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賽金 對 華佩儀總司法行政主任 (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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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於2021年11月2日存檔表格86。申請人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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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521/2021 [2021] HKCFI 35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1年第152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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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 1.申請人於2021年11月2日存檔表格86。申請人親自行事。 2.在表格86中:
3.本席亦已考慮申請人的誓詞。 4.申請人為DCPI 2731/2018的原告人。就案件的背景及相關判決,見 [2020] HKDC 302、397、420及516,與 [2020] HKCFI 1253及1568,在此不贅。 5.本申請所涉的,是建議答辯人簽發致申請人、日期為2021年8月2日的信件(「該信件」)。 6.該信件中的第一段如下:
7.該信件餘下內容是建議答辯人援引首席區域法院法官以第一身給申請人的回覆。首席區域法院法官解釋就申請人早前的投訴,他已作回覆,沒有補充;而就訟費評定聆訊,相關聆案官亦已回覆申請人。首席區域法院法官同時解釋,司法獨立是我們司法制度最基本的原則,各級法院的法官都是獨立依法斷案,不受任何干預;任何有關案件司法程序的要求及申請,應向主審法官/聆案官直接提出。 8.如上所見,在該信件中,建議答辯人只是按指示通知申請人首席區域法院法官給她的回覆,建議答辯人不是做決定者,更無任何理由或證據支持申請人稱建議答辯人「引誘首席區域法院法官」作出指示,或「超越他的權力」、「作出違反自然公正法則的作為」、「侵擾申請人的權利」、「違背事實」或「不合法、不合理、行政程序嚴重不當」等指控。 9.申請人針對建議答辯人擬申請的司法覆核並非可作合理爭辯。 10.本席駁回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 11.不作訟費命令。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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