的(問答159至218)。

朋友A

9.被告講述朋友A是年約廿零三十歲、約1.75米高的男子。朋友A從來不說自己真名,他沒有朋友A聯絡方法,從來只有朋友A用無來電顯示的電話聯絡被告,二人很少見面。朋友A是由被告的一名中學師兄介紹給他認識的。該師兄是被告的足球隊隊友,被告亦記不起這名師兄的姓名。師兄在足球場問他有沒有興趣做生意,被告說有,師兄便介紹朋友A給他。被告認識了朋友A一兩年,他和朋友A討論夾份做生意,談了「一年半載」。被告現在沒有那名師兄的聯絡方法,只記得師兄住在九龍東,但已記不起地址(問答219至297)。

租約及銀行支票

10.被告簽署裝修申請承諾書P6(1)後,便交給朋友A處理,他不知詳情(問答298至305)。

11.有關本案的臨時租約文件P6(2),被告表示對文件及簽名亦沒有印象,內容全是英文他並不知曉(問答306至325)。就瑞安辦事處業主提供的富邦銀行支票副本P6(3)(2016年6月17日,金額為272,109.55元),被告承認是由他簽名,但何時簽名沒有印象。發出該支票的富邦銀行戶口也是他由他開立的,但他也沒有印象何時開立,他開立這戶口是因為朋友A說開公司做生意要有公司戶口,他也沒有印象何時開立(問答326至351)。

12.被告說當他簽P6(3)時,支票上沒有寫任何字,這是一張空白支票,日子、銀碼也沒有,被告記不起簽過多少張這樣的空白支票,全都是朋友A叫他簽的,是獨立的一張支票。被告沒有問朋友A叫他簽支票的目的,因為他相信朋友A,但他也不知道憑甚麼相信朋友A(問答352至381)。

瑞安銀行帳戶

13.被告承認是他自己去開立瑞安的富邦銀行戶口,朋友A叫他開立做公司戶口。被告開戶所得的支票簿,他之後已在銀行門口交給朋友A。朋友A沒有和他一同去開戶口,被告自行在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的富邦銀行開戶。被告說他沒有收過瑞安戶口月結單,也不清楚戶口功能(問答388至475)。

被告的角色

14.被告表示他從來沒有在金鐘海富中心第1期5樓501室的瑞安辦事處工作或出現,他的角色是「茄喱啡」,開立公司戶口也沒有任何收益,他不清楚公司收益和運作,不知道公司有沒有報過稅,也不知道誰有辦事處的鎖匙(問答480至505)。

15.就瑞安Mike Chan的卡片P6(4),被告表示從來沒見過,上面顯示的電話及傳真號碼沒有印象,亦不認識Mike Chan(問答518至535)。

16.至於由蔡樹強提供的瑞安文件,包括申請委託貸款合約及轉介服務及相關文件P6(5)-(7),被告表示不認識案中受害人蔡樹強,對這些文件及電話號碼均沒有印象。就蔡樹強的Citibank 60萬元本票存入被告富邦銀行戶口內,被告亦表示不知情(問答542至575)。就涉案電話6210 4081及5340 2609,被告表示並不認識這兩個號碼。被告亦不認識涉案財務公司億盛信貸有限公司和涉案職員李卓謙(問答576至587)。

17.被告並不知道有甚麼人協助運作瑞安,他也從來沒有問過朋友A,之前問過,對方只是「hea」下「hea」下,他才不再過問。至於夾過幾萬元他是拿放在家的現金給朋友A,他也不知道朋友A和其他人夾了多少錢做這生意,亦不知道有多少人夾錢。被告說他不知道誰支付瑞安辦事處的按金及上期,他亦沒有該辦事處鎖匙。被告只負責開公司、承租地址、開設銀行戶口及簽署支票,並無其他工作或業務,亦無收過任何報酬,但被告曾和朋友A討論生意回報,但對方說要看生意額,到時再傾,會拆帳給他,但銀碼未確實(問答590至654)。

18.最後,被告確認P6(8)-(10)包括以往2014年被告的月薪紀錄16,000元,以及百老滙銷售單據等等(問答659至721)。被告亦確認開完戶口及把支票簿給朋友A後,沒有用過個戶口,也沒有提取過任何款項,沒有查核該戶口,是由朋友A揀選該銀行開戶口(問答722至735)。被告自己則持有一個中國銀行戶口012-397-10060954,但只用作收取「合群凍肉」即全職貨車司機的工資(問答767至810)。

第一被告的證供

19.第一被告選擇作供,他現年31歲,在2016年5月案發時約23歲,讀書至中四,然後從事飲食行業工作。他講述約於2009年9月入讀中華廚藝學院,讀了5至6個月,在2010年頭做廚房工作,直至2015年轉行從事運輸工作,做貨車司機及送貨至今,當中包括於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替劉添勝先生送貨(見僱主證明信件D1),之後他買了貨車自僱,至2019年賣了貨車再受僱為司機,每月收入約2萬餘元。

20.他在中華廚藝學院時,認識了阿俊,阿俊較他年長約4至5年,阿俊住在九龍區,他稱對方做「師兄」。到了2015年年中阿俊問他有沒有興趣夾份做生意,並介紹他認識阿B。阿俊亦曾提及阿B全名,但時間久遠,他已記不起。後來阿俊開了三人WhatsApp群組,包括他、阿俊及阿B。阿B提及以往做過甚麼生意如賣髮型用品。他當時不感與趣,沒參與討論。後來與阿B食飯,印象是他斯文,衣着企理,覺得他做生意ok,即熟識做生意及有誠意。

21.在三人群組中,阿俊後來說家中有事需要錢,不再參與做生意。最終他與阿B達成經營賣髮型用品的生意。阿B提議賣高級一些的,對象是比較有錢人士,如高級髮型師及髮型屋。他同意,但因不熟悉,由阿B話事。在資金方面,阿B說大概預50至60萬左右,但他並沒有這麼多錢,只可以出約4至5萬左右,他後來分兩次付了現金共約4萬元。

22.在運作方面,他問阿B可以怎幫忙,阿B叫他出個名開公司,而阿B就負責內部運作。他問及開公司要做些甚麼,阿B則向他說「最多係如果有客買完嘢唔滿意而投訴,被告要出面處理」。被告問阿B有甚麼風險,阿B說「賣髮型用品係正當生意,最多都係關門賠錢,唔會上身」。被告相信阿B,沒懷疑過對方,與阿B傾了2至3個月後才與阿B達成協議。而當時他做送貨,工作繁忙,所以阿B給他看的文件都是一早準備好,他只是簽名及沒有詳細看清楚內容。

23.約在2016年2月左右,阿B安排朋友帶他到官塘一會計師樓簽署文件開公司和拿取商業登記,他獨自上去,他沒詳細看文件內容。會計師樓給他一個綠色盒,他交給阿B朋友便離開繼續工作。他確認P49的SAL-1-23(Sold Note)、SAL-1-24(Instrument of Transfer)、SAL-1-34(Resolution)及SAL-1-38(Board Resolution)上的簽名是他的,但他不能確認是在那裏簽名。

24.後來在2016年3月底,阿B告訴他要租寫字樓到中環簽約。阿B也給了他61萬現金,着他到銀行再開本票簽租約時使用,阿B也有寫低資料給他用作開本票。他確認P81是他開本票時所簽的文件及P80是他所開的本票,他確認租約P21第23頁的簽署是他的。阿B也告訴他因為公司是他開的,所以也要他去簽租約。至於所租單位海富1期501室,他則從未上過去。

25.阿B也告訴他,因他是公司董事,所以要他去開銀行戶口,他確認P2B(Consent to Act as First Director)是他的簽署。2016年4月5日早上約8至9時,阿B給了他一個袋,內有開戶文件去銀行開戶。阿B也告訴他開銀行戶口要有流水帳給銀行查看有交易紀錄,例如於2016年3月21日存入6萬2千元及4萬元於他的中銀戶口,同日再轉走(見銀行月結單P49)。銀行開戶文件P49上的電話5936 1077不是他的,但文件已填上,地址則是他的,開戶口的5,000元他也沒有印象錢從何來。

26.後來阿B也到他上環的地址樓下,告訴他要簽定幾張該銀行的支票,供日常使用較方便,因被告也較忙碌。就支票號碼189251(P51)是他簽的,祈付人梁家茵他並不認識,但下列各支票則並非他所簽署的,包括:

支票號碼 證物編號
189255 P72
189257 P53
189259 P55
189261 P76
189262 P58
189263 P75
189266 P73
189267 P22
189269 P44
189271 P43
189278 P28
189280 P74
189282 P63
189283 P62
189284 P89
189287 P69
189288 P71

27.當時公司剛起步,他只簽了2至3張支票,阿B說過發展不順利,他只投資了4萬元,即使全部損失他也處之泰然,他也怕打擾對方於是沒有怎追問生意情況,在兩個月內只問及2至3次。

28.就錄影會面紀錄(P6A),問題15,警員指出涉及詐騙蔡樹強110萬元,他心裏在想是否只是生意糾紛,顧客認為貨不對辦,有所後悔才報警投訴,他沒想過是任何詐騙。他也曾找過阿B,但找不到。他說後來曾聯絡阿B,問及發生何事,但阿B說話有所隱瞞,3至4個月後更完全找不到阿B。他有阿B及阿俊電話,準備審訊時找阿俊Facebook才發現對方已封鎖了他,他透過母親的Facebook才找到阿俊及阿B的相片,該相片冊是D2(3)-(7),當中D2(3)(4)(6)是阿B,D2(5)右二是阿俊,左三是阿B。

29.問答49至84當中,他說何時註冊公司已記不起準確日子。66至68問及名字,他以為是問全名,他才說不知道。86至88問及甚麼生意,他答不清楚是因為沒上過公司,不肯定才沒有答實,說不清楚只是他表達不好。問答98,當時他有些亂、心慌及緊張才口快快說出。同樣地問答107,他亦以為是問及全名。問答142至144支票方面,是他記錯,不是一張張獨立的。問答147至154租約情況,當時他記不起才如此說不清楚。153至154,誰付租他說不知道是因為不清楚及不肯定錢從何來。231至238,他沒說出阿B聯絡方式是因為當時仍覺得是客人在胡亂投訴,因此他打算先詳細了解事情,才作隱瞞,當時也相信阿B,不想說出其資料,不想連累他。同樣地290至291,他也是因為當時仍相信阿俊和阿B,不想說出他們的資料。

30.問答326至327,支票編號189267(P22),他承認是他簽署的,現在在庭上能認出其實不是他的簽署,簽名上「澤」字中的「四」字較少,與他平時所簽的不相同,現在才有機會詳細去看。367至379,簽支票實際數量大約只2至3張,當時緊張答不清楚。633至634問及誰支付按金及上期租金,他說當時記不起是誰支付的等等。

31.盤問間,他指出開銀行戶口文件是阿B把膠文件袋準備好給他的,他沒有準備任何文件。至於租約方面,他同意地產經紀曾介紹內容,但他沒有詳細聆聽。就月結單P49(SAL-1-26)顯示在2016年3月4日存入了610,000元,但本票是609,699.99元,約有300元差額,他則說該差額已從銀包拿300元給回阿B。髮型用品方面,他沒有問及詳細是甚麼,他猜測是洗頭水之類,他也沒問過阿B從哪裏取貨,因覺得阿B對生意好熟。他始終覺得是客人無理取鬧,沒想過是詐騙。

32.在庭上播放他在銀行開戶口的情況,他同意並非文件袋裝着,而是透明膠袋,當中也看見他自己曾拿文件出來,他確認是月結單。他與職員有所對答,也曾指着某些位置,但他已記不起內容和情況。就控方把上述共18張支票列出他的簽名(MFI-3),他說當中只P51是他簽的,「澤」字當中的「四」字是較細小的。

33.覆問中,他澄清月結單是阿B叫他自己帶去開戶口的等等。

34.最後,雙方亦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把第一被告其僱主劉添勝的供詞呈堂為D1。當中指出第一被告在2015年12月至2019年6月間,從事運輸工作,劉添勝以口頭合約形式聘用第一被告為貨車司機,月薪為18,000元,以現金支付,並提供車輛TS8192運貨,但容許第一被告在公餘時使用該車輛作私人用途。

證供分析和裁斷

35.舉證責任在於控方,須至毫無合理疑點,第一被告並無責任證明任何事情。第一被告且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他是較具誠信及較低犯罪傾向的人士。

36.首先,就案件背景及所有不爭議的證人供詞及其證供而言,毫無疑問,上述9名受害人分別在2016年2至6月間,接到瑞安的推銷電話,並說可從銀行獲取低息貸款或資產循環貸款戶口。各受害人繼而到瑞安的辦事處辦理手續,期間分別被職員哄騙須先付出部分款項,受害人於是先後按指示支付款項予瑞安,後來才發覺受騙。他們不單未能取得任何貸款,所曾支付予瑞安的款項以及瑞安曾發給部分受害人的期票等均未能兌現。他們最終未能取回任何款項,也無法再聯絡瑞安辦事處的職員,在2016年6月中更發現上址已完全關了燈及無人工作。

37.代表第一被告的顧大律師對上述詐騙的情況並無爭議,但第一被告是否也牽涉在此詐騙當中則提出異議,而第一被告更不知道亦沒有合理理由相信他曾處理犯罪得益,尤其是:

(i)  所涉及共15名證人,包括上述9名受害人均無人把第一被告認出;

(ii)  並無任何證供可證明第一被告曾與第二及第三被告或任何人達成貸款詐騙的協議;

(iii)  並無證供可證明第一被告曾知悉或參與任何的貸款詐騙;

(iv)  從閉路電視片段所顯示,第一被告在銀行開立公司戶口的情況與第一被告的證供相符,如第一被告所述是阿B作安排,叫他帶備月結單,也是阿B給他5,000元開戶;

(v)  即使片段顯示第一被告曾與職員交談或指着文件某些位置,但交談內容及指出的位置也不清楚,不能顯示第一被告有何謊言之處;

(vi)  第一被告只曾簽署空白支票2至3張,所呈堂的支票可被確認是第一被告所簽的只是P51 ,其餘按支票後來的序號均不是他所簽署的;

(vii)  第一被告簽署空白支票時,不知道亦沒有合理理由相信是處理犯罪得益情況;

(viii)  就錄影會面的內容與第一被告在庭上有不一致、不清楚及對警方隱瞞了阿B及阿俊的資料其原因可歸納如下:

(a)  他之前從沒有被執法機構調查或拘捕過,因此當時是驚、緊張及亂;

(b)  在錄影會見尾聲(警員總結時),他覺得累、想盡快離開及沒仔細聆聽警員所說便作答;

(c)  他誤會警員問的問題;

(d)  他記憶力不好,在記錯事件下的情況作答;

(e)  警員給他的支票,他沒有細看簽名就誤以為是自己所簽的;

(f)  他的表達能力不好,所以未能正確地表達出他想講的;

(g)  他當時還是相信阿B及阿俊,因此隱瞞了阿B及阿俊的資料;

(h)  他是在準備審訊時,查看控方文件及自己的紀錄,再去回憶整件事件;

(ix)  第一被告亦認為自己容易相信別人,其表達能力、記憶力及說話能力也較差,在工作中勤力但工作以外則懶惰;

(x)  第一被告真誠地相信是與阿B做髮型用品生意,他只是被利用去開公司及銀行戶口,及簽租約等等;

(xi)  尤其考慮第一被告案發時只約23歲,人生閱歷不足,學歷不高,對生意毫無認識,工作繁忙才相信了阿B;

(xii)  就控罪二涉及共5,353,200支票,即:

支票號碼 支票金額 支票日期 支付的人 證物編號
189251 $700,000 25.4.2016 梁家茵 P51
189257 $150,000 12.5.2016 梁家茵 P53
189259 $400,000 13.5.2016 梁家茵 P55
189262 $600,000 18.5.2016 Leung Ka Yan P58
189282 $672,500 30.5.2016 梁家茵 P87
189283 $611,000 30.5.2016 梁家茵 P62
189284 $792,000 1.6.2016 Leung Ka Yan P65
189287 $800,000 6.6.2016 Leung Ka Yan P69
189288 $627,700 10.6.2016 Leung Ka Yan P71

共$5,353,200

除被告確認曾簽署P51,並相信是用作髮型用品生意上的日常開支外,控方未能證明上述其餘支票確實是第一被告簽署的;

(xiii)  即使第一被告曾簽署P51,也沒有證據他何時簽署。

38.控方則回應及指出:

(i)  第一被告在2016年2月註冊成立瑞安,且為唯一董事及股東;

(ii)  第一被告在2016年3月簽署租約租用海富中心1期501室;

(iii)  第一被告在2016年4月在富邦銀行開立瑞安公司戶口,並為唯一授權簽署人;

(iv)  2016年5月上述單位的業主代表收到瑞安支票;

(v)  兩名受害人分別認出第二及第三被告在上述辦事處處理他們的貸款申請,然後受騙;

(vi)  2016年4至6月間,瑞安帳戶分別有9項交易把港幣5,353,200元支付給第四被告;

(vii)  2016年4月21日,瑞安收到受害人陳子傑70萬支票(P50),瑞安隨即在4月25日開出70萬元現金支票予第四被告(P51);

(viii)  2016年5月11日,瑞安收到受害人楊錦平10萬元支票(P52) ,瑞安隨即在2月13日開出支票15萬元予第四被告(P53);

(ix)  2016年5月16日至6月10日瑞安共開出7張支付予第四被告的支票,共4,503,200元;

(x)  瑞安在2016/17年度沒有提交任何報稅紀錄;

(xi)  第一被告在2013至2017年稅務紀錄顯示他在2013/14總收入為206,625元(P9);2014/15總收入為185,550元(P10);2015/16收入分別為1,095、3,337、15,480、42,383元(P12 - P15);2016/17總收入為19,753元(P17);

(xii)  第一被告在庭上詳細講述阿俊及阿B的情況,會面中竟說記不起名字;

(xiii)  第一被告推說刻意隱瞞他們的身分,以為只是顧客投訴,但若只是誣告,並無需要隱瞞他們的身分;

(xiv)  會面中第一被告被問及瑞安的生意詳情,第一被告一概答不清楚,在庭上卻詳細講述分工的情況;

(xv)  第一被告對阿B的生意背景一無所知,在哪裏取貨怎樣去做也不知悉,但竟又願意付4萬元即其兩個月工資,對他來說他也同意「都幾緊要」;

(xvi)  第一被告自稱忙碌,但卻有時間去公司開戶口簽租約;

(xvii)  銀行開戶片段歷時約20分鐘,10:06至10:25,第一被告不可能完全不清楚其過程;

(xviii)  第一被告在庭上聲稱在空白支票簿中只簽了2至3張支票,會面中卻說是一張張獨立的支票,簽了多少也說唔記得;

(xix)  會面歷時約56分鐘,下午1:04至2:00,第一被告精神充足,沒表示需休息,聲稱疲倦而誤會問題並不成立;

(xx)  第一被告在會面竟說誰付租金不清楚,庭上卻清楚說阿B給他現金本票來支付;

(xxi)  第一被告聲稱只簽了P51,其後17張均不是他簽的,更說其「澤」字中「四」字較少,其餘支票「四」字較大不是他簽的,但若比對本票P81及支票P51的簽名顯示卻並非如此,P22即P6(3)也並非如此,會面中他更說是因其字體「好易認,咁樣衰」,而非字體的大小。

本席的考慮

39.首先,就第一被告的證供,本席有機會在庭上詳細觀察其作供及回答問題時的情況,以及在庭上亦播放了他自願進行錄影會面的片段,本席有以下的觀察及分析:

(i)  第一被告在庭上作供及會面紀錄均對答如流,往往直接回應,看不出他有何緊張或驚慌之處;

(ii)  他作供表明及講述怎樣認識阿俊及阿B,然後和阿B夾份做生意及分工,但會面中竟推說連名字也記不起;

(iii)  明明是他自己提交本票及簽署租約,但會面中竟又說租金多少、按金誰付也不清楚。在庭上他更再推說因不知阿B交給他買本票的資金從何而來他才如此作答不清楚;

(iv)  他在庭上說在支票簿上簽過2至3張支票,但在會面中卻說記不起簽過多少張,更說是獨立一張張的支票;

(v)  第一被告現在說在會面時,心想只是顧客投訴才隱瞞阿B的資料,可是按他所說,其實他當時根本完全不知就裏,也聯絡不上阿B,他又怎憑空想像只是顧客投訴呢?

(vi)  至於簽名方面,第一被告現在說只有P51是他簽署的,其餘17張也不是(見MFI-3)。他指其簽署「澤」字中的「四」字是較小的,可是若稍作比對他所簽的本票P81,又或銀行開戶申請書P49(SAL-1-24、SAL-1-38)和銀行簽名式樣(SAL-1-18),均並非如此(亦可參照控方結案陳詞第81至88段);

(vii)  銀行開戶片段歷時約20分鐘,雖沒有聲音背景,但畫面中也可見第一被告與職員有所對答,第一被告也曾在表格上指出一些地方。第一被告辯稱只是阿B預備所有文件給他作開戶,但他自己也曾拿出月結單,也交給職員5,000元開戶,但第一被告竟曾說不知錢從何來。

40.綜合來說,第一被告的證供和會面紀錄的回答,無疑出現多方面矛盾及不符,他顯然並非說出事實,他的證供及會面中的解說均不應予以接納。

41.可是,即是第一被告的證供並不足信,他並無責任證明任何事情,但從所有控方的證供可指出:

(i)  第一被告註冊成立瑞安亞洲有限公司,並為唯一董事及股東,繼而租用海富中心單位作辦公室,月租達131,175元,第一被告然後再開設公司銀行戶口,並為唯一簽署人;

(ii)  2016年4至6月間,先後有9名受害人到達上述瑞安的辦事處,被職員虛假地表示可取得低息貸款,但須向瑞安支付若干款項作為保證金、資產證明或用作清還欠債,導致受害人向瑞安支付款項,合共9名受害人總共支付及被騙予瑞安的款項共逾5,122,500元(見附錄一);

(iii)  兩名受害人更分別在認人手續中,分別認出第二及第三被告在瑞安辦事處接待他們和處理他們的貸款申請;

(iv)  從資金流向表P47更可看出,上述受害人支付予瑞安的款項,隨即在瑞安戶口中被提取;

(v)  包括上述提及瑞安戶口簽出的共18張支票,當中有9張合共5,353,200元直接支付予第四被告;

(vi)  第一被告聲稱只簽了P51的支票,其餘17張均不是他簽署的,這亦完全難以接納。不單這共18張支票已由銀行確認而從瑞安戶口中的款項轉予第三者包括第四被告,但第一被告卻提出不是他的簽署,其原因如上文所述,極為牽強及不合理;

(vii)  或許更重要的是,既然第一被告說是阿B要他簽2至3張空白支票作日常營運,那為何又不再要求第一被告多簽幾張?而若上述其他的支票並不是他簽署的,換言之,是有其他人士冒簽,這不對公司營運造成更大的麻煩或不方便嗎?

42.毫無疑問,這些支票根本全是由第一被告所簽署,他顯然更清楚當中涉款多少,且完全知悉所涉款項均為詐騙而來。

43.就首項控罪而言,從所有環境證供來分析,指控第一被告串謀詐騙的證供確實是強而有力及壓倒性的。如上文所述,第一被告從開始已開設公司,並為唯一董事及股東,支付每月達13萬餘元租用海富中心的辦事處,包括按金共 60萬餘元,再在銀行開立公司戶口,多名受害人接連在上述辦事處被騙支付款項予瑞安,這些款項隨即又在瑞安戶口中被支票轉出,而第一被告又是銀行戶口唯一簽署人,繼而簽發多張支票來處理所騙取的金錢。

44.上述種種細節的安排及部署,第一被告所參與的部分及角色,在在顯明背後的計劃及協議,就是他與第二及第三被告及其他人士串謀以不誠實手段藉虛假方式,向各受害人表示可獲取低息貸款,但卻先要受害人支付款項予瑞安,導致他們作出相關的付款,最終卻得不到任何款項而導致損失。各受害人亦表明,若非瑞安職員的虛假安排,他們不會支付任何款項予瑞安。在此情況下,控方顯然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第一被告干犯第一項控罪。

45.至於第二項涉及俗稱「洗黑錢」的罪行,第一被告根本完全知悉所涉及的款項是詐騙得來的,亦隨即及直接開出9張支票付款5,353,200元交付予第四被告,這毫無疑問已構成此罪行。再者,即或就詐騙一事第一被告真的毫不知情(本席表明不接納此情況),但第一被告開立銀行戶口,再簽發多張支票來處理共500餘萬的款項。第一被告在案發時已23歲,自中四後已進入社會工作多年,第一被告且開立這公司,再簽署租約,開立公司銀行戶口,任何合理的人,若知道第一被告所知道的這些相同事實和情況,也必然會相信他所處理及涉及的是「黑錢」,而他自己也必然有合理理由相信他所處理的是「黑錢」(可參見終審法院案件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HKCFA 47)。因此,控方已在毫無合理地點下證實第一被告干犯此「洗黑錢」的控罪。

46.總括而言,第一被告被裁定上述兩項控罪均罪名成立(控罪一及二)。

  ( 姚勳智 )
區域法院法官

 

附錄一:9名付款人的付款金額

控方證人 日期 金額(港幣) 付款原因
蔡樹強 12/5/2016 500,000(現金) 600,000(支票) 蔡樹強現有債項還款及新貸款資產證明
賴偉群 24/5/2016 26/5/2016 30/5/2016 400,000(現金) 200,000(現金) 300,000(現金) 新貸款抵押
陳子杰 21/4/2016 700,000(支票) 新貸款資產證明
陳德鈺 13/5/2016 400,000(支票) 貸款保證金
吳秀珍 20/5/2016 400,000(現金) 貸款保證金
劉梁美玲 3/6/2016 800,000(支票) 貸款保證金
楊錦平 11/5/2016 150,000(支票) 新貸款資產證明
王志生 27/5/2016 150,000(存款) 新貸款資產證明
陳近馮 27/5/2016 522,500(支票) 現有債項還款
    合共5,12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