練碧儂 對 李秀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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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24年9月20日的審前覆核的聆訊中,原告人提及她會有補充文件放進審訊文件查,本席當時提醒原告人,她需要作出妥當的申請,不能隨意加減審訊用的文件。因此,原告人在2024年10月2日存檔傳票,向法庭申請(“ 該申請 ”)批准存檔原告人的第三份補充文件清單,包括醫療報告及收據、看中醫收據、有關房屋署職員員工投訴程序的通告及原告人與房屋署職員的一些書信來往。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DCCJ 1409/2021[2024] HKDC 175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Oct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1409/2021

[2024] HKDC 17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1年第14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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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練碧儂  

被告人 李秀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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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展程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24年10月15日
判決書日期: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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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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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於2024年9月20日的審前覆核的聆訊中,原告人提及她會有補充文件放進審訊文件查,本席當時提醒原告人,她需要作出妥當的申請,不能隨意加減審訊用的文件。因此,原告人在2024年10月2日存檔傳票,向法庭申請(“該申請”)批准存檔原告人的第三份補充文件清單,包括醫療報告及收據、看中醫收據、有關房屋署職員員工投訴程序的通告及原告人與房屋署職員的一些書信來往。

2.審訊將於2024年11月21日開始,原告人的申請明顯地非常遲。在聆訊中,原告人解釋她沒有律師代表,亦有家庭及經濟負擔, 所以沒有在較早時注意到需要這些文件。這不是一個好的解釋,但本席考慮到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本席仍會考慮其他有關因素。

3.就有關房屋署職員員工投訴程序的通告,由於內容沒有爭議,亦涉及原告人怎樣就本案事宜作出投訴,雖然本席在這階段看不到對本案的重要性,但不能在這階段說這文件與本案原全不相干。所以本席准許原告人就這文件的申請及在審訊中使用這文件。

4.原告人與房屋署職員的一些書信來往,與本案似乎無關,但由於原告人的補充證人陳述書第15段有提及書信內的事宜,而被告人亦沒有申請剔除第15段的內容,本席准許原告人就這文件的申請及在審訊中使用這文件。

5.至於醫療報告及收據及看中醫收據,這些文件沒有提出原告人症狀的因由,本席看不到有與本案何關係。再者,若原告人想依賴這些文件證明她的病情是因本案中聲稱的侵權所致,是須要法庭的專家指示及專家報告,不是用文件披露形式披露。(為免誤會,本席不是鼓勵原告人在這階段作出專家指示的申請。)因此,本席不准這些文件在審訊中使用。

6.由於這是原告人遟來的申請,本席命令原告人須立刻支付被告人訟費HK$5,000。

7.本命令由被告人草擬。

  ( 林展程 )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律政司的政府律師林穎明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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