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u Cheuk Hong 對 Li Hiu Han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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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被告人於2023年12月11日以傳票提出申請,就何世文聆案官於2019年3月19日所作出的命令中第2項訟費命令 (“該訟費命令”)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本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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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 868/2016 [2024] HKDC 49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16年第8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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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引言 1.第一被告人於2023年12月11日以傳票提出申請,就何世文聆案官於2019年3月19日所作出的命令中第2項訟費命令 (“該訟費命令”)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本申請”)。 2.本案的原告人向第一被告人作出申索,指於2014年5月15日,途經第一被告人的店舖時,被第一被告人所養的貴婦狗咬傷。 3.2017年3月30日,法庭批准了原告人申請的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欠缺行動判決”). 4.2018年11月29日,第一被告人以傳票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請,把欠缺行動判決作廢 (“作廢申請”)。2019年3月19日,何世文聆案官批准該申請,並作出該訟費命令,即第一被告人須立即支付原告人作廢申請的訟費。 5.就該訟費命令而言,原告人及第一被告人經過了訟費評定程序,並由法庭於2022年5月18日頒布了訟費評定證明書。 逾期申請 6.根據《區域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336H 章 ),第58號命令第1(3)條,針對該訟費命令的上訴申請應於該命令作出後14天內提出。 7.在決定是否批准逾期上訴時,法庭會考慮所有相關因素,特別是延誤的長短、延誤的原因、擬提出上訴的勝算及對另一方的不利。 8.本席的分析如下 :
9.綜合上述各點,本席撤銷本申請。由於原告人並沒委派律師處理本申請,所以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第一被告人:由陳黃林律師行延聘詹皓文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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