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兆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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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控方證人張先生接到不明來電,對方聲稱是大新銀行按揭部職員,表示可提供低息貸款服務。其後,有另一位自稱大新銀行的男職員致電給他,他按要求提供了個人資料、工作和地址證明。
Cites 3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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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07/2024 [2025] HKDC 94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00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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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被控以下兩項控罪:
答辯 2.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撮要 3.控方證人張先生接到不明來電,對方聲稱是大新銀行按揭部職員,表示可提供低息貸款服務。其後,有另一位自稱大新銀行的男職員致電給他,他按要求提供了個人資料、工作和地址證明。 4.一星期後,該男職員通知張先生,貸款申請已獲批,數額為3,360,000元。該男職員稱稍後律師樓會聯絡他,安排簽署文件。 5.翌日,張先生收到自稱律師樓的職員電話,約他到港鐵天水圍站A出口見面。張先生感到可疑,聯絡大新銀行,發現受騙,遂報警處理。 6.同日下午5時,張先生抵達港鐵天水圍站A出口,警員在附近埋伏。稍後,被告人走向張先生,把一個信封交給張先生。張先生從信封中取出一些文件檢查時,被告人向他表示前來把一些文件交給他簽署。此時,警員出現並拘捕被告人。 7.交給張先生的文件有兩份宣稱來自大新銀行的文件和六份宣稱來自律師行的文件,涉及張先生的貸款申請及保證金168,000元。上述的文件全屬虛假。 8.在警誡下,被告人表示“阿Sir,我都唔知咩事㗎,我都係收咗朋友一千蚊,之後拎份文件俾人簽名,我都唔知個朋友係用呢份文件去呃人㗎”。 被告人的背景 9.他現年40歲,已婚,與妻子、一名女兒及父母同住。他是一名裝修工人,月入約13,000元。此外,被告人曾參與一些社區義工服務。被告人有兩項刑事紀錄,涉及交通違例,與本案不類同。 量刑 10.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1.本席也考慮了辯方提出的三宗案例如下:
本案案情 12.本案並非集團式串謀詐騙行為。被告人僅收取一些報酬,帶同文件讓張先生簽署;由於張先生事先報警,未造成任何損失。 判刑 13.本席考慮過有關的案例、本案案情及被告人的背景後,採納27個月的監禁為量刑起點。鑒於被告人即時認罪,可獲三份之一的扣減。 14.經扣減後,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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