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永鋁 對 森記工程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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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PI 455/2018 [2024] HKCFI 18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傷亡訴訟2018年第45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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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本案原告人符永鋁先生 (「符先生」) 工作期間右眼意外受傷,向第一被告人森記工程有限公司 (「森記」) 及第二被告人其士 (建築) 有限公司 (「其士」) 申索賠償。森記及其士 (統稱「辯方」) 聯合抗辯。 2.事發於2015年8月28日,符先生當時受僱於森記,為一名紮鐵工人,工作地點位於新界將軍澳TKOTL 117, Area 66C2地盤 (「事發地盤」), 其士為地盤總承判商,森記為其士的分判商。 3.符先生透過律師呈交傳訊令狀、申索陳述書、證人陳述書、及聘用眼科專家醫生,聯同辯方眼科專家醫生檢查符先生並撰寫日期為2020年6月22日的聯合報告 (「聯合報告」)。但符先生其後辭退律師,親自處理審訊[1]。 涉案意外 4.符先生於審訊中作供,對日期為2018年12月12日的證人陳述書作出補充後,採納為主問證供。他指2015年8月28日事發時,地盤共有7座樓宇在興建中。第7座興建至樓高15層,第6座興建至大約樓高20層。當日上午約10時45分,符先生於第7座15樓,為相連第6座的外牆及間牆進行紮鐵工作。期間,抬頭面向第6座時,一堆石屎泥頭突然從第6座高層跌下,打中他右眼眼球及安全帽。當時沒有戴上護目鏡,他指因為辯方沒有提供。 5.符先生的證人陳述書指,他被擊中後,右眼即時視覺模糊,感到痛楚。他繼而勉強抬頭向上望,見到第6座上方位置包圍著外牆竹棚的尼龍網 (「安全網」) 破開了一個大孔,估計石屎泥頭穿過安全網中大孔跌下。 6.符先生在庭上補充時堅稱,事發時他抬頭向上望,親眼見到石屎泥頭下墜的情況,尤其是第6座外牆安全網上方位置破開的大孔。符先生將所見影像,繪畫於他親自撰寫的開案陳詞第11頁,現複製相關部分如下: 7.符先生解釋,圖中D字代表打到右眼的物件,三個小圈A代表其他正在下墜的石屎泥頭。小圈B也是下墜中的石屎泥頭。三小圈A之上的水滴形狀,代表外牆安全網破開的大孔。符先生指大孔有竹支伸出,竹支下面有板塊承托著更多的石屎泥頭。 訴因 (CAUSES OF ACTION) 8.符先生在日期為2018年7月17日的申索陳述書中,提出以下多項訴因,作為申索法律基礎:
9.就辯方如何疏忽或違反上述各項責任,申索陳述書提出多項陳述,並且依賴「事實不言自明」的原則 (res ipsa loquitur)。但符先生於審訊中的陳詞及證供只集中於兩點:一,安全網出現破孔;二,沒有提供護目鏡。除此以外,符先生沒有就辯方如何疏忽或違反各項責任提出其他說法或證據。 右眼傷勢對工作及日常生活的影響 10.事發後,工友告知符先生其右眼流血,帶他找主管報告,並到地盤安全部抺乾右眼外圍的血。之後,由主管陪同前往將軍澳醫院急症室,洗掉眼血。符先生指醫護人員亦替他洗走眼中雜物。 11.符先生在意外後第四日,即2015年8月31日,於將軍澳醫院眼科部覆診期間,醫生發現符先生右眼有異物,將之取出。符先生指,取出的異物長大約1厘米,濶約2毫米。 12.異物取出之後,符先生的右眼依然痛楚。2015年9月7日晚,符先生到屯門醫院急症室求診,獲轉介至該院眼科部。翌日2015年9月8日,他指該院眼科部醫生發現其右眼有色素,並施手術取出。他又指,眼痛是眼球肌肉黏合眼球生長引起拉扯而致。其後,符先生向私家醫生求醫。自2015年12月17日起,符先生不時到一位梁兆寬醫生處就診。 13.除痛楚外,符先生指意外後右眼視覺持續朦朧,且影像重疊,又有頭痛及頭暈等症狀。有關症狀導致他步履不穩,無法看準距離位置,不能提取重物,故長時間不能工作。他曾斷續嘗試復工共三天,但因右眼持續痛楚,最終無法從事紮鐵工作[2]。其後從事收入較低的保安員工作,但不到三星期[3],又因右眼重影嚴重,導致頭暈而自行離職。直至2018年5月1日,才再次長期工作,受聘為保安員。 14.符先生的日常生活亦受影響,要經常側身轉腰以避免視野出現重影,容易碰及街上路人。心理上亦留下陰影,害怕站在類似受傷時的環境下。雖然右眼痛楚稍有減輕,但天氣潮濕時,便加劇至不能入睡,導致經常失眠,需要服食止痛藥,亦影響日間精神,情緒很差。由於未能完全康復,脾氣漸差,甚至出現有自殺傾向,感到困擾、無奈及自卑。 醫療紀錄 15.符先生所提供的醫療紀錄,可簡述如下:
聯合抗辯 16.辯方否認疏忽或違反申索陳述書所列出的各項責任。就意外發生的前因後果及事發時地盤的情況,辯方質疑符先生的證供,強調他未能證實安全網破開大孔以致石屎泥頭跌下,而「事實不言自明」(Res ipsa loquitur) 的原則又不適用。抗辯書指,辯方已採取多項措施履行普通法下對符先生的謹慎責任,以及其他適用法例條文下的責任。抗辯書又指,事發時體積細小而安全網不能攔截的沙粒雜物從第6座跌下,符先生所聲稱的意外並非合理可預見。護目鏡方面,辯方指紮鐵工作性質並不需要配備。 17.辯方先傳召其士的安全經理梁偉忠先生作供,以支持其立場。梁經理指,第6及7兩座外設有棚架,並以安全網包圍。棚架每隔15米搭建斜棚,鋪上鋅板,防止建築材料下跌。其士委派清潔承判商定期清理斜棚,每座樓宇亦委派一名管工及兩名助理管工,監督屬下工人及分判商工人的工作及安全事宜。其士及分判商的安全代表定期聯同進行安全巡查,期間如發現任何潛在危機,便立刻中止有關工作,要求有關人員處理跟進。屋宇署及勞工處亦定期檢查棚架及安全網,從沒有收到有關工作環境安全的投訴或違反相關法定責任的警告。 18.符先生盤問梁經理時指出,其士向勞工處提交通知,承認有石屎泥頭跌下[19]。梁經理解釋,因為上報限期已過,所以當時先按符先生向安全主任所提供的口供上報,然後再作調查。梁經理又表示,他印象中意外發生前,為紀錄工程進度而於同日拍攝的照片,並沒有顯示第6座安全網有任何不妥。梁經理承認,地盤環境通常有沙石存在,但指意外涉及體積細小的沙石,穿過安全網跌下,屬罕見且非合理可預見。不過他亦承認,因為當時不在現場,所以不能肯定涉事物料是否沙石。有關提供護目鏡,梁經理承認沒有主動派發,但指可按工人要求而提供任何安全用品。 19.辯方傳召的另名一證人,是其士的安全主任梁嘉穎。雖然事發時梁主任不在現場而沒有目睹意外,但她當日下午二時返回地盤進行觀察。觀察所得,第6座外牆的安全網並沒有破口。梁主任認為安全網如果沒有破口,一般不會有石屎泥頭下跌,但亦表示安全網不能防止體積較細小的泥頭跌出。護目鏡方面,梁主任指無需要要求所有工人配戴,因為護目鏡可能阻擋視線及側邊有盲點,通常只有打鑿及釘板等工種需要配戴護目鏡,她從未見過紮鐵工人配戴護目鏡工作。 眼科專家醫生聯合報告 20.雙方各自傳召眼科專家醫生作供。符先生傳召吳永浩醫生,而辯方則傳召李永康醫生。兩位專家醫生參考有關醫療紀錄,於2018年11月16日聯合檢查符先生,並撰寫一份日期為2018年12月28日的聯合眼科專家報告。其後發現漏字錯誤而再提交一份日期為2020年6月22日的更改版本[20], 內容可簡述如下:
21.就視覺影像重疊,吳醫生於庭上作供指,紀錄上符先生於不同時間分別出現單眼重影及雙眼重影。吳醫生指,單眼重影及雙眼重影為兩種不同的眼病。單眼重影與近視、散光而不戴眼鏡,或白內障等問題有關,但與眼肌肉完全無關。而雙眼重影眼的原因是眼肌肉麻痺或者受傷,導致雙眼轉動不協調。符先生因為外物入眼而受傷,結膜撕裂出血。但吳醫生指外物已取出,沒有證據顯示眼球肌肉受傷導致不協調。他又解釋赫氏圖測試主要功能為檢查病人眼球移動能力,而根據有關紀錄符先生眼球移動正常。吳醫生認為,不論單眼重影或雙眼重影,都與涉案意外無關係。他亦指,沒有證據顯示符先生眼球肌肉黏合眼球生長,而重影始終是病人主觀感覺。 22.李醫生在符先生盤問下解釋,符先生傷勢並不嚴重,只是結膜受損出血,沒有傷及眼球內其他組織,視力不受影響。就聯合報告指符先生向極右望出現重影,李醫生指一般人向極右望也可出現重影,不屬於病態,並重申符先生眼球結構及移動正常,沒有屬病態的重影問題。李醫生同樣指,重影是符先生的主觀感覺。 23.兩位專家醫生都重申聯合報告所指,就意外而言,合理病假為一個月。 跟蹤錄影 24.另外,辯方於庭上播放符先生被跟蹤的錄影片段,相關日期為2018年6月21日及7月24日。符先生承認自己是片中拍攝目標。從片段可見,2018年6月21日早上,符先生離開屯門太興邨住所,手持電話於街道上正常行走,進入銀行、店舖等。期間,他不時看電話,並購買一瓶酒類飲品於街上飲用。稍後,他坐在一張長凳上睡著。起身離開時,他步履不穩,看似喝醉。回家途中要停下來抓緊鐵柱、倚著牆壁及交通燈柱等、甚至坐在地上。 25.2018年7月24日片段所見,符先生坐在屯門眼科中心外一長凳上,兩手各持一部電話,不時看著電話。稍後,他進入眼科中心,並繼續看電話。行走期間,符先生以手持的信件摭著右眼眼角。他亦有以手中電話作通話。符先生其後離開眼科中心,回家前經過及進入商場、輕鐵站、食肆、銀行、證券行及投注站等。行走期間繼續不時看電話及作通話,亦有以電話摭著右眼眼角。 26.盤問下,符先生強調自己於片中看電話時,螢光幕不時是黑色的,其實是他以手提電話作眼球肌肉運動。他指片段見他過馬路時,要作出側身轉腰的動作,並掩蓋著右上眼,是因為要避免重影。他又解釋片段中飲用的是鹿茸大補酒,因為對眼肌肉有幫助而按中醫建議飲用。他亦指在眼鏡框黏上紙張,同樣是為了避免重影。 考慮符先生證供 27.本席須要就本案各項議題作獨立考慮,及評估相關證據。除符先生的證供外,意外發生的經過並無其他目擊證人,故他的證供是否可信是本案主要關鍵。評估證供時,本席須考慮證人作供時舉止表現,亦須考慮證供內在可能性 (inherent plausibility / implausibility)、與其他沒有爭議或無可爭議的證據有否抵觸、以及在其他議題上證人是否可信 (Lee Fu Wing v Yan Po Ting Paul [2009] 5 HKLRD 513第53段)。 28.杜偉達大律師[29]代表辯方在審訊中仔細盤問符先生。本席認為符先生的證供於以下環節出現內在可能性問題,又與其他客觀而有份量的證據 (如聯合報告) 或法庭文件 (如日期為2018年7月17日的申索陳述書) 所顯示的情況有不吻合之處。本席不接納符先生就有關環節的證供。 誇大傷勢與影響 29.首先,雖然意外導致異物進入右眼,令結膜撕裂、出血、水腫,但將軍澳醫院眼科部紀錄顯示,符先生已於2015年9月7日結膜撕裂復原。雖然屯門醫院眼科部後期補充指,右方視野減至30度,但較早期的報告認為意外造成永久損傷的可能性不大,亦沒有發現符先生眼肌肉活動有所限制。 30.兩位眼科專家醫生,包括符先生所傳召的吳醫生,一致認為符先生右眼結膜傷勢康復順利,只剩下一條線狀疤痕,沒有發現其他永久損傷,眼肌肉運動正常,沒有黏合眼球生長,視力亦回復正常。雖然紀錄顯示,結膜傷勢康復後,右眼出現其他問題 (如2015年9月7日晚上結膜發炎,翌日檢查後沒有發現異物,而是發現結膜黃斑;及2016年1月25日葡萄膜炎,且眼壓高,懷疑患上青光眼),但兩位眼科專家醫生一致認為相關問題不是意外造成。兩位亦認為意外傷勢只需要病假一個月,不影響符先生重返紮鐵工作,亦不影響日常生活。 31.符先生不同意傷勢順利康復,並稱右眼持續出現痛楚、重影、視覺模糊以及頭暈等症狀,以致不能繼續紮鐵工作,及影響日常生活。他指,屯門醫院醫生及私家醫生梁醫生向他解釋,眼痛原因是眼球肌肉黏合眼球生長。但這情況並不反影於任何醫療紀錄。除符先生本人外,沒有證據顯示有任何醫生曾作出有關診斷。赫氏圖紀錄同樣沒有顯示眼肌肉活動能力有問題。符先生指稱赫氏圖測試過程並不正常,但沒有任何客觀根據。聯合報告亦指,符先生眼肌肉運動正常。 32.符先生提及頭暈症狀,但聯合報告顯示他接受檢查時,沒有提出此症狀。他盤問李醫生時,指出跟蹤錄影片段中他所作的動作顯示有他重影症狀,但李醫生不認同。符先生以看手提電話作為眼球肌肉運動、飲用鹿茸大補酒、及在眼鏡框黏上紙張以避開重視區等指稱,都沒有任何客觀醫學證據支持。兩位眼科專家醫生認為,所指右眼重影、痛楚、視覺模糊等症狀,並無病理學根據,亦與意外無關。 33.另外,符先生聲稱意外令他心理上留下陰影,提出資料指他患上創傷後遺症。但他沒有於損害賠償陳述書提出以精神疾病作為賠償項目,亦沒有於審訊中提出精神科醫學證據直接支持他的指稱。本席不接納符先生聲稱的精神問題為賠償項目的一部分。 34.經考慮後,本席認為兩位眼科專家醫生的聯合報告及證供比符先生證供可取,裁定符先生意外傷勢已於2015年9月7日復原;他就意外所需的病假為一個月;意外傷勢不影響他重返紮鐵工作,亦不影響日常生活。本席認為符先生誇大右眼傷勢及影響。 簽署法庭文件及包攬訴訟嫌疑 35.另外,本案申索陳述書以英文撰寫,表面上符先生原代表律師於文件上簽署,確認已向符先生翻譯其內容。同頁亦有符先生所簽署的屬實申述。盤問下,符先生卻指律師從沒有向他翻譯或解釋申索陳述書的內容,當時有關人員只着他在一張白紙上簽名,他甚至連申索陳述書也沒有見過。直至辭退律師後,申索陳述書才交到他手中。 36.符先生日期為2018年12月12日的證人陳述書以中文撰寫,表面上有他本人簽署聲明,表示內容為自願提供並且屬實。雖然符先生作供時採納證人陳述書為主問證供,但盤問下指簽署時並不知道內容,而只是按有關人員要求在一張白紙上簽署。 37.申索陳述書及證人陳述書內容整體上與符先生證供吻合,律師並沒有理由不如常向符先生展示、翻譯或解釋內容,反而作出虛假聲明。符先生這方面的證供內在可能性不大 (inherently improbable)。 38.至於日期為2018年7月17日的傳訊令狀,表面顯示律師簽署確認有向符先生解釋包攬訴訟屬於違法,而符先生亦簽署確認本案不存在包攬訴訟的安排。但盤問下符先生指,除部份由他本人向醫院索取的醫療報告外,他就本案並沒有付出律師費或其他費用如專家證人的收費。符先生指律師表示,如他於本案勝訴,律師將向對方保險公司跟進付款,而即使敗訴也無須他付出律師費或其他費用。符先生所指非常嚴重,涉及非法包攬訴訟嫌疑,與律師所簽署確認的事項有抵觸,內在可能性 (inherently improbable) 不大。 39.本席不接納符先生指律師沒有向他展示、翻譯及解釋申索陳述書及證人陳述書的內容,亦不接納律師向他表示無須付律師費或其他費用。 意外責任 40.就意外責任而言,符先生以包圍樓宇外牆竹棚的安全網破開大孔,令石屎泥頭墜下,作為申索事實基礎。意外一個多月後,符先生於2015年10月7日向其士梁主任提供一份聲明書,再於2015年11月21日提供一份補充聲明書。符先生在該兩份聲明書中描述意外發生經過,但只提及被石屎泥頭下墜擊中,而沒有提及安全網有大孔破開以致有石屎泥頭墜下。本案是由辯方第一次提及安全網,於日期為2018年8月28日的抗辯書中指,意外涉及細小而安全網無法阻截的物體。之後,符先生才於日期為2018年12月12日的證人陳述書中首次指稱安全網有大孔破開。 41.符先生於盤問下解釋,沒有在兩份聲明書中提及安全網有大孔破開,因為他當時只在回答梁主任的提問。他的意思明顯是指因為梁主任的問題沒有提及安全網,所以他沒於聲明書中指出安全網破開大孔。從第一份聲明書可見,梁主任只於符先生描述意外發生經過後,才向他提出三條簡單跟進問題。在此之前,梁主任證供指,她只是問符先生意外如何發生,他便描述發生經過。無論如何,如安全網真的破開大孔,明顯是意外發生的關鍵。本席認為,如安全網真的破開大孔,即使梁主任沒有特別就安全網提問,符先生亦必定會向她指出。正如他於第二份聲明書中,特意補充事發時被打到右眼眼球及安全帽,但依然沒有提及安全網破開大孔。況且,他指當日在受傷位置工作了只約三至四分鐘便發生意外,而開始在該位置工作前,他有觀察環境,包括安全網的情況,但看不見大孔。 42.本席考慮意外責任時,要顧及符先生的證供的整體可信性,包括他的證供於上述其他環節不被接納。整體考慮後,本席不接納符先生親眼目睹安全網出現破孔及石屎泥頭跌下。本席裁定,符先生未能證明安全網出現破孔及石屎泥頭從破孔跌下。符先生陳詞提出,事發當日風勢微弱,反駁辯方指意外只涉及體積細小的沙石。但有關陳詞並不影響本席就事發時安全網狀態的裁定。符先生接受如果沒有破孔,安全網所提供的保護為足夠。既然他未能證明安全網出現破孔,安全網的狀況於本案並不構成疏忽或違反其他相關責任。 43.另一方面,梁經理承認,地盤環境通常有沙石存在。他與另一辯方證人梁主任都認同,即使安全網沒有破孔,亦不能防止體積細小的泥頭或沙石跌出。梁經理亦承認,辯方沒有主動派發護目鏡予符先生。本席接納符先生當日異物入眼而意外受傷,故仍須考慮辯方沒有主動派發護目鏡以防止意外,是否構成疏忽或違反其他相關責任。但梁主任指,因為護目鏡可能阻擋視線及導致盲點,紮鐵工人一般不配戴,通常只有從事打鑿及釘板等工種的工人需要配戴。符先生沒有反駁梁主任證供。本案沒有證據顯示,於意外發生前的情況下,紮鐵工人需要護目鏡保護。本席裁定,符先生未能於本案證明不提供護目鏡予他構成疏忽或違反其他相關責任。 44.申索陳述書就辯方如何疏忽或違反其他相關責任,雖然提出多項陳述,但除安全網狀況及提供護目鏡問題外,符先生沒有於審訊中就其他有關陳述提出其他證據,亦沒有反駁梁經理指辯方已採取其他多項安全措施。本席裁定辯方在其他方面亦沒有疏忽或違反其他相關責任。 45.雖然符先生依賴「事實不言自明」的原則,但該原則只適用於意外發生經過未能被準確掌握,但被告的作為或不作為大可能構成沒有適當顧及原告安全的案件 (Sanfield Building Contractors Ltd v Li Kai Cheong (2003) 6 HKCFAR 207 at [3])。本席認為該原則不適用於本案,因為本案證據並不顯示辯方有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構成沒有適當顧及符先生安全。 46.本席裁定,符先生未能於本案證明辯方疏忽或違反其他相關責任而須要為涉事意外作出賠償。 賠償金額 47.假設辯方有疏忽或違反其他相關責任而造成涉事意外[30],雙方就賠償金額的立埸可見於下表:
48.符先生索償金額建基於其聲稱右眼傷勢沒有順利康復,持續出現痛楚、重影、視覺模糊以及頭暈等症狀,以致不能繼續從事紮鐵工作,並影響日常生活。如上述,本席不接納相關證供,亦不接納符先生聲稱的精神問題為賠償項目的一部分。相反,本席接納聯合報告及兩位眼科專家醫生在庭上的證供,即由涉事意外所引起的傷勢已於2015年9月7日復原;符先生所需的病假為一個月;涉事意外傷勢不影響他重返紮鐵工作,亦不影響日常生活。 49.基於上述裁定的傷勢,就痛楚、痛苦及喪失生活情趣 (pain and sufferings and loss of amenities) 一項,本席接納辯方陳詞[33],裁定合理賠償金額為港幣100,000元。 50.本席人亦接納辯方陳詞指,符先生在不遲於意外後兩個月,右眼已康復,故審前收入損失 (pre-trial loss of earnings) 一項應以兩個月計算。受傷時,符先生的日薪為港幣1,840元,根據勞工處簽發的補償評估證明書 [34],每月收入為港幣33,710.53元,另有每月強積金僱主供款港幣1,500元。扣減期間兩天復工收入,此項金額為港幣66,741.06元 ([33,710.53 x 2] + [1,500 x 2] – [1,840 x 2] = 66,741.06)。 51.由於符先生可於意外後兩個月恢復紮鐵工作,本席裁定辯方無需就審後收入損失 (post-trial loss of earnings) 及喪失收入能力 (loss of earning capacity) 兩項作賠償。 52.本席接納辯方陳詞,裁定專項損害 (special damages) 賠償為港幣18,000元。 53.總賠償金額為港幣184,741.06元。 54.符先生早前就意外於僱員補償案件2017年39號中獲得合共港幣823,507.00元補償金。他須以該款項抵銷此案裁定的賠償金額。本席同意辯方陳詞,即使辯方有疏忽或違反其他相關責任而要作出賠償,賠償金額連同可得利息,將全數被抵銷,最終無須向符先生再作任何賠償。 審結處理 55.本席駁回符先生的申索,並頒下暫准訟費命令,判定符先生須支付辯方有關處理符先生的申索所涉及的訟費,如果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款額,則由訟費評定官評定。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由的近律師行轉聘杜偉達大律師及吳卓修大律師代表。 [1] 按法庭紀錄,有關律師於2019年8月21日終止代表符先生。 [2] 符先生於2015年9月29及30日返回事發地盤,另於2015年12月29日受僱於另一僱主。 [3] 由2017年1月20日至2月6日。 [4] 審訊文件册一,164頁。 [5] 審訊文件册一,165頁。 [6] 審訊文件册一,161頁。 [7] 審訊文件册一,165頁。 [8] 審訊文件册一,161頁;亦可見醫療紀錄、病假紙及醫療費用收據文件册一,9頁。 [9] 審訊文件册一,162頁。 [10] 符先生證供指醫生當日發現其右眼有色素,並施手術取出。 [11] 審訊文件册一,155頁。 [12] 審訊文件册一,156頁。 [13] 審訊文件册一,159頁;亦可見166頁。 [14] 審訊文件册一,145頁;亦可見醫療紀錄、病假紙及醫療費用收據文件册一,236-237頁。 [15] 審訊文件册一,156頁。 [16] 審訊文件册一,157頁;亦可見163頁。 [17] 審訊文件册一,159-160頁;亦可見166-167頁。 [18] 審訊文件册一,168頁。 [19] 審訊文件册一,171頁。 [20] 2020年6月22日的更改漏字版本於聯合報告第10頁第5段最後一句加入 “not” 字為 “The pingueculae is a pre-existing condition and is not resulted from the alleged eye injury happened on 28 August 2015”。 [21] 審訊文件册一,151頁。 [22] 審訊文件册一,152頁。 [23] 審訊文件册一,151頁。 [24] 審訊文件册一,144頁;亦可見醫療紀錄、病假紙及醫療費用收據文件册一,152-154頁。 [25] 審訊文件册一,151頁;亦可見醫療紀錄、病假紙及醫療費用收據文件册一,152-154頁。 [26] 審訊文件册一,150頁。 [27] 審訊文件册一,151-152頁。 [28] 審訊文件册一,151-152頁。 [29] 連同吳卓修大律師。 [30] 抗辯書雖然指符先生要負上共分疏忽責任 (contributory negligence),但辯方沒有就此作出陳詞。 [31] 日期為2019年4月10日的經修訂賠償陳述書。 [32] 日期為2020年7月30日辯方結案陳詞。 [33] 就此項賠償金額,辯方陳詞援引Chang Kin Wai v Ng Kwok Leung DCPI 1106/2005; Sen Hem Pratap v Hang Yue Engineering Limited DCPI 131/2010 及 Mohammad Afzal v Man Fun Wa Formerly t/a Kwong lee Engineering Co [2019] HKCFI 1958 三案 [34]審訊文件册一,192頁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