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振權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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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8月14日,原訟法庭法官高浩文拒絕並撤銷申請人的人身保護令申請 (「 原審判決 」)。該申請是關於一個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 (「 該條例 」) 第42B條就申請人有條件釋放而作出的命令 (「 該有條件釋放令 」)。

Cites 4 cases

Case No.CACV 265/2023[2024] HKCA 425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4 May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265/2023, [2024] HKCA 425

原案件 [2023] HKCFI 8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編號2023年第265號

(原本案件編號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憲法及行政訴訟2023年第39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吳振權  
   
建議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書面陳詞日期: 2024年1月2日
判案書日期: 2024年5月14日

 判 案 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頒下上訴法庭判案書:

引言

1.2023年8月14日,原訟法庭法官高浩文拒絕並撤銷申請人的人身保護令申請 (「原審判決」)。該申請是關於一個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 (「該條例」) 第42B條就申請人有條件釋放而作出的命令 (「該有條件釋放令」)。

2.2023年8月28日,申請人針對原審判決,提出上訴。

3.2023年11月8日,申請人存檔傳票,申請在上訴時加入新證據 (「新證據申請」)。

4.新證據申請涉及:

(1)  一隻光碟 ,內含香港電台紀錄片《藥到病「隨」》(「該紀錄片」);及

(2)  申請人為該紀錄片製備了節錄謄本和網上有關藥物「帕利哌酮」資料的截圖合共14頁 (「該藥物資料」)。申請人稱該有條件釋放令的其中一項條件是他需長期服用該藥物。

5.經考慮雙方存檔的文件後,本庭認為新證據申請適宜按《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4A條不需進行口頭聆訊,而以書面形式審理。

案件背景

6.根據申請人的病歷顯示,申請人多年患有精神疾病,並從2011年起一直使用公立醫院提供的精神科服務。

7.申請人曾於2022年1月至2022年2月14日,因病情需要入住大埔醫院接受精神科治療。申請人聲稱那段時間是被醫院非法羈留。

8.2022年2月左右,申請人的主診醫生根據該條例第42B條發出該有條件釋放令。根據該有條件釋放令,申請人必須居住在秦石中途宿舍。

9.2023年8月14日,高法官拒絕申請人的人身保護令申請。高法官主要基於下述理由拒絕該申請 (見原審判決第26-28段):

(1)  就申請人在本訴訟中指2022年1月 / 2月期間被「羈留」一事,即使當時的情況屬於或可構成公共主管當局的非法羈留,那段時間明顯已過去。故此,至少就該時期來說,申請人身保護令所能帶來的濟助,對申請人而言已無關重要,也沒有任何幫助。

(2)  其實,目前最令申請人感到不滿的是施加於他身上的該有條件釋放令。然而,高法官同意周法官在HCAL 2447/2020一案中的分析,認為根據該條例的授權作出的各項命令均沒有導致任何不合法的羈留或條件情況。[1]

(3)  儘管申請人或會認為,由於行使第42B條所賦予的權力所必須的兩項元素均不存在,故而有關行徑是非法的;但關於該兩項元素的事情,明顯應由根據第42B條獲授權作決定的人,即由院長加以考慮 (由於法庭無法作出必須的評估,故此不應由法庭作判斷)。

10.2023年8月28日,申請人針對原審判決提出上訴。在一份隨附上訴通知書而標題為「理由」、合共22頁的文件中,申請人提出了以下的上訴理由:

(1)  申請人認為醫生的命令是充滿爭議性的醫學理由,亦質疑醫生並非司法人員,如何具備權力作出命令限制他的人身自由。申請人指醫生下令約制,剝奪,侵犯他人權人生自由長達7年,包括最近的5年,醫生命令指明禁錮申請人在秦石中途宿舍,令他有家歸不得,被侵犯了法律權利和人身自由 (見「理由」1-3頁)。

(2)  申請人的其他上訴理由主要是回應HCAL 2447/2020的判決書 (見「理由」4-18頁)。[2]本庭注意到 HCAL 2447/2020案件早已結束,申請人沒有就該判決提出上訴。

(3)  申請人同意高法官於原審判決中第26及28段中的討論,但申請人堅持該有條件釋放令是不合法的 (見「理由」19-22頁)。

2023年10月12日,申請人存檔經修訂的上訴通知書提出三項上訴理由。該三項上訴理由和以上第10(1)段所提及的上訴理由大致相同。

新證據申請

11.2023年11月8日,申請人存檔傳票及宗教式誓章,向本庭提出新證據申請。申請人認為該紀錄片中5名病人的經歷陳述有部分與他雷同。至於該藥物資料,申請人稱該有條件釋放令的其中一項條件是他需長期服用「帕利哌酮」藥物,而長期服用精神科藥物後會出現副作用。

12.建議答辯人反對本申請。建議答辯人在2023年11月30日的非宗教式誓詞中,指出新證據不會對上訴案件結果有任何影響。此外,新證據申請未能符合Ladd v Marshall一案中訂立的條件。

13.申請人在2023年12月6日的宗教式誓章中,回應建議答辯人的非宗教式誓詞。他認為原審時已經努力搜尋證據,申請人亦認為新證據對案件有重大影響。

14.建議答辯人在2024年1月2日的書面陳詞指出該等新證據與本上訴完全無關。建議答辯人認為申請人只稱該紀錄片中5名病人的經歷陳述有部分與他雷同,但沒有解釋哪部分與他雷同,有何雷同,及該雷同與本上訴有何關連。建議答辯人進一步認為申請人或想指出他與該紀錄片中5名病人一樣,在長期服用精神科藥物後出現副作用。然而,申請人沒有證據證明他與該紀錄片中5名病人一樣,在長期服用精神科藥物後出現副作用。再者,根據該條例的授權作出的命令沒有導致任何不合法的羈留或條件情況。

15.申請人沒有按照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余啟肇於2024年1月25日作出的指示呈交其書面陳詞或回應書面陳詞。

討論

16.一般而言,申請人必須符合 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一案中訂立的3項條件,上訴法庭才會考慮批准在上訴時提交新證據申請。這3項條件是:

(1)  申請人雖然盡了合理努力,仍然未能取得有關的證據在原審時引用;

(2)  如果採納有關證據,對案件的結果會有重要影響,雖然不一定是決定性的影響;及

(3)  有關證據須是表面上可信,雖然不一定是無可置疑的。

17.關於Ladd v Marshall 案的第(1)項條件,申請人的支持誓章第14頁顯示該紀錄片早於2021年播放。本庭並不接納申請人雖然盡了合理努力,仍然未能取得有關的證據在原審時引用。

18.關於Ladd v Marshall案的第(2)項條件,申請人沒有闡述該等新證據如何符合Ladd v Marshall案中的要求,也沒有解釋該等新證據與本上訴有何關連。申請人稱該紀錄片中5名病人的經歷陳述有部分與他雷同,但沒有解釋哪部分與他雷同,及該雷同 (如有的話) 如何可以支持他的上訴理由。關於申請人稱長期服用精神科藥物「帕利哌酮」後會出現負面後果,申請人沒有證據證明他在長期服用該精神科藥物後出現對他實質上有任何負面後果。

19.總結而言,該紀錄片及該藥物資料未能對本案件的上訴結果產生重要影響。故此,本庭認為,該紀錄片及該藥物資料不符合Ladd v Marshall案所訂的第(2)項條件。

20.由於Ladd v Marshall第(1)及(2)項條件不符合,沒有必要考慮第(3)項條件。

21.Ladd v Marshall的三項條件未能符合,在特殊情況下,上訴法庭保留了剩餘酌情權接納新證據的申請 (見Dr Kwok-Hay Kwong v Medical Council of Hong Kong (No 2) [2007] 4 HKC 446)。但是,本庭並不認為本案存在任何特殊或例外情況,足以讓本庭行使剩餘酌情權接納新證據申請。

處置

22.本庭拒絕申請人的新證據申請,並頒令撤銷他於2023年11月8日發出的傳票。

23.根據一般訴訟原則,本申請的勝方,即建議答辯人可獲得訟費。訟費金額循簡易程序評估。本庭認為建議答辯人於日期為2024年1月2日的訟費陳述書中所索取的訟費是合理的。本庭現裁定建議答辯人的訟費為$8,490。

(區慶祥)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周家明)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建議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鄧佩欣女士代表



[1]  HCAL 2447/2020是申請人於2020年申請人身保護令的案件。在 [2021] HKCFI 1414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 (當時官職) 處理申請人該人身保護令申請。

[2]  [2021] HKCFI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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