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偉珍 對 香港瑪嘉烈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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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2023 年3 月22 日提交經修訂原訴傳票,要求法庭就以下問題作出裁決:「有關香港瑪嘉烈醫院病房主管聲明不救原告人同居30 年愛人鍾景光致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章第三十七條,及第三章第二十八條的違法事宜。(有視頻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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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6/2024, [2024] HKCA 801 原案件:[2024] HKCFI 15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 2024 年第 26號 (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23年第38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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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I. 上訴 1.原告人2023 年3 月22 日提交經修訂原訴傳票,要求法庭就以下問題作出裁決:「有關香港瑪嘉烈醫院病房主管聲明不救原告人同居30 年愛人鍾景光致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章第三十七條,及第三章第二十八條的違法事宜。(有視頻為證據)」 2.高等法院法官馮驊(「馮法官」)根據被告人的申請,以原告人的申索屬瑣屑無聊、無理纏擾及濫用法律程序為由,剔除原告人的原訴傳票和撤銷原告人針對被告人的申索和訴訟。原告人提出上訴。 II. 案件背景 3.本庭根據馮法官的判案書及本案其他存檔文件簡述案件背景。 4.原告人為鍾景光(「死者」)之前妻。2009 年12 月31 日家事法庭就死者和原告人的婚姻頒佈離婚絕對命令。死者於2023 年1 月17 日(年72 歲)在香港瑪嘉烈醫院去世。 5.死者是一名嚴重病患者,他的病歷包括雙側頸動脈狹窄 (bilateral carotid stenosis)、原發性甲狀腺功能減退 (primary hypothyroidism)及缺血性心肌梗塞 (ischemic infarct)。 6.死者在2022年12月2日在香港瑪嘉烈醫院接受動脈介入治療術。出院後他因跌倒導致蛛網膜下腔出血,於2022年12月23日入住香港瑪嘉烈醫院深切治療部。當時他的格拉斯哥昏迷指數為滿分,處於清醒狀態。死者後來情況好轉,被轉送到香港瑪嘉烈醫院外科病房。他於2022年12 月30 日違反醫囑出院,自行離開香港瑪嘉烈醫院。 7.2023年1月2日上午,死者因發燒及氣喘進入香港瑪嘉烈醫院,下午突發心臟停頓 (cardiac arrest),經進行心肺復甦、插喉及注射强心劑等治療後,至2013 年1 月5 日穩定下來。驗血顯示有敗血症克雷伯菌 (Klebsiella Septicaemia) ,多個器官衰竭,彌漫性血管内凝 (disseminated intravascular coagulation),消化道出血 (gastrointestinal bleeding)。腦素描顯示多發性缺血腦梗塞 (multiple ischemic cerebral stroke)。 8.2023年1月12日死者情況惡化,多發性缺血腦梗塞出現出血性轉化 (hemorrhagic transformation),格拉斯哥昏迷指數 (Glasglow Coma Scale)下降。醫生建議進行保守治療,並與死者家人開會,解釋死者情況,家人同意在死者心臟停頓時不進行心肺復甦 (not attempt 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9.2023年1月16日,死者再度有消化道出血。經緊急徵詢外科部醫生後,外科部醫生替他以加入了腎上腺素的紗布進行紗布填塞止血。2023年1月17日,死者被發現沒有脈搏,香港瑪嘉烈醫院醫護人員根據他家人意願沒有為他進行心肺復甦,他於2023年1月17日證實不治。 III. 原告人的申索 10.原告人依賴的《基本法》第二章第三十七條及第三 章第二十八條內容分別如下:
11.原告人認為被告人違反上述條文的理據是:
12.原告人表明她並非要求任何賠償,只是要求法庭就被告人違反上述條文作出宣告。 IV. 馮法官裁決理由 13.原告人稱其申索不涉及金錢濟助,申請是基於公衆利益,涉及刑事、醫療疏忽及司法覆核元素。馮法官就原告人申索的理據分析如下:
14.馮法官裁定死者的病情是本身患有心臟、血管和機能衰退。入院後,他突發中風及心臟停頓,經搶救後仍危殆。在這些情況下,醫生與家人商討若心臟再次停頓時是否仍施行心肺復甦是正確做法。在死者子女已同意不作心肺復甦的情況下,原告人作為死者女友的利益關係相對並非關鍵。 15.原告人稱死者遭非法禁錮及虐待致死,根本就是誇張失實、信口雌黃。她呈交死者過世後她與醫護人員對質的錄音,他們支吾以對,但沒有任何承認。所謂醫務人員隱瞞,其實是他們對她一些無關宏旨的要求不作糾纏的應對。 V. 原告人的上訴理由 16.原告人的上訴理由是馮法官漠視原告人12 個視頻證據及其他證物。原告人指馮法官包庇監禁式治療,致令死者死亡,理據如下:
VI. 本庭的意見 17.馮法官是行使酌情權,剔除及撤銷原告人的申索。上訴法庭在處理針對原審法官行使酌情權的上訴所採用的原則是,上訴法庭只會在原審法官犯了明顯的錯誤,例如犯了原則性的錯誤、錯誤理解或忽略考慮相關證據或事情、錯誤考慮不相關事情、或作出超越合理行使酌情權範圍內的決定之情況下才會推翻原審法官的裁決,重新行使酌情權。 18.本案關於死者由2023年1月2日入院至1月17 日死亡這段時間經歷的身體衰竭及治療過程已經記錄在被告人2023年1月17日有關死者的「出院摘要」 。明顯地死者是嚴重病患者,在入院期間接受緊急治療。這摘要亦記錄了死者家人同意被告人不替死者施行心肺復甦的決定。馮法官根據這份與死者死亡背景同時期撰寫的客觀醫療紀錄,考慮原告人稱被告人「非法監禁」死者,對他施行「監禁式治療」及「監禁式虐待」等指控的申索是否瑣屑無聊、無理纏擾及濫用法律程序。原告人從未對死者的病歷及在醫院期間身體衰竭所接受的治療提出任何異議。馮法官亦以原告人所提出的視頻紀錄內容(涉及上訴理據1至6項)考慮原告人的指控。本庭認為馮法官的處理方法是正確的。 19.另外,馮法官就原告人的訴訟身份作出的裁決亦是合符法律原則的,原告人未能提出任何實質證據證明馮法官對被告人有任何偏頗之處。 20.本庭認為馮法官正確行使酌情權,裁定原告人的申索沒有法律基礎,屬於瑣屑無聊、無理纏擾及濫用法律程序的訴訟。 VII. 其他議題 21.原告人指被告人提交虛假上訴文件及多次要求本庭批准她更新上訴文件冊。本庭認為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人提交的文件是虛假的。本庭亦已經多次拒絕原告人的申請。原告人重複提出這議題對她的上訴完全沒有幫助。 VIII. 總結 22.本庭駁回原告人的上訴及撤銷她在2024年7 月22 日、7 月29 日、7 月31 日、8 月5 日、8 月12 日及8 月15 日存檔的共六份傳票。本庭亦命令她支付被告人本上訴的訟費,金額循簡易程序評估。被告人在本判案書頒發之日起計的14 天內提交及送達訟費清單,原告人可在之後的14 天內提交及送達反對書,就個別項目提出反對。之後本庭將以書面方式評估該訟費。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由肯尼狄律師行轉聘文嘉樂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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