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永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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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控罪書總共有四名被告,譚永衡是第二被告,涉及第一項串謀詐騙及第七項沒有如期歸押罪。第一被告李柏彤和第三被告及第四被告陳熙淳在2024年4月16日因數項控罪被定罪,分別判監4年半和26個月。第三被告張國雄在2023年11月1日被判監16個月(法官以4年為刑期起點)。第二被告棄保潛逃,在2024年1月5日才再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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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79/2022 [2025] HKDC 6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67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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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控罪書總共有四名被告,譚永衡是第二被告,涉及第一項串謀詐騙及第七項沒有如期歸押罪。第一被告李柏彤和第三被告及第四被告陳熙淳在2024年4月16日因數項控罪被定罪,分別判監4年半和26個月。第三被告張國雄在2023年11月1日被判監16個月(法官以4年為刑期起點)。第二被告棄保潛逃,在2024年1月5日才再被捕。 2.控方案情指出,2016年2月18日至2016年6月13日期間,多名受害人被騙付款給宣稱金融中介機構瑞安亞洲(瑞安)。受害人接到瑞安的推銷電話,獲瑞安職員告知可從銀行取得低息貸款,方法是向瑞安支付若干金額的款項作為抵押,或資產證明,或用作結清欠下其他財務機構的債項。部分受害人更被勸說以抵押物業的方式向放債人高息貸款,湊夠所要求的款項來支付瑞安。受害人把款項交給瑞安後,卻取不到瑞安承諾的低息貸款,亦聯絡不上接觸他們的瑞安職員。 3.附錄一列出10名控方證人向瑞安付款的日期、支付款額和付款原因,合共港幣$591萬多元。他們確認假如涉案款項並非用作申請貸款,便不會把款項交給瑞安。 4.瑞安於2016年2月18日由李柏彤Jason在香港註冊成立,李柏彤是瑞安的唯一董事,而股東和秘書公司是Info Pacific Consultants Limited,案發期間亦然。 5.2016年4月5日,李柏彤在富邦銀行開設瑞安賬戶,號碼是832-0-708029-9。李柏彤是賬戶唯一獲授權簽署人。 6.2016年3月7日,瑞安與文祥有限公司簽訂租約,租用海富中心第一座5樓501室處所。李柏彤代表瑞安簽署租約,結清租金、按金及首月租金。 7.第三被告張國雄是瑞安職員,在瑞安辦事處接待控方第二證人和處理他的貸款申請。 8.2016年6月13日,警方搜查瑞安辦事處,處所已經空置。警方在該辦事處檢獲一些空白的申請表格、名片及文具。 9.2016年2月至4月,姓陳的控方第三證人(陳)接到瑞安職員電話,推銷低息貸款。2016年4月9日,陳到瑞安辦事處,由第二被告譚永衡接待。第二被告自稱Ken Chiang和派名片給陳,名片顯示第二被告在瑞安的職銜是「Mortgage Executive」。第二被告向陳介紹一個低息貸款計劃,要求他提交港幣$700,000給瑞安作資產證明,這便可從中資銀行借得$2,100,000低息貸款。 10.2016年4月18日,第二被告要求陳以現金支付$700,000,陳拒絕,表示只會用支票支付。2016年4月19日,陳返回瑞安辦事處,把一張$700,000支票交給第二被告。4月20日,第二被告向陳發出收據,並叫他簽署一份委託聲明書和一份委託申請貸款及轉介服務合約。陳的支票在4月21日存入瑞安賬戶。 11.2016年4月29日,陳再到瑞安辦事處簽署一份委託收據和委託聲明書,由另一名職員姓李的男子接待。李告訴陳,瑞安會在2016年5月20日前為他申請華僑永亨銀行資產戶口,及把陳早前提交的$700,000存入該資產戶口。 12.2016年6月,陳多次致電第二被告、李和瑞安查詢,但都無法聯絡他們。瑞安沒有為陳開設任何資產戶口或銀行貸款戶口。陳亦沒有得到任何低息貸款。 13.陳在列隊認人手續中明確認出第二被告是瑞安職員,在瑞安辦事處曾經接待他和處理他的貸款申請。 14.警方從富邦銀行檢取陳在本案中開給瑞安的港幣$700,000元支票,送交指紋檢驗。該支票上套取到的其中一個指紋,證實是第二被告的右拇指指紋。 15.2016年8月23日,警方在第二被告家中拘捕第二被告。 第七項控罪 16.2023年2月21日,第二被告在區域法院提訊,表示承認第一項控罪,法庭把他的答辯聆訊押後至2023年9月27日下午2時30分。第二被告獲准保釋。 17.2023年9月27日,第二被告沒有如期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到庭應訊。法庭於是發出拘捕令。 18.2024年1月5日下午4時許,第二被告在油麻地被捕。警員就沒有如其歸押再次警誡第二被告。第二被告說「因為我知道要判刑,所以就唔上庭。」 求情理由 19.原先第二被告否認第一項控罪而承認第七項控罪,而第一項控罪審訊排期在2025年3月10日開始。第二被告在2025年1月19日改變初衷,轉為承認第一項控罪。辯方引述同案第一被告被判監4年半,而第三被告因有另一宗案件,而最後判監16個月。 20.32歲的第二被告未婚,中五程度,被捕時無業。2016年4月,第二被告因失業多時而到瑞安應徵辦公室助理。第二被告的第一位客人便是控方第三證人陳子杰(陳),收取$700,000聲稱作為資產證明。辯方說第二被告在過程之中已經發覺有詐騙成份(見求情陳詞第14段)。辯方指第二被告的角色只限於向受害人收取款項,並沒有證據指第二被告策劃。第二被告知道他遲來的認罪使他不能夠得到全數的三分一刑期扣減。今天辯方呈上第二被告的求情信及父親和弟弟的醫療卡。 判刑 21.第二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已經深深反省,父親及弟弟都身患大病,希望他能夠分擔母親的經濟重擔。第二被告說他承諾不再犯事,他亦明白自由的可貴。 22.這類案件並沒有判刑指引,而本席亦不一定要跟從其他區域法院法官的判刑。不過一般而言,同案被告的判刑亦有參考價值,以便達至一個一致性或減少判刑不公的情況。 23.本案並不是普通電騙案那麼簡單。犯案者涉及一批人士,並不是第二被告單獨行動。整個騙局由租用、裝修及設立瑞安辦公室開始。2016年2月,有人接觸控方第三證人陳。4月9日,第二被告便在瑞安辦公室接待陳,用假名Ken Chiang準備他的名片。由第二被告口頭介紹低息貸款計劃,要求$700,000資產證明,以便從另一銀行借得$2,100,000元貸款。 24.九日之後,即4月18日,第二被告催促陳。4月19日,陳到瑞安再見第二被告,交給第二被告一張$700,000元支票。支票在7月21日存入瑞安的銀行戶口。4月29日,陳在瑞安辦公室由另一名聲稱姓李的人接待。第二被告的角色及其他同謀者的犯罪行為便明顯不過。 25.第一項控罪並不單指陳受害者,而是泛指「現有及潛在客戶」,而控方案情的附錄一亦指出有10名控方證人,他們總共損失約為$590萬多元。 26.第二被告現年32歲,在香港出生,教育至基礎文憑程度,單身,2017年開始以散工為生。第二被告從2016年11月開始總共有4項定罪。在2024年7月,因為管有毒品罪而被判監10個月。當然,這些除了第一項的定罪之外,其他定罪都是發生在本案之後。本席為了以同案被告判刑的一致性,考慮到所有因素,決定以4年為起點。被告因為棄保潛逃,而不能夠享有三分一刑期扣減,但本席亦會給予他25%的刑期扣減(12個月),把刑期減至36個月。 27.控方沒有在本案有任何的加刑申請。 28.另一方面,第二被告因棄保潛逃而面對第七項罪行。棄保潛逃的罪行與第二被告所干犯的串謀詐騙罪在性質上截然不同。第二被告在2023年9月27日沒有到法庭應訊,在2024年1月才再被捕。本席以4個半月為起點,因為第二被告認罪,得到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判監3個月。這3個月的判刑與串謀詐騙罪的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判第二被告入獄總共39個月(36個月+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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