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 訴 彭兆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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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於2023年12月6日經聆訊後推翻原審法官的無罪裁決和訟費命令 [1] ,並下令申請人須就五項「偽造」罪和兩項「串謀詐騙」罪接受重審。與案相關的事實和判決理由已在2024年1月18日頒下的判案理由書臚列,在此不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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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81/2021, [2024] HKCA 525 原案件:[2021] HKDC 6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281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89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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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寶琴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背景 1.本庭於2023年12月6日經聆訊後推翻原審法官的無罪裁決和訟費命令[1],並下令申請人須就五項「偽造」罪和兩項「串謀詐騙」罪接受重審。與案相關的事實和判決理由已在2024年1月18日頒下的判案理由書臚列,在此不贅。 2.申請人在被拒法援後,於2024年2月14日親自行事,逾期向法庭存檔動議通知書,以案件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為由,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證明書。 3.以下是申請人擬提出的法律觀點:
4.雙方不反對本庭以書面方式處理上述動議。 考慮 5.《實務指示》4.3(上訴法庭刑事上訴案件判案書的發下)第4段規定:
6.因此,按《實務指示4.3》訂下的時限計算,本申請已逾期三星期,而申請人提出的理由只是需時尋求法律意見,但這並不構成良好的延誤理由。 7.無論如何,申請人在是次申請基本上是重複本庭已經拒納的論點:就著「先斬後奏」的議題,本庭已指出PW2及PW3所述的「先斬後奏」從來都是時序問題,不是真假問題[2];而就着「誘使」這個議題,本庭亦已指出,PW3作供時清楚表明假如她知道文件是虛假的,她不會批核申請[3],她這方面的證供沒有遭到當時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質疑。除此之外,本案並沒有證據指申請人知道商務組接納虛假的報價單[4]。 8.尤為重要的是,申請人現時的所有論點均與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掛鉤,不涉及任何需要由終審法院處理的法律論點,更遑論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結論 9.因此,本庭沒有基礎發出申請人要求的證明書。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鄭致行代表 申請人 (D1):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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