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振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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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77/2023 [2024] HKDC 13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87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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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被告人鄭振昇於本席前承認1項“管有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3年4月11日,於油麻地上海街/登打士街休憩處,管有危險藥物,即內含4.40克甲基本苯丙胺鹽酸鹽的4.40克晶狀固體。 案情 2.被告人承認的經修訂案情撮要顯示,於2023年4月11日早上約9:54時,警員於上海街/登打士街休憩處發現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截停查問及搜身。警員於被告人內褲內近左腰位置發現1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3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共4.40克甲基本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毒”)的共4.40克晶狀固體。 3.被告人被拘捕,警誡下他承認對上述危險藥物知情。於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警誡下被告人承認管有和吸食上述檢獲的危險藥物,及很久之前已有吸食毒品習慣。 4.上述毒品估計市值港幣3,124元。 被告人背景 5.被告人現年34歲,1989年11月8日於香港出生。他曾受中二程度教育。他稱被捕時他任職搬運工人,日薪800元,與婆婆於尖沙咀居住。他16歲開始犯事,共有15次共21項刑事紀錄,其中8次為“管有危險藥物”罪,最後一次定罪紀錄為“入屋犯法”罪,於2022年2月16日被判處1年10個月監禁。 求情 6.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求情時他表示自己認罪,要求法庭輕判。 7.戒毒所報告指被告人由2008年至2013年曾經被判入戒毒所強迫戒毒5次。就本案他於2023年4月17日被拘捕後,一直被還柙,醫療報告顯示目前被告人並沒有毒癮,報告結論是被告人不適宜進入戒毒所。 量刑 8.一般而言,“管有危險藥物”罪,若然涉及的危險藥物份量並非特別高,量刑起點為12至18個月[1]。本案涉及4.40克冰毒,份量不算特別高,本席不會考慮潛在風險(latent risk)的加刑因素。本席以1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9.被告人有8次同類型案底,可以視為積犯[2]。就被告人的刑事紀錄,量刑起點加3個月,即21個月。 10.被告人適時認罪,可獲三份一扣減,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11.就被個人承認的“管有危險藥物”罪,本席判被告人入獄1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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