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建霖 對 Ray White (Hong Kong)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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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 12/2024 [2024] HKCFI 165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2024年第12號 (原勞資審裁處申索2023年第2945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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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__ 序言 1.申索人在有關時段為被告公司的僱員,職位是高級客戶經理。 2.被告公司的業務為海外物業銷售及市場推廣。 3.申索人之申索項目分別為:
4.於審訊後,吳尚禮暫委審裁官(“審裁官”)裁定申索人勝訴。 5.被告人不服審裁官的裁決 ,於2024年4月16日存檔申請書,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25章) 第32條 ,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雙方於原審時的爭議 6.雙方於原審時,並不爭議被告公司須向申索人支付在2017至2023年間之有薪假期及有薪年假的補償金。 7.他們的分歧,是在於被告公司向申索人支付在2017至2023年間之有薪假期及有薪年假的補償金時,是否已將申索人的佣金計算在內。 審裁官的判決 8.審裁官認為:
9.基於上述理由,審裁官裁定申索人之申索得直。 被告人的上訴理據 10.被告人的代表大律師在聆訊前, 向法庭呈交了一份長達9頁的 “經修訂的基於法律論點而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書”。正如本席在聆訊時指出,這份上訴許可申請書內所載的上訴理由,實際上是陳詞,而並非精簡地列出被告人所依賴的上訴理據。 11.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當時官階)在Chow How Yeen Margaret 訴Wex Pharmaceuticals Inc [2018] 3 HKLRD 163, [13] – [14] 及 Yap Sui Kong 訴 Yip Fong Tim [2018] 4 HKLRD 791, [18] 及 [21], 都曾分別提醒上訴通知書的草擬者, 在起草上訴理由時,不應以撰寫陳詞的方式行事。上訴理由應當簡潔易明,並有清晰的聚焦,否則只會不必要地增加閱讀上訴理據所需的時間。 12.他又特別指出《實務指示4.1》其實已就上訴通知書的內容有所規範。就本案而言,要注意的是以下段落:
13.本席認為,雖然上述案例及《實務指示4.1》是針對在上訴法庭處理的案件而發出,但是有關上訴理由應如何草擬的部份,對由勞資審裁處上訴至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案件同樣適用。 14.被告人的代表大律師其後向法庭呈交了一份再經修改的上訴理由,內容如下:
適用於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律 15.《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1)條規定:
16.上述條文的意思,是指勞資審裁處案件的任何一方,只可就法律問題及/或基於有關申索是超越了勞資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而提出上訴。 17.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所提出的法律問題 (或勞資審裁處的司法管轄範圍的問題) ,必須是具有可爭辯性的,才能獲得上訴許可。 決定 18.本席認為,被告人所提出的上訴理由具有可爭辯性, 故此批准此上訴許可申請,並命令本申請的訟費歸於上訴中。
被告人: 由劉林陳律師行委聘趙俊威大律師代表 [1] Mak Wai Man v Richfield Realty Limited HCLA 28-31/2015 (unrep., 23 June 2016) (田生上訴); Mak Wai Man v Richfield Realty Ltd [2019] 2 HKLRD 759 (DC) (田生重審); Cathay Pacific Airways Ltd v Kwan Siu Wa Becky (2012) 15 HKCFAR 6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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