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夏金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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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面對一項違反交通燈號的傳票控罪,指他案發時於亞皆老街(西行)與上海街交界駕駛一輛車牌為LL4081的的士,在道路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交通燈在按照《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第16條或第17(1)(a)條發出紅色燈光時所表示的指示,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制訂的《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18條及第61(1)條。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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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01/2024 [2024] HKCFI 26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4年第10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交通違例)傳票2022年第140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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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面對一項違反交通燈號的傳票控罪,指他案發時於亞皆老街(西行)與上海街交界駕駛一輛車牌為LL4081的的士,在道路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交通燈在按照《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第16條或第17(1)(a)條發出紅色燈光時所表示的指示,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制訂的《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18條及第61(1)條。 2.上訴人否認控罪,由大律師代表下在審訊後於2024年2月19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罰1,800元。他於同年同月28日呈交通知書,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控辯雙方於審訊開始時呈遞了本案的承認事實P9,除了上訴人當時沒有合理辯解這議題外,控辯雙方同意控方的整個案情,並且呈交相關證物P1至P8A,控方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換句話說,本案唯一的爭議點是上訴人當天「衝紅燈」有沒有合理辯解。 辯方案情 4.上訴人選擇作供,但他沒有傳召其他辯方證人。 5.辯方的案情是當時上訴人見到交通燈號突然由綠色轉為黃色,隨即煞車,雖然車速不太高,每小時只有三十多公里,但最後仍然未能趕及把車輛在停車線前停低,即未能成功避免「衝紅燈」的情況。 6.上訴人認為有關交通燈號設計存在問題,特別是有關交通燈號未有包括一個倒數顯示器,讓駕駛人士知道交通燈號在多少秒之後會轉變。他作供指他當時以時速三十多公里行駛,留意燈號由綠色突然轉為黃色,立即煞車,也未能在停車白線前停低,因他不能預知燈號何時轉變,辯方認為以上構成合理辯解。 裁決理由 7.除了提醒自己基本的舉證責任和準則,及推理等法律要求外,裁判官就合理辯解的議題,認為上訴人有舉證責任,在相對可能性的標準下證明合理辯解的存在。他參考了終審法院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來[2016] HKCFAR 110及裁判法院上訴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劍行 HCMA 539/2018。裁判官指出,法庭在考慮合理辯解這抗辯理由時,有三項事宜需要決定,即:
8.裁判官細心考慮過之後,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他聲稱以三十多公里時速,留意到燈號突然由綠轉黃,而隨即煞車,但都未能避免衝紅燈的說法,裁判官認為明顯並非屬實,亦沒有可能是屬實。 9.裁判官指從P1的畫面及P6相片可以清楚見到,黃燈當天一共亮著3.04秒,而當上訴人駕駛的士在P6(1)這定格相片顯示的位置時,紅燈已經亮著0.93秒。換句話說,距離黃燈首次出現至少有近四秒時間。上訴人表示他當時有留意交通燈號由綠色轉做黃色,及只是行駛每小時三十多公里的慢速。加上從P1及P6可見,當時並非天雨路滑,在此情況下,裁判官認為上訴人需要超過四秒,才能將的士從一個慢速停定(實際上訴人當時使用不少於六秒才能將的士完全停定)的說法完全不合邏輯、情理,明顯並非屬實。 10.裁判官認為若上訴人當時真的有留意交通燈號,並在燈號由綠色轉為黃色後立即作出反應煞車或適當減慢車速,但仍然未能避免「衝紅燈」的情況出現,他當時必定並不是如他所說行駛每小時約三十多公里的合適車速,而是以一個於接近交通燈位時,不合適地高的車速行駛。 11.裁判官再指,反過來說,若上訴人當時真的如他所說,於接近交通燈位時行駛每小時約三十多公里的合適車速,則他當時明顯沒有在見到交通燈號由綠色轉為黃色後,便立刻作出反應煞車或適當減慢車速,以確保車輛能在燈位前停車。 12.裁判官再根據何來一案,就合理辯解這抗辯理由提及的第三個考慮點,即使假設上訴人提出作為辯解的說法屬實,但認為這說法按客觀標準評估顯然是不合理,因此不能構成合理辯解的理由。簡單而言,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是不能夠依賴自己的不小心作為合理辯解的。 13.裁判官認為任何合格的駕駛者,在有關情況下,必定能夠趕及在交通燈號前把車輛完全停定,及避免「衝紅燈」的情況出現。上訴人是不能夠依賴自己低於正常客觀合格水平的駕駛方式及反應作為合理辯解。 14.雖然裁判官不排除倒數提示或許可以協助像上訴人一樣沒有適當專注謹慎接近交通燈號的駕駛者,避免「衝紅燈」,但有關倒數提示的不存在,無論如何不構成合理辯解。 15.最後,上訴人表示燈號一轉黃色他便立即煞車,至於能否成功在白線前趕及停車就留待天意決定的說法,裁判官不認為合理,並且認為有適當專注謹慎的駕駛者會將能否安全在交通燈位停車交由天意決定,上訴人的有關駕駛態度極為不負責任及危險。 16.在結論上,裁判官在辯方完全同意控方案情,及上訴人的證供不被接納的情況下,裁定上訴人於案發時間及地點上,駕駛的士在道路上無合理辯解而「衝紅燈」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7.上訴人在其上訴通知書上只提出他沒有犯上述罪行,並無提及實則的上訴理由,或任何書面陳詞。今天在庭上,上訴人只重申,當其時的事發位置並沒有倒數提示的交通燈,這可構成他所指稱的合理辯解。 答辯人的陳詞 18.簡單來說,答辯人同意並支持裁判官作出上述的分析和結論,即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亦因而裁定上訴人未能在相對可能性的標準下提出合理辯解。 本席的分析及裁定 19.根據終審法院案例HKSAR v Hui Lai Ki許麗琪 [2024] HKCFA 7,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上訴法院有責任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 20.本席已細心考慮過本案的所有證據及上述本席引述裁判官的分析及結論,本席完全同意,特別是上訴人現在還強調案發地點沒有倒數指示的交通燈可構成合理辯解並不合理,亦不構成任何合理辯解的法律要求。 21.本席在重審的方式下亦得出與裁判官相同的結論,即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控罪,簡單來說是上訴人在案發時沒有任何合理辯解下「衝紅燈」,本席現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姚俊熙先生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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