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碧珍 對 陳湛恩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MP 1531/202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September 2022.
1. 原告人於2021年8月19日存檔傳票,申請剔除第一被告人於2021年8月2日存檔之抗辯書。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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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MP 1531/2021 [2022] HKDC 1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雜項案件2021年第1531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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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前言 1.原告人於2021年8月19日存檔傳票,申請剔除第一被告人於2021年8月2日存檔之抗辯書。 2.代表原告人的徐國基大律師在聆訊中表示在本申請中不會按傳票的第3段要求法庭登錄判決。 聆訊日期通知 3.法庭在2022年4月22日發出聆訊通知書,通知雙方本申請的聆訊日期及地點。 4.本席接納被告人已獲得本申請聆訊日期的通知,而第一被告人選擇不出席聆訊。 法律原則 5.區域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定:—
6.法庭只會在清晰及明顯的情況下才運用這權力:見香港民事程序2022第一冊第18/19/4段。 討論 7.徐大律師花大量篇幅針對第一被告人的抗辯書的形式不符合區域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6及第7條的規定。 8.有鑒於被告人親自行事,沒有律師代表,本席認為第一被告人的抗辯書形式上的問題並不足以導致抗辯書被剔除。 9.然而,本席關注到抗辯書的內容是否構成任何抗辯理由。 10.首先,第一被告人的抗辯書並非針對申索述陳述書的內容撰寫。從抗辯書左側的標示可見,第一被告人是針對原告人於2021年4月21日存檔的誓章(下稱原告人的誓章)的內容逐段作出回應。 11.換句話說,第一被告人的抗辯書完全沒有就原告人在申索陳述書中的事實聲稱,作出任何回應或反駁。 12.再者,第一被告人在抗辯書的第一段有如下說法:—
13.當中所稱的民法典之居住權保障,不明所以。 14.就算假設第一被告人以逆權侵佔為抗辯理由,抗辯書沒有對原告人聲稱在1985年遷出有關物業時許可第一被告人繼續在物業內居住的說法(這說法亦在原告人的誓章的第12段出現)作任何反駁或回應。 15.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第一被告人的抗辯書完全沒有提出任何合理的抗辯理由。 16.因此,本席必須剔除第一被告人的抗辯書。 訟費 17.第一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本申請的訟費。本席頒下大律師證書。 18.經簡易評定,本席命令第一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本申請之訟費66,733元。
原告人: 由戴鄧莊李律師行轉聘徐國基大律師代表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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