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偉珍 對 香港瑪嘉烈醫院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26/2024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August 2024.

1. 原告人2023 年3 月22 日提交經修訂原訴傳票,要求法庭就以下問題作出裁決:「有關香港瑪嘉烈醫院病房主管聲明不救原告人同居30 年愛人鍾景光致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章第三十七條,及第三章第二十八條的違法事宜。(有視頻為證據)」

Cites 3 cases

Case No.CACV 26/2024[2024] HKCA 801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2 Aug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26/2024, [2024] HKCA 801

原案件:[2024] HKCFI 15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 2024 年第 26號

(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23年第38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梁偉珍  
   
被告人 香港瑪嘉烈醫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聆訊日期: 2024年8月16日
判案書日期: 2024年8月22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I.  上訴

1.原告人2023 年3 月22 日提交經修訂原訴傳票,要求法庭就以下問題作出裁決:「有關香港瑪嘉烈醫院病房主管聲明不救原告人同居30 年愛人鍾景光致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章第三十七條,及第三章第二十八條的違法事宜。(有視頻為證據)」

2.高等法院法官馮驊(「馮法官」)根據被告人的申請,以原告人的申索屬瑣屑無聊、無理纏擾及濫用法律程序為由,剔除原告人的原訴傳票和撤銷原告人針對被告人的申索和訴訟。原告人提出上訴。

II.  案件背景

3.本庭根據馮法官的判案書及本案其他存檔文件簡述案件背景。

4.原告人為鍾景光(「死者」)之前妻。2009 年12 月31 日家事法庭就死者和原告人的婚姻頒佈離婚絕對命令。死者於2023 年1 月17 日(年72 歲)在香港瑪嘉烈醫院去世。

5.死者是一名嚴重病患者,他的病歷包括雙側頸動脈狹窄 (bilateral carotid stenosis)、原發性甲狀腺功能減退 (primary hypothyroidism)及缺血性心肌梗塞 (ischemic infarct)。

6.死者在2022年12月2日在香港瑪嘉烈醫院接受動脈介入治療術。出院後他因跌倒導致蛛網膜下腔出血,於2022年12月23日入住香港瑪嘉烈醫院深切治療部。當時他的格拉斯哥昏迷指數為滿分,處於清醒狀態。死者後來情況好轉,被轉送到香港瑪嘉烈醫院外科病房。他於2022年12 月30 日違反醫囑出院,自行離開香港瑪嘉烈醫院。

7.2023年1月2日上午,死者因發燒及氣喘進入香港瑪嘉烈醫院,下午突發心臟停頓 (cardiac arrest),經進行心肺復甦、插喉及注射强心劑等治療後,至2013 年1 月5 日穩定下來。驗血顯示有敗血症克雷伯菌 (Klebsiella Septicaemia) ,多個器官衰竭,彌漫性血管内凝 (disseminated intravascular coagulation),消化道出血 (gastrointestinal bleeding)。腦素描顯示多發性缺血腦梗塞 (multiple ischemic cerebral stroke)。

8.2023年1月12日死者情況惡化,多發性缺血腦梗塞出現出血性轉化 (hemorrhagic transformation),格拉斯哥昏迷指數 (Glasglow Coma Scale)下降。醫生建議進行保守治療,並與死者家人開會,解釋死者情況,家人同意在死者心臟停頓時不進行心肺復甦 (not attempt 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9.2023年1月16日,死者再度有消化道出血。經緊急徵詢外科部醫生後,外科部醫生替他以加入了腎上腺素的紗布進行紗布填塞止血。2023年1月17日,死者被發現沒有脈搏,香港瑪嘉烈醫院醫護人員根據他家人意願沒有為他進行心肺復甦,他於2023年1月17日證實不治。

III.  原告人的申索

10.原告人依賴的《基本法》第二章第三十七條及第三 章第二十八條內容分別如下:

「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剝奪居民的生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11.原告人認為被告人違反上述條文的理據是:

「1) 香港瑪嘉烈醫院違反《基本法》非法監禁被昏迷鍾景光:因病房主管走過來同我講不救我先生,我擔心鍾景光安危而要求24 小時陪護鍾景光的要求被拒,只准我每天探視兩小時,中午一小時被稱為恩恤探訪時間,晚上六至七 時為公眾探訪時間,探訪時間如果超過15 分鐘就會被責駡及趕走。

2) 被告人違反《基本法》,監禁式治療我先生致死:不需解釋的藥單與醫療報告 (須經聲明不醫治我愛人的病房主管同意) (有視頻為證)及藥單是不被病人家屬知曉的,監禁封閉式的治療令被昏迷的鍾景光慘死。

3) 被告人違法,監禁式虐待被昏迷的鍾景光,包括對鍾景光所有的反應進行針對處理,包括溫度差令鍾景光發燒等方式致鍾景光死亡 (看陳述書)。」

12.原告人表明她並非要求任何賠償,只是要求法庭就被告人違反上述條文作出宣告。

IV.  馮法官裁決理由

13.原告人稱其申索不涉及金錢濟助,申請是基於公衆利益,涉及刑事、醫療疏忽及司法覆核元素。馮法官就原告人申索的理據分析如下:

1)  就民事訴訟,訴訟地位屬於死者,必須由遺產管理人 ( 見Ingall v Moran [1944] KB 160)或獲遺產管理人授權 ( 見Lam Sik Ying, Administrator for the Estate of Lam Tim alias Stan Lam Tin, deceased v Lam Sik Shi [2020] HKCA 659)才可展開訴訟。因此,即使不涉及賠償問題的醫療失誤,原告人亦沒有提出訴訟的權力。

2)  至於刑事程序,一般是經警方調查後提出檢控。不過就本案情節,原告人所謂非法禁錮、加害、虐待致死,根本就與醫院的記錄嚴重不符,起訴是沒有基礎的。況且,高等法院並非裁判法院,根本無權處理私人傳票方式的檢控。

3)  法庭行使宣告性命令的酌情權時必須考慮申請人與議題的利益關係和爭議點的是非曲直。兩者是「互爲因果」。

4)  即使原告人提出的是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案件也達不到具有合理爭辯的門檻。

14.馮法官裁定死者的病情是本身患有心臟、血管和機能衰退。入院後,他突發中風及心臟停頓,經搶救後仍危殆。在這些情況下,醫生與家人商討若心臟再次停頓時是否仍施行心肺復甦是正確做法。在死者子女已同意不作心肺復甦的情況下,原告人作為死者女友的利益關係相對並非關鍵。

15.原告人稱死者遭非法禁錮及虐待致死,根本就是誇張失實、信口雌黃。她呈交死者過世後她與醫護人員對質的錄音,他們支吾以對,但沒有任何承認。所謂醫務人員隱瞞,其實是他們對她一些無關宏旨的要求不作糾纏的應對。

V.  原告人的上訴理由

16.原告人的上訴理由是馮法官漠視原告人12 個視頻證據及其他證物。原告人指馮法官包庇監禁式治療,致令死者死亡,理據如下:

「1) 惡意人為拉開被子及將病房溫度調低加害被昏迷的鍾景光,被法官:「不准24小時陪護加被子」;

2) 虐待加害致死的12個視頻證據,被法官說:「誇張失實、信口雌黃」證據何用?[視頻K女護士證實鍾景光被昏迷被餵奶粉及被減呼吸罩含氧量,被告人蓄意加害治療鍾景光致死](視頻K女護士證實鍾景光心臟好轉、腦部止血、被昏迷、被餵奶粉及被減呼吸罩含氧量,及並非法官指出:「經搶救後仍然危殆」);

3) 入院第一天被蓄意昏迷及害死鍾景光後,欺騙家人簽字兩次。[不否認醒的視頻J ,醒的-證物4和證物5及2023 年12 月18 日回應的第一頁的第一條];

4) 隱瞞死亡日期,解釋死因是浪費口水- -視頻證據D;

5) 投訴第二天說不救人,不須解釋死因- -視頻 A及被告人不回應- -原告人9 月12 日反對被告人申請的理由;

6) 說謊醫生及護士逃避死因- -視頻證據B/L;

7) 鍾景光並沒有違法犯罪並不是犯人,醫院無權監禁式治療鍾景光加害致死我同居30 年的愛人。[死者鍾景光與原告人生活息息相關,雖結婚一年後離婚,但婚前及離婚後同居30年時間。關係是愛人、姨太、孩子父母的關係,並非法官所說「女友的關係」,因為女友不會同居生子。];

8) 綜上七點再綜合護士、醫生,病房主管不回答的死因是被告人監禁式治療加害致死我愛人的違法事實;和

9) 基於鍾景光並沒有違法犯罪並不是犯人,且被告人拒絕原告人24小時陪護的要求、聲明不救人、不須要解釋死因、隱瞞死亡日期五天,被告人無權監禁式治療鍾景光加害致死我同居30年的愛人的事實證據確鑿。」

VI.  本庭的意見

17.馮法官是行使酌情權,剔除及撤銷原告人的申索。上訴法庭在處理針對原審法官行使酌情權的上訴所採用的原則是,上訴法庭只會在原審法官犯了明顯的錯誤,例如犯了原則性的錯誤、錯誤理解或忽略考慮相關證據或事情、錯誤考慮不相關事情、或作出超越合理行使酌情權範圍內的決定之情況下才會推翻原審法官的裁決,重新行使酌情權。

18.本案關於死者由2023年1月2日入院至1月17 日死亡這段時間經歷的身體衰竭及治療過程已經記錄在被告人2023年1月17日有關死者的「出院摘要」 。明顯地死者是嚴重病患者,在入院期間接受緊急治療。這摘要亦記錄了死者家人同意被告人不替死者施行心肺復甦的決定。馮法官根據這份與死者死亡背景同時期撰寫的客觀醫療紀錄,考慮原告人稱被告人「非法監禁」死者,對他施行「監禁式治療」及「監禁式虐待」等指控的申索是否瑣屑無聊、無理纏擾及濫用法律程序。原告人從未對死者的病歷及在醫院期間身體衰竭所接受的治療提出任何異議。馮法官亦以原告人所提出的視頻紀錄內容(涉及上訴理據1至6項)考慮原告人的指控。本庭認為馮法官的處理方法是正確的。

19.另外,馮法官就原告人的訴訟身份作出的裁決亦是合符法律原則的,原告人未能提出任何實質證據證明馮法官對被告人有任何偏頗之處。

20.本庭認為馮法官正確行使酌情權,裁定原告人的申索沒有法律基礎,屬於瑣屑無聊、無理纏擾及濫用法律程序的訴訟。 

VII.  其他議題

21.原告人指被告人提交虛假上訴文件及多次要求本庭批准她更新上訴文件冊。本庭認為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人提交的文件是虛假的。本庭亦已經多次拒絕原告人的申請。原告人重複提出這議題對她的上訴完全沒有幫助。

VIII.  總結

22.本庭駁回原告人的上訴及撤銷她在2024年7 月22 日、7 月29 日、7 月31 日、8 月5 日、8 月12 日及8 月15 日存檔的共六份傳票。本庭亦命令她支付被告人本上訴的訟費,金額循簡易程序評估。被告人在本判案書頒發之日起計的14 天內提交及送達訟費清單,原告人可在之後的14 天內提交及送達反對書,就個別項目提出反對。之後本庭將以書面方式評估該訟費。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副庭長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周家明)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由肯尼狄律師行轉聘文嘉樂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