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業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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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56/2023 [2024] HKCFI 15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3年第25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3年第6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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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理 由 書 —————————— 1.上訴人於2023年6月12日在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 ( 下稱「裁判官」) 席前承認一項「 危險藥物的販運」罪 [1],被判處8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罪行詳情指稱上訴人於2022年9月24日,在紅磡貴州街與土瓜灣道交界外非法販運下列危險藥物:
3.本席於聆訊當日聽畢雙方陳詞後,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刑期由8個月監禁減至1個月監禁。現交代判決的理由。 承認案情 4.根據上訴人承認的案情 ,警方於2022年9月24日晚上9時27分,在紅磡貴州街與土瓜灣道交界外截查一輛停泊在該處的私家車,當時車上只有上訴人一人。經搜查後,警方在前座乘客及司機坐位之間的車廂地板發現一個環保袋,環保袋內載有涉案毒品,合共41.75克草狀大麻及0.46克四氫大麻酚。上訴人在警誡下承認為了金錢報酬而販毒。 上訴人的背景及輕判請求 5.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認罪當日,親自應訊,並無律師代表 [2] 。 6.上訴人被判刑時57歲,與90多歲的母親同住,妻子為內地居民,育有三名兒女。他為地盤工人,月入約港幣20,000元。他有10項刑事定罪紀錄,共涉及共18項刑事定罪,當中6項與毒品相關,包括一項「作出或提出作出任何行為準備販運危險藥物」罪,於2009年1月20日被判處14個月監禁,及另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於2012年6月26日被判處5年6個月監禁。 判刑理由
上訴理由 8.代表上訴人的梁照林大律師就判刑提出一項上訴理由,指裁判官以12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判上訴人8個月即時監禁是明顯過重。 9.梁大律師指出,裁判官沒有說明判刑理由書提及的「相關的量刑指引」是指什麼。案發時,適用於本案的量刑指引應該是AG v Tuen Shui Ming & Anor [4],在該案中,上訴庭說明草本大麻的四氫大麻酚 (THC) 濃度只是樹脂大麻的4分1。因此,法庭應在判刑時應調低量刑反映THC濃度較低的因素。再者,在HKSAR v Chor Lui[5] 一案,原訟法庭亦指販運2,000克以下的草本大麻的量刑基準為4個月或以下的監禁。 10.其後,上訴法庭於2023年1月20日在中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6] 一案中,修改了販運及種稙大麻的量刑指引,即販運2,000克以下的草本大麻及樹脂大麻的基準量刑為16個月或以下的監禁。 11.梁大律師陳詞,根據已確立的法律原則,罪行判刑應當根據干犯罪行時普遍採用的慣例,以確保法庭不能以追溯方式施加刑罰 [7]。本案發生於2022年9月24日,適用的判刑指引為 Tuen Shui Ming ,即基準量刑為4個月或以下的監禁。梁大律師認為,即使裁判官以上訴人的相關刑事定罪紀錄為加刑因素,亦不足以提升量刑起點至12個月監禁。 12.答辯人同意上訴人的判刑上訴應該得直。 上訴考慮 13.本席認同上訴方所述的法律原則,本案發生於2022年9月24日,裁判官應該採用Tuen Shui Ming 一案的量刑指引,即販運2,000克以下的草本大麻的量刑起點應為4個月或以下監禁。明顯地裁判官在判刑時,忽略了本案發生於上訴庭頒下Nguyen Thang Loi 的修訂指引之前。 14.本案涉及共41.75克草狀大麻及0.46克四氫大麻酚,份量在同類形案件中並不算多,在考慮過大麻的數量及上訴人身為毒品送遞員 (courier) 的角色後,本席認為恰當的量刑起點為6星期監禁。正如裁判官正確地指出,上訴人有多項刑事定罪紀錄,當中2項與販運危險藥物相關的紀錄足以構成加重刑罰的因素,因此本席將量刑起點提升至8星期監禁。上訴人及早認罪,應獲得三分一的刑期扣減,而且上訴人在等候上訴聆訊期間已服畢全部8個月的刑期,本席酌情給予他額外1星期的減刑以示公允,刑期改為1個月監禁。 結論 15.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上訴得直,8 個月的刑期擱置,改判為1個月監禁。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譚皓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希仕廷律師行延聘大律師梁照林先生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HKSAR v. Chiu Hoi-ying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沈英傑
HKSAR v. Chor Lui
HKSAR v. Gurdeep Singh
HKSAR v. Hung Chung Kuen
HKSAR v. Md Tarik
HKSAR v. Wong Kwui Ho
HKSAR v. Hoang Thanh Son and Another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希平
HKSAR v. Rashid Qadeer
HKSAR v. Wong Kin Hung
HKSAR v. Mak Chi Fung
HKSAR v. Ho Kwok Kuen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富培 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汝東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枳龍
HKSAR v. Huang Jun Tao
HKSAR v. Yam Siu Kin
HKSAR v. Butt Muhammad Gulzar
HKSAR v. Somboonburana Pu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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