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m Man Ying (林文英) 對 So Wah Kwan (蘇華坤),the Administrator of the Estate of Chiu Lai Ching (趙麗貞), Deceased, Formerly Traded As Beauty Regent (麗晶專業美容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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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在2024年5月29日頒下暫准訟費命令。原告人於2024 年6 月11 日提交傳票反對該暫准訟費命令及要求本庭暫緩執行該暫准訟費命令 [1] 。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CAMP 323/2023[2024] HKCA 84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4 Sep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MP 323/2023, [2024] HKCA 846

原案件:[2023] HKDC 254; [2023] HKDC 66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23 年第 323 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傷亡訴訟案件2018年第230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LAM MAN YING (林文英)
被告人 SO WAH KWAN (蘇華坤),
the administrator of the estate of
CHIU LAI CHING (趙麗貞), deceased. Formerly traded as BEAUTY REGENT
(麗晶專業美容中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判決書日期:  2024 年 9 月 4 日

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I.   是次申請

1.本庭在2024年5月29日頒下暫准訟費命令。原告人於2024 年6 月11 日提交傳票反對該暫准訟費命令及要求本庭暫緩執行該暫准訟費命令[1]

2.本案的背景和裁決已在本庭2024 年5 月29 日的判案書中詳細闡述,在此不贅。簡而言之,原告人是一位美容師,她是被告人的前僱員。她稱在2015 年坐在被告人提供給她的滑輪椅上工作。椅子的滑輪卡着地毯,她從椅子摔到地上及受傷。原告人認為她受傷源於被告人疏忽,因此向被告人索償。原審法官經審訊後撤銷原告人的申索。原告人不服,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本庭拒絕其申請,並頒下暫准訟費命令,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60,000訟費。

3.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原告人的申請。

II.   申請理由

4.原告人在2024年6月11日存檔的非宗教式誓詞中附夾共七頁的更改訟費命令理由及兩頁公立醫院發出的病假紙。原告人的兩頁病假紙是她在未獲法庭批准的情況下,單方面存檔的,因此本庭不接納該兩頁病假紙為新證據。無論如何,該兩頁病假紙未能顯示原審法官的判決犯上任何明顯的法律錯誤。

5.原告人存檔更改訟費命令的其餘五頁紙理由可歸納如下:

1)  她受傷後沒有工作,沒有能力支付訟費;

2)  事發當天,她雖然受傷,但出於責任感,強忍痛楚,繼續工作。受傷後的第三天去看醫生,醫生給予她止痛藥,著她有問題再來見他。被告人的工作記錄被僱主私下更改;

3)  保險公司委派的醫生錯誤診斷她的精神病源於母親去世,但她早於母親去世前已被確診患精神病。保險公司的報告只保留對被告人有利的內容;

4)  判傷醫生在報告中錯誤判定她已康復七、八成;

5)  她對被告人向法庭存檔保險及判傷報告一事毫不知情;

6)  她要求再次判傷,但兩份報告已存檔法庭;

7)  被告人推卸責任;

8)  被告人選擇性提供證據,沒有提交完整的兩份帳簿。被告人在提交的證據中將事發當天客人數目由一位改成四位;

9)  被告人的大律師明知她不懂法律,卻指責她不懂找有關部門幫忙;

10)  她無法上庭完全是因被告人長期派人跟蹤她,使她承受沉重精神壓力所致;

11)  法官沒有接納她延期審訊的申請,她沒有律師代表,亦沒有充分時間準備審訊;

12)  被告人身為專業美容院卻沒有向員工提供安全的座椅。座椅容易翻倒、滑輪鬆脫、地氈殘舊、座椅滑輪卡着地氈導致意外發生。其他專業美容院並沒有採用被告人所購買的座椅類型;

13)  法庭是在2023年2月9日寄出信件,但她在2023年2月13 日晚還未能收到該信件;

14)  社工在2023年2月11日報警,要求安排她入院,醫生亦建議她入院,致令她不能出庭應訊;

15)  法庭錯誤指她的2023年2月14日住院證明書是由劉醫生發出;

16)  法庭在2023年6月27日審訊當日只給她三個半小時準備書面陳詞;

17)  她曾向法庭申請索取三份聆訊錄音謄本;

18)  她自受傷後無法回復受傷前的正常生活狀態;及

19)  她無法在14天內處理上訴許可申請,希望法庭給予她多些時間。

III.   本庭的意見

6.有關訟費的基本法律原則為「訴訟訟費應以訴訟結果而定」,但法庭擁有廣泛的酌情權,於公平公正的情況下,可命令訟費結果偏離基本原則。

7.原告人在她的非宗教式誓詞中,只是重複她反對被法庭判定敗訴的論點,她未能提出任何具體論據說明原審法官的裁決有明顯犯錯之處。本庭2024年5月29日判案書第13 段說,原審法官裁定了原告人申請審訊延期被拒後,曾多次前往多間公立醫院求診。原告人提交的醫療報告不能證明她因患抑鬱症而不適宜出庭應訊及作供。原審法官裁定原告人拖延訴訟。無論如何,原審法官的裁定是基於本案的證據,原告人的案情極為薄弱,就意外責任的案情而言毫無理據,就傷勢及賠償的案情亦難以成立。

8.基於以上原因,原告人提出的申請理由無一成立。 原告人未能證明該暫准訟費命令犯上原則性錯誤,又或提出充分理由把它推翻。原告人始終未能提出任何具體理據證明本案存在任何特殊因素,足以偏離「訴訟訟費應以訴訟結果而定」的基本訟費原則,因此本庭撤銷原告人是次要求更改該訟費命令的申請。

9.由於原告人未能成功反對暫准訟費命令,故此她的暫緩執行該命令申請亦告失敗。本庭撤銷原告人的暫緩申請。

IV.   訟費

10.由於原告人是次申請被撤銷,她也應該支付被告人是次申請的訟費。本庭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為$4,000。

(張澤祐) (區慶祥)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劉陳高律師事務所代表



[1] Folio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