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賽金 對 華佩儀總司法行政主任 (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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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於2021年11月2日存檔表格86。申請人親自行事。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5 cases

Case No.HCAL 1521/2021[2021] HKCFI 35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Nov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1521/2021

[2021] HKCFI 35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1年第152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朱賽金  

建議答辯人 華佩儀
總司法行政主任
(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
 
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內庭書面處理
判決書日期: 2021年11月25日

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

1.申請人於2021年11月2日存檔表格86。申請人親自行事。

2.在表格86中:

(a)  建議答辯人華佩儀為總司法行政主任(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

(b)  「申請人所知悉的有利害方」為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c)  「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為:

「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明知變造的材料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而徇私舞弊,不合法、不合理、枉法作出2021年8月2日行政判決。不服提出上訴。」

(d)  「所尋求的濟助」為:

「針對總司法行政主任(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華佩儀引誘.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指示行事於2021年8月2日所作出不法作為為:處辦投訴法官行為區域法院法官萬可宜主審人身傷亡訴訟案件檔案編號:DCPI 2731/2018(HCPI 518/2017)與職業病(腕管綜合徴)訴訟案件2020年5月8日聆訊通知書【審訊前覆核】受主審法官萬可宜篡改為法庭文件冊更新指示,共串被告人之代表律師(李炳剛、區紹恩律師行)及何禮安大律師實屬涉犯刑事法例。華佩儀明知變造材料引發2020年6月8日聆訊被當庭報警求助,2020年7月6日非法聆訊被當庭報警求助,請審視:變造材料:判決書及DCPI 2731/2018 [2020] HKDC 516判案理由書。不服華佩儀徇私舞弊,瀆職枉法上述行政判決;而提出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請求批准。–>請看附頁:尋求濟助理由。及(附件証物。)」

(e)  就「尋求濟助的理由」,申請人:

「… 針對華佩儀於2021年8月2日所作出行政命令不法作為。不服提出上訴,指控華佩儀的行政判決。不合法、不合理、行政程序嚴重不當;導致侵害法律訴訟秩序和我訴訟權利;侵犯我合法權益;」 [第一段]

「現申請司法覆核申請濟助這項命令阻止答辯人:總司法行政主任(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華佩儀繼續作出超越他的權力的作為,作出違反自然公正法則的作為。」 [第二(一)段]

「請求這項命令制止答辯人:總司法行政主任(投訴法官秘書處)華佩儀作不法作為侵擾申請人(朱賽金)的權利。」 [第二(二)段]

「針對,華佩儀綜上所述2021年8月2日作出行政判決

–>處辦投訴法官行為包庇萬可宜法官擔任人身傷亡訴訟案件區域法院2018年第2731號由(高等法院2017年第518號)傳輸。

…華佩儀,處辦本案違背事實,違反无罪推定原則、逸脫无罪推定原則之規范要求係有違憲法,透過不誠實、不正確手段引誘.首席區域法院法官.共串隱情、包庇罪案、包庇罪證而行事作出2021年8月2日瀆職枉法行政判決;違反憲法之平等權,在法律觀點嚴重錯誤超越司法管轄權,徇私舞弊与枉法行政判決;不合法、不合理、行政程序嚴重不當,侵犯法律訴訟秩序,侵犯申請人(朱賽金)的合法訴權和侵犯合法權益;行政對我傷害,事實對我不公,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第四段]

「現又申請作出命令:於區域法院身傷亡訴訟2018第2731號(DCPI 2731/2018)(HCPI 518/2017)與職業病(腕管綜合徵)訴訟案件索償金額為:$壹佰三拾貳萬貳仟壹佰伍拾七元捌角元($1,322,150.78元)乘五倍,向華佩儀與.首席區域法官.索償金額總數為:陸佰陸拾壹萬零柒佰伍拾三元玖毫)($6,610,753.90元)。(單位:港幣)(元)。向總司法行政主任(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華佩儀索償對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的申請,請批准。」 [第七頁]

3.本席亦已考慮申請人的誓詞。

4.申請人為DCPI 2731/2018的原告人。就案件的背景及相關判決,見 [2020] HKDC 302、397、420及516,與 [2020] HKCFI 1253及1568,在此不贅。

5.本申請所涉的,是建議答辯人簽發致申請人、日期為2021年8月2日的信件(「該信件」)。

6.該信件中的第一段如下:

「 閣下於2021年7月19日致首席區域法院法官的來函已於7月22日收悉。現按照首席區域法院法官的指示,回覆如下」

7.該信件餘下內容是建議答辯人援引首席區域法院法官以第一身給申請人的回覆。首席區域法院法官解釋就申請人早前的投訴,他已作回覆,沒有補充;而就訟費評定聆訊,相關聆案官亦已回覆申請人。首席區域法院法官同時解釋,司法獨立是我們司法制度最基本的原則,各級法院的法官都是獨立依法斷案,不受任何干預;任何有關案件司法程序的要求及申請,應向主審法官/聆案官直接提出。

8.如上所見,在該信件中,建議答辯人只是按指示通知申請人首席區域法院法官給她的回覆,建議答辯人不是做決定者,更無任何理由或證據支持申請人稱建議答辯人「引誘首席區域法院法官」作出指示,或「超越他的權力」、「作出違反自然公正法則的作為」、「侵擾申請人的權利」、「違背事實」或「不合法、不合理、行政程序嚴重不當」等指控。

9.申請人針對建議答辯人擬申請的司法覆核並非可作合理爭辯。

10.本席駁回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

11.不作訟費命令。

  ( 楊家雄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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