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國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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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年8月14日下午3時許,被告駕駛一輛私家車,從土瓜灣馬坑涌道第三線,右轉往北帝街,當時被告觀察左方後,發現左方沒有車輛,並決定繼續行駛,即右轉入北帝街,但忽略了右方情況,未有留意到一名男子(下稱「蔣先生」)正在橫過北帝街,並撞倒了蔣先生。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1/2023[2024] HKDC 83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May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2023

[2024] HKDC 8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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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謝國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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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
日期:  2024年5月23日
出席人士:  蔡天安先生,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許紹鼎資深大律師,由董吳謝林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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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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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8月14日下午3時許,被告駕駛一輛私家車,從土瓜灣馬坑涌道第三線,右轉往北帝街,當時被告觀察左方後,發現左方沒有車輛,並決定繼續行駛,即右轉入北帝街,但忽略了右方情況,未有留意到一名男子(下稱「蔣先生」)正在橫過北帝街,並撞倒了蔣先生。

2.蔣先生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經醫生診斷後,發現蔣先生的右腳腳跟估計有大小為3 × 4厘米的壓碾傷,並有多處裂傷低至跟骨,皮膚因壓碾傷而缺損,右邊脛骨平台骨折。其後,蔣先生接受了脛骨骨折開放性復位及內固定手術, 其後一直留院直至2022年10月21日出院。

3.被告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被告不承認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不過控方並不接納他較輕的認罪。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面對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罪名罪成。

4.被告現年56歲,共有3段婚姻,現時他的太太在內地生活,自己則在香港獨居。被告曾接受教育至中三程度,現時沒有工作,依靠兒子經濟上的支持。被告在空餘時間亦會參與不同的義務工作。被告曾6次出席法庭,共有7項刑事定罪紀錄,全部與本案性質不同。被告有超過30年駕駛經驗,除了一些定額罰款外,從沒有任何交通定罪記錄。

5.代表被告的許資深大律師指出,就不小心駕駛罪,法庭並沒有特別的量刑指引,因為每件案件的判刑,都要根據該案的情況而定。本席同意。

6.許資深大律師引述案例指出,如果交通意外引致有人受傷,縱使傷勢嚴重,法庭有時會以罰款或非監禁形式處理,例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瑞偉,DCCC 428/2014,該案被告原本面對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控罪,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最終法庭判處了該案被告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7.在考慮「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控罪時,是不應該考慮對受害人造成的後果。但在量刑時,本席卻不能忽略今次意外對受害人所造成的影響,因此如果只是罰款,並不足以反映本案的嚴重性。根據本席之裁決,被告是一時缺乏專注,轉彎時忽略了右方情況,才會釀成意外。

8.「不小心駕駛」的最高刑罰是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在量刑前,本席考慮到被告在開審前早已表示願意承認「不小心駕駛」控罪、過往沒有相同的犯罪紀錄、今次事件只是不小心駕駛,因此本案雖然引致蔣先生身體受到嚴重傷害,但是本席認同可以先索取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再作最終的量刑。

9.根據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被告人適宜接受社會服務令。本席考慮所有情況後,決定接納報告的建議,並下令被告履行共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 鄭念慈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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