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仲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208/202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6 May 2024.
2. 2021年5月26日,PW1鄧先生接到一名陳先生的來電,對方宣稱自己是恒生銀行職員,陳先生向PW1推銷低息貸款,PW1表示有興趣申請。
Cited by 1 case · Cites 3 cases
|
DCCC 208/2023 [2024] HKDC 7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20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和控罪二,都是串謀詐騙。 案情 控罪一 2.2021年5月26日,PW1鄧先生接到一名陳先生的來電,對方宣稱自己是恒生銀行職員,陳先生向PW1推銷低息貸款,PW1表示有興趣申請。 3.數日後,一名自稱李先生的人致電PW1,說自己是陳先生的上司,李先生叫PW1先向財務公司借款港幣45,000元去清還所有債項,然後再向恒生借貸。PW1照辦。 4.李先生稍後叫PW1支付港幣45,000元保證金及港幣2,000元法律費用,作為向恒生銀行申請低息貸款的費用。李先生又表示他會轉介PW1給鄭陳律師事務所(Cheng & Chan Solicitors,下稱「C&C」)去處理有關申請事宜。 5.後來,一名自稱鄭先生的人聯絡PW1,告訴PW1他的申請個案會由一名姓葉的律師處理。鄭先生向PW1發送一張C&C法律事務主任葉浩勤的卡片。鄭先生叫PW1於2021年6月9日下午帶同港幣47,000元到C&C辦公室找葉先生。 6.2021年6月9日,PW1到達虛假的C&C辦公室,獲被告人接見。被告人虛稱自己是律師葉先生,他拿出一些文件給PW1簽署,PW1簽署文件後,把港幣47,000元交給被告人,然後離開律師樓。 控罪二 7.2021年5月4日,陳先生(PW2)接到一名自稱為李先生的來電,對方說自己是恒生銀行的職員,聲稱可向PW2提供低息按揭貸款。PW2透過WhatsApp收到一張恒生李智傑的卡片,那名自稱李先生的人稍後又再WhatsApp PW2,表示他會把PW2的按揭申請轉介至恒生銀行,費用是港幣25,000元,他又會將PW2的申請交給C&C處理。李先生亦向PW2發送一張C&C法律事務主任葉浩勤的卡片。 8.2021年6月8日,PW2接到一名鄭先生的來電,對方自稱是律師,叫PW2於2021年6月10日下午到律師樓簽署合約及支付港幣25,000元。 9.2021年6月10日下午,PW2接到一名叫Gary的人來電,對方叫PW2當日稍後時間到C&C辦公室繳交25,000元費用。 10.PW2按照指示到達C&C辦公室,見到警方正在進行搜查,發覺自己受騙,他因此未有任何損失。 搜查C&C辦公室及被告人 11.2021年6月10日下午,警方搜查C&C辦公室。該C&C入口掛著一張C&C標誌牌。警方在辦公室內找到十張葉浩勤的卡片、兩個C&C公司印章及一張C&C商業登記。 12.正當警方進行搜查的時候,被告人來到C&C辦公室,警方在他身上發現一些關於控罪二的虛假貸款申請文件,並有兩張看來是會發給PW2的港幣25,000元服務費收據。 虛假安排 13.那C&C辦公室其實是虛假的律師樓,而被告人及其同黨亦從沒有為PW1及PW2向恒生銀行申請任何貸款。 被告人的招認 14.在警誡下,被告人說C&C辦公室並非由他設立,有一名叫「軍曹」的人叫他扮成律師向客人收錢。 15.在進一步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向警方說那個叫做「軍曹」的人打推銷電話去騙人,並叫被告人於2021年6月10日再到C&C辦公室將文件交給控罪二的PW2,讓他簽署及向對方收取款項。被告人又承認他在早一天(即2021年6月9日)向控罪一的PW1收取了47,000元,他把錢交給了「軍曹」,對方給他3,000元酬勞。 被告人與「軍曹」之間的WhatsApp通訊 16.警方在被告人的流動電話內,發現被告人與「軍曹」的WhatsApp通訊,「軍曹」叫被告人假扮成Gary,與PW1及PW2在C&C辦公室見面。 17.被告人所稱的「軍曹」就是控罪一和控罪二所指的葉君濤。警方根據被告人提供的電話號碼找到該人,將他拘捕,但該人事後棄保潛逃。 案底 18.被告人現年24歲,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19.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在2021年6月10日被捕時是一名大學四年級生,被捕後停學,現時在一間攀石運動公司任職,負責安排活動,月入18,000元。他和家人同住,會給4,000元家用。 20.律師說,被告人在家中會協助管教妹妹,與及照顧有腦部萎縮症的外公。 21.被告人向律師說,他的父親因經營不善而欠下巨債,被告人自己亦在本案發生後因為遇人不淑,在投資中受騙而欠下數十萬元債項,需要償還。 22.律師說,被告人的家中經濟條件一向不好,他在求學時期已經做兼職賺錢。他於22歲的時候經人介紹而參與本案,在控罪一獲得3,000元酬勞。 23.律師說,被告人現在已經知錯,他努力改過,認真工作,照顧家人,並參與義務工作。 24.律師說,被告人按「軍曹」的指示到C&C辦公室假扮律師,但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曾參與前期的詐騙行為。 25.律師說,被告人及其同黨雖然詐騙受害人,但並無對受害人使用壓逼手段及令對方受驚。 26.律師提及一些案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2016] HKCA 522,與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2011] 2 HKLRD 167。他建議法庭對控罪一及控罪二都採取不超過3年的監禁為量刑起點。他說被告人及早認罪,可獲得應有的三分一判刑扣減。 27.律師希望法庭對被告人作出額外減刑。他表示被告人已經向控罪一的受害人PW1作出全數賠償,又指被告人被捕後,向警方提供了「軍曹」的電話號碼,令「軍曹」在2021年7月30日被警方拘捕,以上兩事都獲控方確認。律師說,法庭在考慮一切情況後,應給予被告人合共百分之四十至五十的判刑扣減。 28.律師指被告人並非案中主腦,又說案發距今已有數年時間,被告人正重新做人,律師希望法庭盡量輕判被告人。他呈上多封由被告人及其親友相知撰寫的求情信,眾人都為被告說情。 判刑 29.律師提及梁耀輝案。上訴庭在判決書的第44段說:「法庭對一些針對公眾的無良、令人討厭及不恥的詐騙案件,例如街頭騙案、電話騙案等,都會採取較嚴厲的判刑,希望能阻嚇該等罪行,避免無辜大眾受害。該類罪行涉及款項數額不一定太大,而即使被告人沒有犯案前科,法庭亦會採納高達3年至4年的量刑基準。」 30.上訴庭所說的電話騙案和街頭騙案,涉及的騙款數額通常不會太大,騙徒犯案的手法亦通常粗糙簡單,他們只是透過打電話向受害人行騙或在街上向受害人搭訕而進行詐騙。 31.本案的控罪一和控罪二的串謀詐騙可被稱為貸款黨詐騙,騙徒在電話中找尋目標,向對方表示自己是金融機構的職員,推銷低息貸款,當受害人表示有意借貸的話,騙徒便要求受害人交出一筆保證金或費用,跟著約見受害人,要他們簽署一些文件及向他們收錢,所謂協助申請低息貸款,根本並無其事。此類貸款黨和所謂本地倫敦金黨或銀黨的犯案手法相類,屬較有組織的詐騙,騙徒不但在電話中鼓其如簧之舌,令受害人相信他們說的是真,騙徒更會租用寫字樓,製造印章、備好卡片和文件,使受害人與他們會面後放心交出金錢。 32.HKSAR v Tsoi Shu and others CACC 461/2003一案涉及本地倫敦白銀詐騙。上訴庭指這類騙案一般的判刑起點應為4年監禁,最終的刑期會因應相關因素而上調,包括騙案發生的時間、受害人數目及損失金額、被告人的參與程度;主腦和擔當較重角色的,會被判刑較重。 33.不過,辯方律師正確指出本地倫敦金或倫敦銀騙案涉及的騙款數額通常較大。 34.在本案中,由於警方及時採取行動,本案只有兩名受害人(即PW1及PW2)。PW1在事件一中損失47,000元,現已獲被告人全數賠償,而PW2在事件二剛遇到警察到C&C辦公室搜查,因此發覺自己受騙而避免損失。 35.被告人和其同黨所作的詐騙是有一定組織和計劃的,幸好警方及時行動,制止了騙徒的犯罪勾當延續下去。控罪一的受害人損失的金額是47,000元,數額不算太大,現已獲被告人全數賠償,而控罪二的受害人(PW2)更無實際損失。不過,這種貸款黨騙案不時發生,判刑須有阻嚇性。 36.被告人以前沒有案底,看來他在案中也不是主腦。不過,他的角色也是重要,他假扮律師與受害人見面及向他們收錢。本席認為控罪一及控罪二的基本判刑起點,都應為三年半監禁。被告人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一判刑扣減,控罪一和控罪二的基本認罪判刑都應為28個月監禁。 37.被告人在控罪一和控罪二為同一犯罪集團工作,在相近的日子內以同樣手法詐騙PW1和PW2,兩項刑期因此可以同期執行。 38.被告人已經全數賠償PW1,但47,000元不算大額,被告人只可獲得額外兩個月的判刑扣減。他在被捕後向警方提供「軍曹」的電話號碼,令警方找到此人,將他拘捕,被告人因此可以獲得另外的兩個月判刑扣減。 39.按以上所說,控罪一和控罪二的最終認罪判刑都下調為24個月監禁,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即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和控罪二後,須合共入獄24個月。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