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sj 對 Lsha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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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就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徐韻華(當時官階)2022年12月1日撤銷他的原訴動議通知書的判決提出上訴。本庭在2024年7月3日頒發判案書( [2024] HKCA 573 ),撤銷申請人的上訴。本庭同時命令申請人支付第二答辯人的訟費,金額循簡易程序評估,並就提交訟費陳述書及反對書給予指示(見判案書第45段)。

Cited by 5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483/2022[2024] HKCA 76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5 Aug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483/2022 [2024] HKCA 766

原案件[2022] HKCFI 383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22年第483號

(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22年第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LCSJ  
   
第一答辯人 LSHA  
第二答辯人 社會福利署署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判決書日期:  2024年8月15日

判決書(訟費評定)


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申請人就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徐韻華(當時官階)2022年12月1日撤銷他的原訴動議通知書的判決提出上訴。本庭在2024年7月3日頒發判案書([2024] HKCA 573),撤銷申請人的上訴。本庭同時命令申請人支付第二答辯人的訟費,金額循簡易程序評估,並就提交訟費陳述書及反對書給予指示(見判案書第45段)。

2.第二答辯人在2024年7月12日提交了訟費陳述書,並在同日送達予申請人[1]。申請人在2024年7月30日向法庭提交反對書。按本庭的指示,申請人提交反對書的期限是2024年7月26日;由於申請人的延誤並非嚴重,本庭會酌情准許他逾期提交反對書。

3.申請人提出的反對理由可歸納為3點:

(1)  他指第二答辯人的訟費陳述書不具明細陳述。按本庭的命令,第二答辯人的訟費循簡易程序進行評估。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的重點在於節省時間及訴訟費用。是故,《實務指示14.3》第7段要求循簡易程序評估的訟費陳述書應依照該實務指示附件A的格式。第二答辯人提交的訟費陳述書符合附件A的格式。而且,《實務指示14.3》第13段亦訂明,法庭在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時,只會作出粗略的評估而不會進行小型的訟費評定聆訊,因此法庭不接受內容冗長繁瑣的訟費陳述書,訟費陳述書因此不需要列出明細或所涉的工作詳情。這項反對理由不成立。

(2)  第二,申請人稱「現在已是AI的智能電腦處理文書及文件冊的新世代」,B3項(律政書記整理文件冊)及D部分有關擬備、審閱文件,查閱法例和案例等工作是「浮誇不實」、「虛耗時間」和「濫收訟費」。首先,B3項的文書工作和D部分的專業工作屬為上訴程序必須和合理進行的工作。其次,申請人沒有提出具體理由支持他指律政司的人員和律師用上的時間是不實或不當。第三,即使如申請人所稱,這些工作可以人工智能技術進行,這不等於律政司必須或只可以透過人工智能技術進行這些文書和專業工作。第四,即使採用人工智能,律政司的書記和律師亦需要花時間啟用和進行有關工作。這項反對理由毫無立論基礎。

(3)  第三,申請人指不存在C1項(與當事人聯絡)及C2項(與申請人聯絡)的工作。C1項的當事人是指律政司的當事人,即第二答辯人,並非李女士,申請人顯然有所誤解。C2項指的聯絡包括書信。在本上訴中,律政司明顯曾就擬備上訴文件冊目錄及內容、申請人申請更改上訴聆訊日期,及送達上訴文件冊、陳詞和訟費陳述書等等事項與申請人有書信往來。本庭不接受申請人指律政司虛假陳述和濫收訟費的說法。這項反對理由不成立。

4.本庭考慮了第二答辯人的訟費陳述書。本庭認為,鑑於本上訴不涉及複雜事實問題或艱澀論點,按「訴訟各方對評」的評估原則,C1項(與當事人聯絡)涉及的時數應下調至30分鐘。此外,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申請人只需就D3項(查閱有關法例及案例)和D5項(出席聆訊)支付一位收費者的費用,曹律師的費用應被剔除。本庭把第二答辯人的訟費評定為港幣36,976元。

(朱芬齡) (林雲浩) (周家明)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二答辯人:由律政司沈羨瑜高級政府律師及曹嘉恩政府律師代表。



[1] 見日期為2024年7月18日的葉曉豐第二份宗教式誓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