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58/202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April 2024.
1. 上訴人面對一張傳票,指稱她在2021年11月27日,身為香港漁安道3號漁安苑F座28樓3室(2803室)的處所的擁有人,不遵從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於2021年10月29日送達給她的妨擾事故通知的一項或多項規定,在該通知送達日期起計28日內,減除妨擾事故,即需將位於2803室的露台內的地台的排水渠管及其接駁渠管妥善修葺,以防止滲水到下一層位於同一大廈27樓3室(2703室)的處所,以及防止再有類似的妨擾事故發生,違反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27(3)(b)條及第150條。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定罪。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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