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偉珍 對 香港瑪嘉烈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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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4年8月22日,本庭頒發判案書,駁回原告人的上訴。案件的背景和有關議題在判案書已詳細列出,故不再複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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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6/2024 , [2024] HKCA 953 原案件:[2024] HKCFI 15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 2024 年第 26號 (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23年第38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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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I. 上訴許可申請 1.2024年8月22日,本庭頒發判案書,駁回原告人的上訴。案件的背景和有關議題在判案書已詳細列出,故不再複述。 2.原告人不服本庭的裁決,於2024年8月29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給予許可,讓她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3.被告人通知本庭,它不會呈交反對書面陳詞,即不會參與原告人的申請。 4.按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何志賢於2024年9月4日指示,原告人存檔的非宗教式誓詞會被視作原告人的陳詞綱要。 5.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原告人的申請。 II. 原告人「提出動議通知書」及書面陳詞的內容 6.原告人在2024年8月29日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內附上多頁法庭已處理的文件,內容簡述如下: 1) 被告人選擇不回應原告人的指控等同默認干犯了違法行為及違反兩項基本法條例; 2) 上訴法庭漠視原告人的理據。 7.原告人在書面陳詞中重申其上述論點。 III. 原則 8.《香港終審法院條例》(《條例》)第22條就民事案件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有以下規定:
9.原告人必須證明她所擬的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IV. 本庭意見 10.原告人在其「提出動議通知書」和書面陳詞只是重申她的立場,完全未能顯示她的上訴涉及任何重大、廣泛、公眾重要性或其他理由的問題。 11.《條例》所指「其他理由」是指案件存在着極不尋常的事宜。原告人未能顯示她所提出的理由符合這條件。 12.本庭亦看不到有任何其他理由致令本庭須將上訴轉交終審法院裁決。 V. 裁決 13.在上述情況下,本庭拒絕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及撤銷原告人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14.由於被告人亦沒有就本申請存檔回應陳詞,本庭不就本申請作出任何訟費命令。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由肯尼狄律師行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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