練碧儂 對 李秀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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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席前是原告人的雙方傳票,申請「指令房屋署署長向原告人提供簽到簿記錄或確認被告人在案發日( 2017年5月26日)至2017年6月6日都沒有去看醫生,在2017年6月7日才去看醫生是事實」。

Cites 1 case

Case No.DCCJ 1409/2021[2024] HKDC 156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Sep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1409/2021

[2024] HKDC 156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21年第29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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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練碧儂  

被告人 李秀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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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展程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24年9月20日
判決書日期: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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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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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席前是原告人的雙方傳票,申請「指令房屋署署長向原告人提供簽到簿記錄或確認被告人在案發日( 2017年5月26日)至2017年6月6日都沒有去看醫生,在2017年6月7日才去看醫生是事實」。

2.基於以下原因,本席撤銷原告人的申請:

(1)  這項申請是指令房屋署署長作出一些披露,但房屋署署長並不是本案的任何一方,而原告人亦沒有將這雙方傳票派遞給房屋署署長。只是基於這個原因,便足夠本席撤銷該申請。

(2)  無論怎樣,本席看不到有關的簽到簿記錄、或被告人在該段時間有沒有去看醫生、或被告人是什麼時候才看醫生,與本來有任何關係。簡單來說,原告人的投訴是被告人於2017年5月26日偷看原告人的外出覆診申請表格和覆診紙,而被告人的抗辯理由,是她當天的確有打開一個內藏原告人的外出覆診申請表格和覆診紙的文件夾,但她打開的原因是因為她在職責上需要查看該文件夾內的文件。被告人從來沒有說她在2017年5月26日至2017年6月6日期間沒有返工或要去看醫生,或她在2017年6月7日去看醫生。因此,原告人申請的基礎完全與本案不相干。

3.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撤銷原告人的申請,並命令原告人須立刻支付被告人訟費,簡易評定為HK$1,500。

  ( 林展程 )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律政司延聘何禮安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