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碧珍 對 陳湛恩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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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案例確立,法院是否行使酌情權延長時限,會考慮 (1) 延誤時間的長短;(2) 延誤是否有合理解釋;(3) 擬上訴的成功機會;與及 (4) 批准延期是否會對擬上訴的對方不利。如果延誤嚴重或延誤的解釋並不合理,申請人必須顯示他擬提出的上訴具有真實的成功機會,才可得到逾期上訴許可:參見 甘及伍 [2019] HKCA 1115 第1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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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MP 1531/2021 [2024] HKDC 153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雜項案件2021年第15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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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原告人於2021年4月21日展開本訴訟。 2.原告人是涉案物業(下稱「該物業」)的業主。 3.根據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
4.本案的訴訟背景如下:
5.案例確立,法院是否行使酌情權延長時限,會考慮 (1) 延誤時間的長短;(2) 延誤是否有合理解釋;(3) 擬上訴的成功機會;與及 (4) 批准延期是否會對擬上訴的對方不利。如果延誤嚴重或延誤的解釋並不合理,申請人必須顯示他擬提出的上訴具有真實的成功機會,才可得到逾期上訴許可:參見甘及伍 [2019] HKCA 1115 第11段。 6.第一被告人沒有提交任何誓章,解釋為何他在2024年5月27日,才就聆案官於2023年8月17日的命令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7.第一被告人也沒有呈交任何書面陳詞,說明他擬提出的上訴具有真實的成功機會。第一被告人在聆訊中,口頭向法庭聲稱他擁有該物業的三分之一業權。 8.關於第一被告人是否就申索有合理的抗辯理由,暫委法官麥國昌已經於其2022年9月15日及2023年6月9日的判決處理。法庭現在要處理的問題,是第一被告人就聆案官2023年8月17日的命令之擬上訴是否具有真實的成功機會。第一被告人並沒有就此向法庭提出任何理據。 9.因此,法庭駁回第一被告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並命令第一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他的申請(包括就2024年6月18日的聆訊)之訟費,包括大律師證書。法庭考慮了原告人提交的簡易訟費陳述書,判定第一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的訟費金額為港幣45,000元。
原告人:由戴鄧莊李律師行延聘徐國基大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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