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華芬 對 譚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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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在2016年6月3日頒發判案書,駁回施華芬女士的上訴,維持下級法庭的判決。基於她在本案 (HCA1528/201) 的申索,沒有披露合理訴訟因由,屬瑣屑無聊,無理纏繞及濫用司法程序,法庭剔除了她的申索。

Cited by 5 cases

Case No.CACV 108/2015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0 Aug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10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5年第108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3年第152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SEE WAH FAN
(施華芬)
 
   
被告人 TAM KAM YUK
(譚金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陳詞綱要日期: 2016年7月12日
判案書日期: 2016年8月10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16年6月3日頒發判案書,駁回施華芬女士的上訴,維持下級法庭的判決。基於她在本案 (HCA1528/201) 的申索,沒有披露合理訴訟因由,屬瑣屑無聊,無理纏繞及濫用司法程序,法庭剔除了她的申索。

2.施女士在2016年6月30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共20頁,就本庭的判決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上訴。她在7 月12日,存檔陳詞綱要,共4頁。被告人譚金玉女士沒有按司法常務官的指示,就這申請提交陳詞綱要回應。

3.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這申請,不舉行聆訊。

4.《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 第22(1)(b) 條訂明: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 (視屬何情況而定) 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5.施女士在冗長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只是重複之前的論調,指稱譚女士串謀詐騙,蓄意安排身在海外,缺席上訴的聆訊。她質疑本庭根據 Henderson v Henderson (1843) 3 Hare 100 的法律原則,是錯誤裁定她的申索濫用法律程序,她重申她可以繼續對譚女士進行這訴訟。她引述了眾多案例、法例、法律詞典、法律著作等來支持她的主張。

6.本庭不認為她的提出動議通知書或陳詞綱要,提出了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問題。她的論點和主張,沒有合理的爭議。本庭也看不見有其他理由,以致她打算提出的上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7.本庭決定行使酌情權,拒絕准許施女士向終審法院上訴。

8.由於譚女士沒有參與這申請,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答辯人) : 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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