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5371/201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May 2024.
1. 本案件原告人為一間財務公司於2016年9月15日與借貸人為蔡啟仁(下稱「蔡先生」)簽訂借貸協議,被告人為該貸款協議的擔保人。借貸款項為港幣45萬元及利息為年利率36厘(下稱「該貸款協議」)。於2017年11月21日,蔡先生被頒發破產令。就該貸款協議蔡先生在原告公司帳戶內累積未償還本金金額為港幣444,398元以及利息以年利率36厘,從2016年11月16日起至實際支付日為止,原告公司向被告人為該貸款協議的擔保人入禀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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