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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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承認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被原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判處兩項無特定長度及同期執行的入院令,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執行。申請人不服,在被拒法援後親自就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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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59/2023,[2024] HKCA 497 原案件:[2023] HKDC 12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3年第159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104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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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申請人承認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被原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判處兩項無特定長度及同期執行的入院令,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執行。申請人不服,在被拒法援後親自就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申請人背景 2.申請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在2015年則聲稱鄰居企圖向他落毒而被診斷患上‘被害妄想症’及需於葵涌醫院精神科住院兩星期。然而申請人不認爲自己有精神病,在出院後只出席過覆診兩次,結果令病情轉差,及在2021年12月28日至2022年2月11日期間因推撞陌生人而再被送返葵涌醫院接受治療。之後他有定時服藥和接受精神科的服務,卻沒有減少他對鄰居的妄想念頭,及至2022年3月28日更不再出席覆診。與此同時,他對鄰居的妄想念頭加劇,總認為對方會加害於他。他母親剛從老人院回家居住,也令他感到壓力。 本案案情 3.終於,2022年4月20日上午6時,申請人去到他鄰居門前敲門。控方第一證人(受害人夫婦中的妻子)應他要求拉開鐵閘,申請人就從褲帶中掏出一把18厘米長的剪刀刺向她。控方第一證人用手阻擋,被刺中掌心。控方第二證人(丈夫)見狀,把申請人推到屋外,三人接著在升降機大堂糾纏,其間控方第二證人亦被申請人用剪刀刺傷左胸、右眉和雙臂等。最終,申請人被受害人夫婦制服及移交保安處理。 4.在上述事件,控方第一證人被刺傷右手,在案發日翌日出院,至2022年5月4日因傷勢恢復得較好而無需再接受治療。至於控方第二證人,他被發現身上有多處刺傷和割傷,以及有血胸、骨折和肺葉受損,不過他也在案發後翌日獲准出院。 申請人被捕後 5.2022年6月14日,申請人因本案被法庭還押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同年6月27日,負責斷定他是否適合答辯的兩位精神科醫生建議他接受4至6個月的入院令,在該命令完結後他則繼續還押於小欖。及至2023年8月,當暫委法官下令為本案索取最新的精神科報告時,申請人已實質在小欖接受治療超過1年。無論如何,日期分別是2023年8月21日及8月23日的兩份最新報告均建議:一、申請人繼續接受入院令2個月;二、在該期限完結後接受第二階段的在院治療和受監管的住宿安排。 原審判刑 6.暫委法官在《判刑理由書》第12至15段這樣解釋:
上訴理由 7.申請人在《表格XI》投訴,暫委法官無視精神科醫生建議的入院令長度(2個月),使他要無限期地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治療,是刑期過重,此外就沒有存檔任何書面陳詞。他在我席前也沒有任何口頭補充。 討論 8.我認為,暫委法官的決定是正確的。她考慮的不僅是申請人的個人自由,而且還有他本人和其他公眾人士的人身安全,更何況申請人不是光被拘禁而是在醫院接受治療。如他在期間好轉,他亦必然會獲准回家,在院外繼續接受所須的精神科服務。 判決 9.我拒絕申請人就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蔡天安先生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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