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v. Bich Hue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05/202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April 2024.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禁止開辦或參與業務」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AA(1)(a)條及第38AA(2)條。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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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05/2023 [2024] HKCFI 11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3年第20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259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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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禁止開辦或參與業務」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AA(1)(a)條及第38AA(2)條。 2.控罪詳情指出,上訴人於2022年10月17日,在尖沙咀寶勒巷27號東匯商業大廈12樓E室,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根據第13條授權而留在香港,並在上址開辦業務,即提供收取報酬的性服務。上訴人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如答辯人扼要地指出,2022年10月17日,孔先生(PW1)在案發地點接受由上訴人提供的按摩及手淫服務,並就上述服務向上訴人繳付港幣1,000元。其後警員(PW2)到達案發地點作搜查。調查期間,PW2獲悉上訴人只具臨時身分證明書。PW1當時向PW2指出上訴人為向他提供上述服務的女子,PW2將上訴人拘捕。 4.就PW1及PW2的證供,裁判官撮要如下:案發當天,證人一透過通訊軟件預約了在尖沙咀某處所接受按摩及手淫服務,他其後在晚上6時到達尖沙咀案發單位,上訴人在證人一按了門鐘後打開單位大門,證人一問她是否有服務提供,她回答「是」,並帶證人一到房間E,並替他脫去衣服,其後證人一獨自淋浴。 5.完畢後,上訴人替證人一抹身,並指示他躺在按摩床上,向他提供全身按摩服務,歷時約30至40分鐘。其後上訴人指示他在按摩床上翻轉身,然後向他提供手淫服務,過程約5至10分鐘。完成後,證人一稍作休息,然後與上訴人一同進入淋浴間淋浴。完畢後,上訴人替證人一抹身,幫他穿上衣服。證人一支付上訴人兩張港幣500元鈔票,並把鈔票放在按摩床旁邊的木櫃上,然後打算離開,但這時聽到警員在單位外拍門,要求進入單位,上訴人立刻離開房間E。 6.證人二及同僚在晚上7時10分到達單位外,亦有同僚在單位後門戒備。由於無人應門,證人二於7時13分破門而入,他帶領同僚進入各單位,一直走到單位內的後門洗手間外的位置,證人二在該處見到並截停上訴人,上訴人當時身穿一件白色上衣(類似是運動內衣)和一條卡其色裙子,狀似在找東西。證人二要求上訴人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但發現她只持有「行街紙」。 7.調查過程中,上訴人要求更換衣服,證人二答應,上訴人於是在白色上衣外穿上一件綠色T裇,再在卡其色裙子內穿上一條藍色短牛仔褲,然後把裙子脫下,放在身旁藍色梳化上。更衣後,證人二將上訴人帶進房間E調查,證人一向證人二確認,上訴人就是先前向他提供按摩及手淫服務的女子,證人一亦在庭上確認他在辨認上訴人時,她已更換衣服。 8.證人二其後拘捕上訴人,但由於語言不通,他沒有向她作出警誡。證人二後來在房間E內撿獲兩張港幣500元鈔票、5條毛巾、1支按摩油、1支沐浴露、6包紙巾(證物P3至P7)。證人二亦確認單位內除證人一和上訴人外,房間A內還有一男一女,兩人均持有香港居民身分證,他們經調查後獲准離開。證人二亦在庭上畫了一幅案發單位內櫳的草圖(P9),他以 “X” 標示截停上訴人的位置,以“口”標示了發現證人一的位置。 9.上訴人在2022年4月22日非法入境香港,並在6月7日被警方拘捕。在6月9日,上訴人由警方轉交給入境事務處,同日以擔保形式獲釋。上訴人從來沒有獲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留在香港。 10.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裁判官的裁斷 11.裁判官指出,爭議點是證人一對上訴人的辨認,裁判官詳列證人一的辨認證供,包括:
12.裁判官就辯方批評辨認證供並不理想,例如現場單位走廊及房間E均偏暗、上訴人替證人一按摩及手淫前把燈光調暗了、證人一視力的情況、他只是斷斷續續地觀察上訴人。但裁判官認為,本案不是「驚鴻一瞥」的情況,證人一已在不同時間、不同環境、不同角度近距離觀察上訴人,他是一位嫖客,付款換取按摩及性服務,對象正正是上訴人,他特意前往案發單位接受上訴人提供的服務,他的注意力必然會在上訴人。而證人在一定距離下辨認犯案者的情況不同,亦與上訴人玉帛相見,亦有不少親密行為,首先替他按摩,再手淫。手淫時她躺在證人一旁邊,雙方面對面,非常貼近,過程約五至十分鐘,證人一能斷斷續續觀察上訴人面容約三至四分鐘。淋浴期間玉帛相見,雙方只相隔數厘米。淋浴前,房燈已被調光,證人一亦戴上眼鏡,證人一作為嫖客,不單會留意上訴人面容,更會留意她的身體形態,對上訴人的觀察會更全面。 13.就辯方指出,證人一就上訴人替他手淫時的位置改變了的說法。主問時,證人一說在手淫時雙方距離時,他回答「當時是貼身的」。盤問時,上訴人是躺在他的身旁,這說法也是裁判官認為兩答案是同出一轍,不認為他改變了說法。 14.而就上訴人衣著的描述與證人二描述不同,證人一說冷毛織上衣是他初次見到上訴人時的穿著,警員拍門時,上訴人立刻步出房間E,警方是在三分鐘後破門而入,證人二亦說上訴人要求更換衣服才繼續參與調查,這顯示上訴人單位內有多於一件衣服,亦能在單位內找到合她穿的衣服。 15.整體證供顯示,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有時間、有能力在警方進入單位前更換衣服,不認為這方面的批評能影響證人可信性和可靠性。16. 就證人二在調查報告中用了「加穿」這字眼,證人二確實也有在調查報告中記述上訴人要求更衣這細節,「加穿」這字眼,裁判官認為不影響證人二的可信性和可靠性。 17.就證人一指上訴人頭髮長至背部一半的位置,其後覆問時改為長度及肩這方面,裁判官認為證人一的確在這細節一時弄錯了,但考慮到他對上訴人辨認的整體證供及證供質素,包括年紀、身高、身材、樣貌不似中國人,但也屬黃種人的膚色,膚色偏白,說廣東話時口音不正,與P8中上訴人的外貌、特徵及其背景吻合。 18.就上訴人被截停的地點,辯方批評證人一說是走廊盡頭的一間房間內,但證人二卻說是後門洗手間外位置。裁判官考慮到證人一所指看到走廊盡頭有一間房,但他不記得那間房是否有門,所以認為上訴人是被證人二在一間房間內截住。裁判官考慮了相片P2(17)走廊盡頭位置的照片,認為證人一形容那位置是「房間」可以理解。但無論如何,證人二亦供稱,他在那裡截停上訴人(後門洗手間外),因此裁判官認為兩人的證供互相吻合。 19.裁判官經考慮後,認為證人一及證人二證供簡單、清晰、直接、盤問下不受動搖,裁定他們誠實、可靠,接納他們的證供為事實,裁定上訴人案發時在單位內接待證人一,把他帶進房間,替他脫去衣服,指示他躺在按摩床上,向他提供全身按摩、手淫,其後與他一同淋浴,幫他抹身,再穿上衣服。完成服務後,證人一支付她兩張港幣500元鈔票。 20.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在單位內開辦業務,提供收取報酬的性服務,但上訴人從來沒有獲得入境處處長授權留在香港,並不得開辦任何業務的,因此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21.趙大律師提出上訴理由如下: 上訴理由一 22.有關於手淫期間,證人一的證供在主問時說替他按摩的女子和他是貼身的。盤問時,他同意他面向天花板五至十分鐘,期間有望過該女子,斷斷續續望了三、四分鐘,並說當時他是「打直」,該女子是「打斜」,側住在他旁邊,身軀靠他頭部,打側向住他,並同意手淫期間,都是望住該女子的側面。但之後卻突然改變口供,變成該女子瞓在他右手邊,頭在他旁邊,向右擰個頭先望到她,整個過程都見到女子的正面。因此,趙大律師指出,證人一就手淫期間的觀察證供截然不同,不斷改變口供,且前後矛盾。但裁判官判詞中卻說,在手淫時,她躺在證人一旁邊,雙方面對面,非常貼近,整個過程五至十分鐘,證人一能斷斷續續地觀察上訴人面部約三至四分鐘。裁判官誤以為整個手淫期間,證人一和女子都是面對面,非常貼近,這樣的裁斷並不正確。 上訴理由二 有關該女子的頭髪長度的證供及原則犯錯的覆問。 23.證人一一直說該女子的頭髮長至她的背脊中間,盤問時,更說可以「好準確」,因為當時女子沒有著衫,他說「好清楚」。但控方竟在覆問時再問他「而家記唔記得究竟當時係長髮、定係短頭髮?」以致證人一說「而家唔記得」。辯方認為裁判官允許這覆問的問題是錯誤及對上訴人不公平的,尤其證人曾說「好清楚」,但覆問又說「唔記得」,這亦可以證明房間內太暗,證人一根本看不清楚內裡的情況。因此,該女子可能不是上訴人,或至少該女子是否是上訴人是存疑的,因為單位內仍有另一名女子。 上訴理由三 單位及房間的光度 24.房間內暗的程度是證人一需要戴番眼鏡才看得清楚的,因此手淫期間,房間內是非常暗(而不是「偏暗」),裁判官卻沒有考慮這一點,當時房間內的光暗度可能比D1相片更暗,由於手淫期間房間內的光線調暗了。 上訴理由四 辨認存疑 25.手淫是在非常暗的情況下進行,證人一沒有戴眼鏡,他且有近視約600度。沖涼時望向該女子正面一分鐘,望側面大概一分鐘,但其餘時間卻是背向她。證人一聲稱因此觀察到該女子的時間比手淫期間應為更短,只有開門入去的十秒左右,除衫大約一分鐘,抹身時正面三十秒,都是在「非常昏暗」的走廊或「好暗」的房間裡進行。他除了指出該女子個樣屬於標緻、長頭髮、五官端正外,未能說出該女子容貌有任何其他特徵,尤其是上訴人若是該女子,證人一不可能沒有指出該女子手腕和足踝位置均有紋身。 上訴理由五 錯誤排除是另一名女子的可能性 26.由於沒有任何關於單位內另一女子頭髮長度的證供,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警方進入單位前上訴人更換了冷毛織上衣,警方也沒有於單位內找到任何冷毛織上衣,而在該A房被發現的女子在沒有被安排給證人一作辨認的情況下已放行。因此,裁判官錯誤地排除及沒有充分考慮替證人一按摩的女子可能是單位內另一名女子的可能性。 答辯人的回應 27.就上訴理由一,有關指裁判官忽略PW1於主問及盤問時就手淫期間情況之描述的矛盾,裁判官已指出「貼身」和「躺在他身旁」的說法是吻合的,也是同出一轍,裁判官不認為他改變了說法。 28.而證人一在盤問時的證供(見謄本106至108頁):
29.答辯人指出,證人一既分別被問及距離與角度的問題,答辯人作出描述,「貼身」與「隔籬瞓」,認為兩者本質上都並無矛盾。而證人一已盡力在辯方連番追問下就指稱女子身處的位置和姿勢,以言語表達,期間證供亦未有動搖,因此,認為此上訴理由並不成立。 上訴理由二 30.答辯人指出,就女子頭髮長度的覆問,這是由於辯方大律師向證人一展示相片P8(上訴人的相片),證人確認上訴人的頭髮其實只是及肩的,因此控方在覆問時就頭髮長度提出澄清,並無原則性犯錯。而裁判官亦已指出,就證人一於主問時,原指上訴人頭髮長至背部一半位置,覆問時改為長度及肩。裁判官認為他的確在這情節一時弄錯了,但裁判官考慮到證人一對上訴人辨認的整體證供及其證供的質素,包括年紀、身高、身材、外貌等等,而作出整體的辨認,裁判官認為這方面沒有任何不妥之處,因此,此上訴理由亦並不成立。 上訴理由三及四 有關單位房間的光度 31.就光暗度而言,裁判官在裁定證人一的辨認證供可靠度時已納入為考量。證人一被問及房間的光線時,亦有解釋他接受手淫時與女子距離近,故能清晰觀察到該女子。手淫完成後,洗澡時,房間已調亮,證人一亦已戴上眼鏡,當時指稱女士更是赤裸,能觀察到對方正面及側面。因此,答辯人認為單就房間光線,並不足以對證人一的辨認提出有效的質疑。 32.答辯人亦援引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當時官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俊杰一案 HCMA 175/2006。潘法官指出「裁判官小心考慮第一證人在事發時對上訴人觀察的時間,他指出上訴進入食肆逗留了一段時間,再加上其後她和上訴人在燈箱下爭論的時段,即使不能說她是全段時間均目不轉睛地凝視上訴人,但明顯地其觀察不屬於驚鴻一瞥的情況....至於上訴人大律師指稱證人不能具體描述她憑藉何等特徵認出上訴人一點,屬吹毛求疵的投訴,證人憑藉整體觀察而不是憑藉某些特徵認人的情況屢見不鮮。裁判官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證供及其舉止,自可憑藉她『回答問題時率直,沒有誇大,證言沒有內含無或然性或不可能性』,來裁定她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上訴理由五 不能排除涉案可能是另一女子 33.這關乎證人一的辨認證供是否穩妥,案中也並無證供顯示其他女子與證人一所描述的外貌與身材吻合。 本席的考慮 34.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除了在原審法庭席前的證據外,聆訊所依賴的證據,還包括審理上訴的中級法院可根據其法定權力接納的進一步證據。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以此方式進行重審時,如果法官對案中證據的看法與裁判官不同,這本身就足夠讓審理上訴的法院以裁判官犯錯為基礎推翻定罪。而因為審理上訴的法院不能如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他進行重審時是有限制的。因此,上訴法院在考慮基於口頭證供而作出事實裁斷時必須謹慎。然而,儘管有這些限制,上訴法院仍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見新近終審法院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許麗琪 [2024] HKCFA 7)。 35.就上訴理由一,有關證人一在手淫期間的證供,從上述謄本內容及裁判官的分析,其實已非常清楚地指出證人一的證供並無任何矛盾,或者更改口供的情況出現。證人一顯然就不同的問題作出回答,首先說出「上訴人是貼身的」,然後「再瞓在他旁邊」,「望到上訴人側面」,又「望到佢正面」,「側住都見到佢成塊面,其實都睇到佢正面」,從證人的證供來看,根本並無矛盾之說。即或裁判官說成是「面對面、非常貼近」,也只是直接及簡略的描述,這亦與上述證供相符,並無不妥之處,上訴理由一並不成立。 36.就上訴理由二,就著頭髮長度的覆問,顯然亦只是由於在盤問中證人被指出與上訴人的相片不符,控方因而作出澄清的覆問,並無不妥。其實上訴方似乎更重要的指控是證人一既曾肯定及清楚地說上訴人的頭髮的長度,為何覆問時又說記不起。但無論如何,裁判官就證人一辨認證供的質素,已考慮整體的證供,包括證人一能說出上訴人的年紀、身高、身材、外貌、膚色等等,裁判官的裁斷並無不妥之處。 37.就上訴理由三及四,就有關房間的光度及證人的辨認證供,不單證人一是有機會近距離作出觀察,且並非驚鴻一瞥的情況,裁判官從證供中亦考慮到房間的光度曾不時作出調整。裁判官更指出證人一已在不同時間、不同環境、不同角度近距離觀察上訴人,況且裁判官更已指出證人接受對方的性服務,其實也必然會留意對方的容貌等等。裁判官已就證人一辨認的證供作出非常詳盡的分析和考慮,並無任何不妥之處。 38.就上訴理由四及五,有關不能排除是A房內的女子的可能性。明顯地,案中並無此名女子的任何資料,亦難與證人一的辨認證供可作對比,但無論如何,關鍵的仍然是證人一對上訴人辨認的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已被裁判官清楚、詳盡地作出考慮及倚賴,這方面並無任何不合理之處。 39.綜合而言,就辨認證供上的分析,裁判官已作出非常詳盡的考慮。事實上,本席以「重審」的角度方式考慮所有證供、證據,證人一打從上訴人開門開始已能觀察到對方,繼而上訴人正面替證人一脫去衣服,按摩時在旁,雙方也曾非常接近,更不用說再曾一同進行淋浴,玉帛相見。證人一對上訴人的觀察,無論時間及距離均非常充分及充足,證人一更能清楚描述及形容上訴人的年紀、身材、身高、外貌,他隨後更在單位內確認上訴人就是向他提供性服務的人。 40.總的來說,本席亦確認此辨認證供確實已非常清晰、可信及可靠。在此情況下,毫無疑問,控方已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上訴人干犯此控罪,上訴各項上訴理由亦不成立。因此,上訴應予駁回,維持原判。
申請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香柏軒先生代表 上訴人:由李家駒律師事務所延聘的趙勁洪先生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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