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華芬 對 譚金玉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08/2015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August 2016.
1. 本庭在2016年6月3日頒發判案書,駁回施華芬女士的上訴,維持下級法庭的判決。基於她在本案 (HCA1528/201) 的申索,沒有披露合理訴訟因由,屬瑣屑無聊,無理纏繞及濫用司法程序,法庭剔除了她的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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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0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5年第108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3年第152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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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16年6月3日頒發判案書,駁回施華芬女士的上訴,維持下級法庭的判決。基於她在本案 (HCA1528/201) 的申索,沒有披露合理訴訟因由,屬瑣屑無聊,無理纏繞及濫用司法程序,法庭剔除了她的申索。 2.施女士在2016年6月30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共20頁,就本庭的判決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上訴。她在7 月12日,存檔陳詞綱要,共4頁。被告人譚金玉女士沒有按司法常務官的指示,就這申請提交陳詞綱要回應。 3.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這申請,不舉行聆訊。 4.《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 第22(1)(b) 條訂明:
5.施女士在冗長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只是重複之前的論調,指稱譚女士串謀詐騙,蓄意安排身在海外,缺席上訴的聆訊。她質疑本庭根據 Henderson v Henderson (1843) 3 Hare 100 的法律原則,是錯誤裁定她的申索濫用法律程序,她重申她可以繼續對譚女士進行這訴訟。她引述了眾多案例、法例、法律詞典、法律著作等來支持她的主張。 6.本庭不認為她的提出動議通知書或陳詞綱要,提出了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問題。她的論點和主張,沒有合理的爭議。本庭也看不見有其他理由,以致她打算提出的上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7.本庭決定行使酌情權,拒絕准許施女士向終審法院上訴。 8.由於譚女士沒有參與這申請,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原告人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答辯人) : 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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