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hy 對 九龙医院及另二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H 64/202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August 2024.

1. 本席於2024年8月9日頒下判案書 ( “該判案書” ),撤銷原告人根據《精神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136章) ( “該條例” ) 第69條所提出的許可申請,並以暫准命令方式,下令原告人需向被告人支付訟費。

Cites 1 case

Case No.HCMH 64/2023[2024] HKCFI 221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Aug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H 64/2023

[2024] HKCFI 22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精神健康條例案件2023年第64號

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HHY  
   
第一被告人 九龙医院  
第二被告人 医管局  
第三被告人 何卓斌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浩榮(書面處理)
書面陳詞日期: 2024年8月19 日
判決書日期︰ 2024年8月28日

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__

1.本席於2024年8月9日頒下判案書 (“該判案書”),撤銷原告人根據《精神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136章) (“該條例”) 第69條所提出的許可申請,並以暫准命令方式,下令原告人需向被告人支付訟費。

2.原告人其後於2024年8月21日向法庭呈交了一份文件,反對法庭的暫准命令,並要求被告人向他支付訟費。

3.原告人的理據可被簡述如下:

(1)  第三被告人偽造醫療記錄、捏造謊言、惡意虐待傷害他人,及嚴重妨礙司法公正;

(2)  法庭在考慮本申請時有欠周全 ,以第三被告人的謊言為由撤銷原告人的申請[1];

(3)  第二被告人對本案的真相理應瞭如指掌,卻仍然動用公帑聘請律師和大律師處理本案;

(4)  被告人一方要求他申請許可,目的是要阻止訴訟程序順利進行。

4.恕本席直言,這些理據對原告人是毫無幫助:

(1)  由於本席已就原告人的申請作出裁決,本席的職份已完 (functus officio),故此原告人在現階段向法庭提交陳詞和理據是無補於事;

(2)  三位被告人作為答辯方,是有聘用律師和大律師的權利;

(3)  原告人須根據該條例提出許可申請是法律上的要求 。被告人一方提醒法庭有關的法律要求不僅沒有犯錯 ,更是被告人代表律師的職責所在,根本無可詬病。

5.總括而言,在原告人的陳詞中,並沒有片言隻字是闡述為何在原告人之申請被駁回的前提下,法庭應更改該判案書內的暫准訟費命令。

6.基於以上原因,為節省訟費及時間,本席並沒有指示被告人就原告人的申請呈交陳詞。

7.本席現撤銷原告人的更改暫准訟費命令申請 ,並將該判案書內的暫准訟費命令轉為絕對命令。

8.本席提醒雙方,本席會以簡易程序方式來評定三位被告人應得的訟費金額。故此,雙方須根據該判案書第33段的指示行事。

  ( 歐陽浩榮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呈交陳詞

被告人: 由唐天燊律師行委聘文嘉樂大律師代表 (無需呈交陳詞)



[1]  原告人亦依賴他在2024年8月14日發出的陳詞,反對該判案書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