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S.L.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209/202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October 2024.
1. 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五項 ‘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爲’(控罪1至5)、一項‘普通襲擊’ (控罪6)和一項‘猥褻侵犯另一人’(控罪7)罪成,原審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法官)把他判囚共36個月。申請人不服,就控罪1至5和7的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Cites 5 cases
|
CACC 209/2023, [2024] HKCA 935 原案件:[2023] HKDC 13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3年第209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40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1.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五項 ‘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爲’(控罪1至5)、一項‘普通襲擊’ (控罪6)和一項‘猥褻侵犯另一人’(控罪7)罪成,原審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法官)把他判囚共36個月。申請人不服,就控罪1至5和7的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控方案情 2.X(PW1)出生於2003年3月,在其養母Y(PW2)與申請人於2011年結婚後,與Y一同和申請人居住位於上水的一個Y名下的公屋單位。 3.2021年11月23日早上,申請人與Y在家中發生口角,X站到兩人之間進行干預,結果被申請人用手扯頭髮,拉入睡房,令到X跌倒在地。此時,申請人用手指叉X的頸部(控罪6),並用手指大力兜X的私處,令X覺得有東西「伸入去少少 」(控罪7)。Y見狀隨即報警。在警察到場後,X由於驚慌及害怕影響家庭關係,沒有提及被申請人用力「兜」私處,並表示不希望追究申請人。X亦因爲不想太「大陣仗」,所以不需要坐救護車去醫院。另一方面,Y由於擔心年老的申請人會無家可歸,因此也沒有提及X被申請人大力兜陰部的事,並也說不予追究。警察於是離開。 4.同日上午,由於擔心私處受傷,X前往北區醫院,告知男護士(PW3)剛才被申請人扯頭髮、叉頸及兜陰部的事。X不記得有沒有和男護士說她在被兜私處時曾感覺有東西「伸入去少少 」。男護士於是問及申請人是否曾對X做過類似的傷害。X回答說她在小學時曾被申請人要求她替申請人手淫。因此事情被報警處理,X告訴了女警員(PW4)在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期間發生的5次事件。每次均爲在X和申請人玩化妝時,X被申請人觸摸臀部及大腿,並被要求替申請人手淫,X均照做(控罪1至5)。除控罪4外,每次申請人均有射精。在庭上作供時,X表示她並沒有將替申請人手淫的事告訴Y或其他人,除了一個朋友外。她的理由為覺得這種事情很惡心亦很羞恥,無法說出口,且怕說出去會失去她的家庭。 5.2021年11月23日當日,申請人被警方拘捕。在經警誡後,申請人承認襲擊X,但否認曾猥褻過她。 辯方案情 6.申請人選擇作供,沒有傳召其他控方證人。 7.就2021年11月23日早上發生的事,申請人講出他的版本。其實,在拉扯X的頭髮前,申請人曾責罵X。一怒之下,X從床上跳下,和申請人互推對方的左肩,並用手抓住申請人的睾丸不放。申請人感到疼痛,於是拉扯X的頭髮,但被X抓著睾丸和陰莖强行從客廳拉入睡房。申請人痛到發麻,於是手叉X的頸部以脫身,這時X才失去平衡跌倒。關於兜X陰部的事,申請人完全否認接觸過X的陰部。在警察到場後,申請人和警察說「個女想我死」。但不知爲何,申請人沒有提及X抓扯他下體的事,亦沒有要求看醫生。 8.就X對申請人的5個關於手淫的指控,申請人亦表示這是X誣告他。他從來沒有要求過X替他手淫,亦沒有摸過X的大腿或臀部。申請人所講的X與他玩化妝的時間和次數亦與X的版本不同。他説X幫他化過三次妝,分別於2016年8月、2017年10月和2021年6月。 原審裁決 9.原審法官在《裁決理由書》中就以下數個爭議點進行了分析,並總結表示其不接納申請人的證供,認爲X的證據可信:
10.因此,原審法官接納X的證供,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基礎上證明申請人干犯控罪1至7。 上訴理由 11.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代表申請人的嚴康焯大律師和林彥言大律師,就除控罪6之外的所有定罪提出以下上訴理由:
12.上訴理由一、二實爲投訴原審法官沒有在《裁決理由書》中分析控方是否已證實控罪7猥褻罪的犯罪元素,包括 (1) 申請人是否侵犯(或襲擊)了X、 (2) 申請人的行爲是否為猥褻的 、及 (3) 申請人是否有犯罪意圖。 就控罪7,申請人大律師認爲原審法官僅僅接納了申請人的手有與X的陰部觸碰,此不足以判定猥褻罪成立,甚至連該接觸是否為意外接觸也未能排除。退一步講,就算原審法官認定申請人有意侵犯(襲擊)X,他仍需言明其認爲該行爲是「明顯猥褻」的或該行爲因申請人有猥褻目的而可視爲爲猥褻的。因此,原審法官對犯罪元素缺乏分析,有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溫日文 [2015] 1 HKLRD 586的要求,即裁判官有責任明確地表示其曾對議題作考慮,並交代其裁斷的理據。 13.申請人大律師注意到終審庭確有在HKSAR v Fok Ka Shing (2013) 16 HKCFAR 413中説過,若行爲為「明顯猥褻」,即不會有其他的解釋,裁判官則不需要對被告人的意圖作裁斷。然而,申請人大律師表示Fok Ka Shing不適用於本案。其理由為在當時發生肢體衝突的背景下,就算申請人接觸X的陰部,該接觸仍然可能為意外的。 14.就上訴理由三,申請人大律師的陳詞指原審法官「完全沒有」在《裁決理由書》中對證供中的分歧作出適當分析,違反了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KS [2012] 3 HKLRD 578中所作的指示。該項投訴實爲不服原審法官就其選擇接納X,而非申請人,的證供所給出的理由。其論點如下:
15.因此,申請人認爲原審法官接納X證供、否定申請人説法的基礎不當。此與原審法官對控罪7犯罪元素缺乏分析的錯誤一起或分別考慮,都會令到申請人控罪1至5及控罪7的定罪不安全及/或不穩妥。 答辯方回應 16.就上訴理由一及二,答辯方指原審法官是專業法官,因此毋需在《裁決理由書》中詳述其心路歷程。本案控罪7的案情很簡單,即X指申請人用手大力兜她的陰部,而這種行為已被終審法院在Fok Ka Shing中定為「明顯猥褻」,因此不需要再考慮申請人的動機或意圖。原審時,申請人意外觸碰X陰部的這種說法根本不是申請人的案情(申請人指他完全沒碰過X的陰部),亦沒有任何證據支持這一說法。答辯人指不能忽略的是原審法官有耳聞目睹證人的優勢,因而當原審法官在聽取證供後接納X的說法,即已表示他認為申請人有用力兜X的私處,而該行為屬「明顯猥褻」的行為。因此,上訴理由一及二不成立。 17.關於上訴理由三,答辯人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金國及另一人 [2022] HKCA 1901第31段,同樣地指出原審法官作為專業法官,可以決定哪些證供對其裁決有幫助,並決定哪些分歧是關鍵抑或為無關緊要的,以對證人的可信性作判斷。本案的爭議點正是X的可信性,而原審法官已在《裁決理由書》中就辯方對X證供的批評逐個闡述了他的考量。答辯人有以下幾點回應申請人此處的論點:
討論與分析 18.鑑於是次申請的性質,我不宜也不會逐個詳細討論申請人的上訴理由。我只會說,我同意答辯方的絕大部分論點,理由我在聆訊中已向申請方大律師做過一定程度的解釋。例如,X和Y本身和與對方在證供上的矛盾和前後不一,其實非常常見,而且X的解釋也是原審法官絕對有權接受的。至於申請方批評,原審法官在排斥辯方說法時理據不足,我雖然認為原審法官可以處理得更詳細,但辯方的說法其實也非常簡單,所以法庭可分析的其實也不多。同一道理,就X是否誣告,和她有沒有誣告動機的議題,原審法官雖然隻字未提,但辯方曾提出的背景,是既少且淺的,根本解釋不了X在案發當日的據稱極端行為。所以,就算原審法官要處理,他能為這議題著墨的,就只是相信X沒有誣告而已。最後,由於案發時的事實背景,和兜下體這行為本身的性質,我實在不認為原審法官需要就‘猥褻侵犯’的構成元素有逐點逐項的分析。 結論與判決 19.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由,都不是合理可供辯的上訴理由,我拒絕他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警告 20.在庭上,我已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條,即有關‘減時’命令的風險,包括只是按法律意見而重新提出申請所仍需承擔的風險,警告過申請人,他表示明白。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嚴康焯大律師及林彥言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莫韻妍女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