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偉珍 對 香港瑪嘉烈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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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提出日期爲2023年7月21日的傳票,要求法庭剔除原告人的原訴傳票及撤銷其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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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388/2023 [2024] HKCFI 15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2023年第388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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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 1.被告人提出日期爲2023年7月21日的傳票,要求法庭剔除原告人的原訴傳票及撤銷其申索。 2.根據法庭指示,被告人於2023年12月13日提交補充陳詞,而原告人於2023年12月14日提交補充陳詞及誓詞。 背景 3.原告人為鍾景光(「死者」)之前妻,2009年12月31日家事法庭頒佈離婚絕對命令。死者於2023年1月17日在瑪嘉烈醫院去世。 4.死者的病歷包括雙側頸動脈狹窄(bilateral carotid stenosis),原發性甲狀腺功能減退 (primary hypothyroidism),及缺血性心肌梗塞 (ischemic infarct)。 5.2023年1月2日上午,死者因發燒及氣喘進入瑪嘉烈醫院,下午突發心臟停頓 (cardiac arrest),經心肺復甦、插喉及注射强心劑,至1月5日穩定下來。驗血顯示有敗血症克雷伯菌 (Klebsiella Septicaemia),多器官衰竭,彌漫性血管内凝 (disseminated intravascular coagulation),消化道出血 (gastrointestinal bleeding)。腦素描顯示多發性缺血腦梗塞 (multiple ischemic cerebral stroke)。 6.2023年1月12日死者情況惡化,多發性缺血腦梗塞出現出血性轉化 (hemorrhagic transformation),格拉斯哥昏迷指數 (Glasglow Coma Scale)下降。醫療專家建議保守治療,並與死者家人開會解釋,家人同意若死者心臟停頓時不作心肺復甦 (not attempt 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原告人案情 7.原告人指控瑪嘉烈醫院病房主管聲明不救治死者,並以監禁式治療令死者致死,理據為:
8.原告人表明她並非要求任何賠償,只是要求法庭作出以下宣告:
9.原告人指她沒有同意對死者不施救,而不施救已構成違反香港《基本法》。醫護人員不准她二十四小時陪伴死者,即是禁錮,禁錮即虐待,而拒絕她因冷氣太低要求替死者蓋被,是加害死者。 10.原告人提交死者死後數天她與醫護人員的對話錄音光碟,指稱醫護人員隱瞞死訊五天,拒絕向她交代病情及藥單等,證明他們蓄意隱瞞事件。 11.原告人在補充陳詞時要求陪審團審理案件。 被告人的傳票 12.被告人要求剔除原告人的申索,理據為:
被告人的案情 13.被告人指原告人並非死者的配偶、遺產管理人或受益人,只是多年女友,欠缺訴訟地位。 14.代表被告人的胡律師指出,雖然在剔除無披露合理因由的訴訟時只看訴狀文件,基於原告人所用的程序是原訴傳票,其原訴傳票一同提交的誓詞也是相關的。 15.而被告人的主要論據是原告人的訴訟屬瑣屑無聊、無理纏擾,或濫用法庭程序,都可以考慮被告人的誓章。 16.被告人指死者的三名子女,即與第一任妻子所生的鍾鎮輝及鍾安儀,及與原告人所生的鍾民健均簽署文件,同意如果死者心臟停頓,不作心肺復甦。死者妹妹鍾寶蓮亦同意。而原告人在她兩份均日期爲2023年8月3日的誓詞中亦提及,與醫生開會期間,她曾被「姑姐」叫了出去。因此,原告人是無理纏擾及濫用法庭程序。 17.被告人指原告人與死者離婚訴訟期間,曾提出九宗訴訟,被告人包括律師、高等法院聆案官、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等,足見她無理纏擾及濫用法庭程序的前科,在本案也是如此。 討論 18.原告人指訴訟不涉及金錢濟助,申請是基於公衆利益。而看來涉及刑事、醫療疏忽及司法覆核元素。 19.就民事訴訟,訴訟地位屬於死者,必須由遺產管理人(見Ingall v Moran [1944] KB 160)或獲遺產管理人授權(見Lam Sik Ying, Administrator for the Estate of Lam Tim alias Stan Lam Tin, deceased v Lam Sik Shi [2020] HKCA 659)才可展開訴訟。因此,即使不涉及賠償問題的醫療失誤,原告人亦無訴訟地位。 20.至於刑事程序,一般是經警方調查後提出檢控。不過就本案情節,原告人所謂非法禁錮、加害、虐待致死,根本就與醫院的記錄與一般理解嚴重不符,起訴無從説起。況且,本院並非裁判法院,根本無權處理私人傳票方式的檢控。 21.至於法庭頒出宣告性命令(declaratory relief)的管轄權,在Koo Ming Kown v Rev Mok Kong Ting (President of the Baptist Convention of Hong Kong [2018] HKCFI 967,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杜桂峰指出,申請人必須展示:
22.因此,法庭行使宣告性命令的酌情權時,必須考慮申請人與議題的利益關係,和爭議的是非曲直。其實,本案兩者互爲因果。 23.縱觀本案,死者本身患有心臟、血管和機能衰退的病情。入院後,他突發中風及心臟停頓,經搶救後仍危殆。在這些情況下,與家人商討心臟再停頓時是否仍施行心肺復甦是正確做法。在死者子女的同意下,原告人只是女友的利益關係相對並非關鍵。 24.而原告人所謂非法禁錮及虐待致死,根本就是誇張失實、信口雌黃。她呈交死者死後與醫務人員對質的錄音,他們支吾以對,但沒有任何承認。所謂醫務人員隱瞞,其實是他們對她一些無關宏旨的要求不作糾纏的應對。 25.就原告人在庭上發言的表現,她面對醫護人員時的態度亦可見一斑。 26.即使是司法覆核許可,案件也達不到有合理爭辯的門檻。 27.刑事案件以外,非法禁錮的民事案件是可以交付陪審團審理。但本案根本需要剔除,遑論審訊。 結論 28.基於上述理由,除無合理訴訟因由一點外,被告人的其餘論點均支持剔除。既然如此,無合理訴訟因由一點亦無需再議。 訟費 29.基於原告人敗訴,本席作出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訟費的暫准命令,除非原告人在14天内提出反對及提交理據,否則照准。 30.無論如何,被告人在14天内提交草擬訟費單,原告人在28天内就個別項目提出反對,被告人在之後14天内回應,以便法庭作出書面簡易評估(適用的話)。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肯尼狄律師行胡百豪律師代表 [1] 原文:“20. Thus in summary, an applicant seeking to invoke the court’s jurisdiction to grant declaratory relief has to show: (1) that he has a real interest in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declaration (the real issue requirement); (2) that he has a real interest in obtaining a declaration against the adverse party (the real interest requirement); and (3) that the adverse party is a proper contradictor (the proper contradictor requireme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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