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耀聰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663/202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September 2024.
1. 被告人面對兩項盜竊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1 case
|
DCCC 663/2022 [2024] HKDC 15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66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面對兩項盜竊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控罪一 2.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3月1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偷竊據法權產,即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建設銀行」)在號碼0006122850帳戶欠香港中國商會有限公司(「中國商會」)的總額港幣216萬元債項,而該等據法權產為屬於香港中國商會有限公司的財產。 控罪二 3.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3月20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偷竊據法權產,即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滙豐銀行」)號碼640-138988-838帳戶欠中國海外投資年會顧問有限公司(「中國海外」)的總額港幣389,138元債項,而該等據法權產為屬於中國海外投資年會顧問有限公司的財產。 案情 4.案情顯示被告人在相關時段,受聘於香港經緯集團有限公司(「經緯集團」)為會計文員,管有支票簿及公司印章,負責開發支票及入票。在相關時段,被告人開了29張支票存入個人戶口。 5.在2015年農曆前,經緯集團的商戶追數,以過年關,因而揭發被告人擅自開票,導致經緯集團損失,合共約255萬元。 被告人的背景 6.被告人現年41歲,單身。在30歲的時候,雙親離世。被告人在2004年在專業教育學院取得會計學文憑後,從事會計文員工作,案發時在經緯集團任職,月薪$16,500元。 7.被告人在2015年4月2日被經緯集團解僱,往後一年,情緒低落,沒有工作,不能支付租金,住進露宿者之家。 8.其後,被告人重新投入工作:—
9.自2021年起,被告人有一名固定女友,從事銀行職務。 10.被告人在審訊時,僱主及女友,對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一無所知,被定罪後,由代表律師通知僱主及女朋友。被告人的女友,在判刑前,曾經探訪被告人。 判刑 11.盜竊罪最高刑罰為10年。 12.辯方認同被告人的犯案行為屬於監守自盜,違反誠信。此類案件,已有量刑指引,可參考:—
13.上訴庭在吳國榮一案,根據涉案金額而言:—
14.本案涉及的總額約255萬元:—
15.被告人在2014年5月至6月,開始受聘於受害人公司,任職會計文員,管有兩間公司的支票簿及印章,被告人擅自開了29張支票,抬頭人為被告人,全數存入被告人的兩個恒生銀行戶口。 16.受害人公司至今仍未起回竊案金額。 17.有關支票日期由2014年9起至2015年3月,合共6個。 18.案件被揭發的原因,是因為年近歲晚,受害人公司被商戶追數。 19.受害人公司發現有關支票內容、副本、票根、涉案兩間銀行戶口月結單,並無存檔。受害人公司需要向兩間銀行,申請月結單及支票副本,從而發現涉案的29張支票並非由控方第二證人簽署,抬頭人是被告人,繼而報警求助。 20.倘若沒有商戶追數的事件,被告人明顯會繼續用同一手法,盜竊公司的資金。 21.雖然合共金額大約255萬元,總刑期應定於4年6個月以反映控罪的嚴重性及被告的罪責。被告人面對兩項控罪,本席仍需對每項控罪作出判刑:— 第一項控罪,判處入獄4年; 第二項控罪,判處入獄2年3個月。 22.為了達至4年6個月的刑期,本席下令第二項控罪中的6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總刑期4年6個月。 23.減刑因素:—
24.被告人經審訊後定罪,不能祈求再有減刑空間。 25.最終刑期為4年(4年6個月減6個月)。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66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