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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審訊後,黃敏妮審裁官(「 黃審裁官 」)於2024年6月6日撤銷申請人稱被告人違反《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48條的申索(理由見2024年7月26日的裁決理由書)。申請人其後申請覆核。於2024年6月27日,經聆訊後,黃審裁官撤銷申請人的覆核申請,維持原判(見2024年7月26日覆核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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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 27/2024 [2024] HKCFI 239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2024年第27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16年第2938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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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於審訊後,黃敏妮審裁官(「黃審裁官」)於2024年6月6日撤銷申請人稱被告人違反《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48條的申索(理由見2024年7月26日的裁決理由書)。申請人其後申請覆核。於2024年6月27日,經聆訊後,黃審裁官撤銷申請人的覆核申請,維持原判(見2024年7月26日覆核裁決理由書)。 2.於2024年7月12日,申請人遞交表格十四,就上述判決申請上訴許可。 3.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排期於2024年8月29日在本席席前進行。 4.於2024年8月12日,申請人存檔文件,稱因本席曾在另一案HCAL 1521/2021中拒絕申請人提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並撤銷她的(包括)延期上訴申請,故:
5.在2024年8月29日聆訊當日,申請人亦口頭要求本席不可審理本申請。 6.就本席在HCAL 1521/2021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及撤銷她(包括)延期上訴的申請,原因見本席於2021年11月25 [1] 日及2024年1月10日[2]頒下的判決書。本席的相關決定,不影響本席審理本申請。 7.這類就勞資審裁處判決的上訴許可申請,法庭預留30分鐘處理,是一般正常安排,亦非由本席提出,非如申請人稱「以時間此鑒、設定了該審理走過程」。 8.就本申請,本席無任何利益衝突,亦無其他原因會令本席不能公平、公正地審理本申請。申請人在聆訊中作出各種近乎漫罵的陳詞,更是全無客觀事實或理據支持。 9.於2024年8月29日,本席拒絕申請人上述的申請。 10.本席現考慮申請人本上訴許可申請。 11.就申請人向被告人申索主張的觀點,見裁決理由書第7段:
12.黃審裁官在裁決理由書第11段中列出雙方爭議的議題:
13.就議題(1)及(2)的裁決,黃審裁官均是基於事實考量,接納被告人證人所講,不接納申請人的說法,當中理由,從裁決理由書第21、27及30段清楚可見:
14.在覆核聆訊中,黃審裁官指出申請人並沒提出新的證據或理由,並強調她在作出事實裁定時,已考慮雙方所有證供及證據,並已評估雙方證人的可信性。就申請人對法庭程序提出質疑,稱被告人由一代表「頂包」另一代表,黃審裁官向申請人解釋被告人有權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5章)(「條例」)遣派代表參與聆訊,「頂包」一說沒事實或法理支持。就申請人質疑當時的餐廳經理沒出席作供,黃審裁官亦說明她在作出事實裁斷時已考慮這事。黃審裁官總結,綜合各點,申請人的覆核理由不會亦不足令她改變原審判決。 15.根據條例第32條,上訴只可基於裁定在法律論點上有錯,或黃審裁官超越司法管轄權範圍,而若原訟法庭拒絕批予上訴許可,其決定為最終決定。 16.在其表格十四中,申請人列出她擬提出上訴理由如下:
17.在表格十四中,申請人稱黃審裁官「違法收集/採信」被告人的證供,「幫助使被告涉案人… …及相關涉案人涉犯行為違法及違反被告公司《營業執照》… …」,「幫助其逃避應當按無照經營予以處罰賠償責任」,「故意採信被告單方面制造這種證據連結因素,為被告(他人)謀取利益;黃敏妮審裁官即違反法律」,「單方面為被告咗證」,不應接納被告人證人的供詞,並稱:
18.綜論文件內容,申請人所提出的指責,無客觀事實及理據支持,亦充其量只涉黃審裁官對證供的考慮,不涉任何可作合理爭拗的法律觀點。 19.本席亦有考慮申請人存檔的其他文件,包括日期為2024年7月11日18頁的論點,2024年8月14日題為「申請調查取證用途;澄清事實支持上訴許可、基於法律論點而提出的上訴許可執行監督支持資料」的文件,及2024年8月27日題為「提請補充陳詞反對及證據」的15頁文件。文件所涉內容,只是不斷重複申請人對案件及證供的說法,而在上述最後一份文件中,更對自2016年曾處理她申索的多位司法人員、法官及專業人士作出廣泛,但全無客觀理據支持的指控,包括稱他們「濫用行使職權力」,「違法引誘及煽動被告代表律師」、「篡改法庭文件冊」、「虛構事實作案」、「教唆被告代表」、「貪賍枉法」、「徇私舞幣」等。相關指責,全無客觀事實或理據支持,屬惡意中傷、瑣屑無聊及無理取鬧,不單不構成或支持任何上訴理據,實為濫用程序。 20.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理由,全無理據。本席拒絕批予上訴許可,並撤銷申請人的申請。 21.不作訟費命令。 後記: 22.在聆訊後,申請人向法庭呈遞一題為「致:張舉能首長 — 司法機構提請執行監督」日期為2024年9月5日的文件。聆訊須有終局性,本席沒批准申請人後加文件,本席不會考慮當中內容,而申請人提出的任何投訴亦不影響本席獨立地審理申請人的申請。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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