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佩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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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年2月9日被告人駕駛一輛私家車沿西沙路(往烏溪沙方向)左三線行車,當駛進馬鞍山西沙路與鞍源街交界(往烏溪沙方向)的交通燈控制路口時,一名男子(下稱「曾先生」)在私家車前面由左至右橫過西沙路,結果私家車左車頭撞倒曾先生。其後曾先生被送往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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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76/2022 [2024] HKDC 10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77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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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022年2月9日被告人駕駛一輛私家車沿西沙路(往烏溪沙方向)左三線行車,當駛進馬鞍山西沙路與鞍源街交界(往烏溪沙方向)的交通燈控制路口時,一名男子(下稱「曾先生」)在私家車前面由左至右橫過西沙路,結果私家車左車頭撞倒曾先生。其後曾先生被送往醫院。 2.意外引致曾先生身體嚴重受傷,包括頭部不同位置有裂傷、瘀傷和腫脹,身體多處受傷骨折等。進行緊急手術後,曾先生被送往深切治療部。在住院期間,曾先生出現併發症,其後轉往沙田醫院作康復治療。 3.被告人因此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被告人不承認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不過控方並不接納她較輕的認罪。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人面對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罪名罪成。 4.被告人現年42歲,已婚,有1名8歲兒子。被告人現在是一名家庭主婦,主力接送兒子上學,及到老人院探望及照顧76歲的父親,而案發時被告人是一名病人服務助理員,現已離職。被告人自己、她的丈夫、舊同事及朋友,都有為被告人撰寫求情信,要求本席盡量從輕發落。被告人有10年駕駛經驗,有一次「不小心駕駛」的交通定罪記錄。 5.「不小心駕駛」罪沒有特別的量刑指引,因為每件案件的判刑,都要根據該案的情況而定。 6.案例指出,如果交通意外引致有人受傷,縱使傷勢嚴重,法庭有時會以罰款或非監禁形式處理,例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瑞偉,DCCC 428/2014,該案被告人原本面對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控罪,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最終法庭判處了該案被告人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7.案發地點不是行人可以橫過馬路的地方,而根據本席之裁決,被告人是一時缺乏專注,未有及早注意到曾先生在橫過馬路,才會釀成意外,話雖如此,在量刑時本席不能忽略今次意外對受害人所造成的影響,因此如果只是罰款,並不足以反映本案的嚴重性。 8.在量刑前,本席考慮到被告人在開審前早已表示願意承認「不小心駕駛」控罪,過往只有一次相同的交通定罪記錄,今次事件只是不小心駕駛,因此本案雖然引致曾先生身體受到嚴重傷害,但是本席認同可以先索取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再作最終的量刑。 9.根據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被告人適宜接受社會服務令,但認為被告人因為需要花時間照顧兒子,所以只建議她履行80至120小時社會服務。本席考慮所有情況後,雖然接納報告的建議,但認為短時間的社會服務不足以反映本案的嚴重性。本席下令被告履行共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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