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國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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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年8月14日下午3時許,被告駕駛一輛私家車,從土瓜灣馬坑涌道第三線,右轉往北帝街,當時被告觀察左方後,發現左方沒有車輛,並決定繼續行駛,即右轉入北帝街,但忽略了右方情況,未有留意到一名男子(下稱「蔣先生」)正在橫過北帝街,並撞倒了蔣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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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2023 [2024] HKDC 8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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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022年8月14日下午3時許,被告駕駛一輛私家車,從土瓜灣馬坑涌道第三線,右轉往北帝街,當時被告觀察左方後,發現左方沒有車輛,並決定繼續行駛,即右轉入北帝街,但忽略了右方情況,未有留意到一名男子(下稱「蔣先生」)正在橫過北帝街,並撞倒了蔣先生。 2.蔣先生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經醫生診斷後,發現蔣先生的右腳腳跟估計有大小為3 × 4厘米的壓碾傷,並有多處裂傷低至跟骨,皮膚因壓碾傷而缺損,右邊脛骨平台骨折。其後,蔣先生接受了脛骨骨折開放性復位及內固定手術, 其後一直留院直至2022年10月21日出院。 3.被告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被告不承認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不過控方並不接納他較輕的認罪。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面對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罪名罪成。 4.被告現年56歲,共有3段婚姻,現時他的太太在內地生活,自己則在香港獨居。被告曾接受教育至中三程度,現時沒有工作,依靠兒子經濟上的支持。被告在空餘時間亦會參與不同的義務工作。被告曾6次出席法庭,共有7項刑事定罪紀錄,全部與本案性質不同。被告有超過30年駕駛經驗,除了一些定額罰款外,從沒有任何交通定罪記錄。 5.代表被告的許資深大律師指出,就不小心駕駛罪,法庭並沒有特別的量刑指引,因為每件案件的判刑,都要根據該案的情況而定。本席同意。 6.許資深大律師引述案例指出,如果交通意外引致有人受傷,縱使傷勢嚴重,法庭有時會以罰款或非監禁形式處理,例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瑞偉,DCCC 428/2014,該案被告原本面對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控罪,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最終法庭判處了該案被告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7.在考慮「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控罪時,是不應該考慮對受害人造成的後果。但在量刑時,本席卻不能忽略今次意外對受害人所造成的影響,因此如果只是罰款,並不足以反映本案的嚴重性。根據本席之裁決,被告是一時缺乏專注,轉彎時忽略了右方情況,才會釀成意外。 8.「不小心駕駛」的最高刑罰是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在量刑前,本席考慮到被告在開審前早已表示願意承認「不小心駕駛」控罪、過往沒有相同的犯罪紀錄、今次事件只是不小心駕駛,因此本案雖然引致蔣先生身體受到嚴重傷害,但是本席認同可以先索取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再作最終的量刑。 9.根據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被告人適宜接受社會服務令。本席考慮所有情況後,決定接納報告的建議,並下令被告履行共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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