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 對 甄國業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5505/202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September 2024.
1. 這13宗案件的原告人都是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 平民屋宇 」)。
Cites 18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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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5505/2023、DCCJ 5507/2023、DCCJ 5509/2023、DCCJ 5511/2023、 [2024] HKDC 1588 DCCJ 5505/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3年第550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CCJ 5507/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3年第550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CCJ 5509/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3年第550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CCJ 5511/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3年第551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CCJ 5514/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3年第551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CCJ 5545/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3年第554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CCJ 5546/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3年第554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CCJ 5580/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3年第558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CCJ 5613/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3年第561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CCJ 5614/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3年第561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CCJ 39/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4年第3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CCJ 42/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4年第4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CCJ 2496/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4年第249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併審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 前言 1.這13宗案件的原告人都是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 2.本席需處理以下申請:
3.在今天的聆訊,
B. DCCJ 5505/2023的法援申請 4.法律援助署署長(「署長」)於2024年9月13日存檔《備忘錄》,通知法庭DCCJ 5505/2023的被告人(「甄先生」)申請法律援助。 5.根據香港法例第91章 《法律援助條例》第15條及第91A章 《法律援助規例》第7A條,DCCJ 5505/2023的法律程序因為甄先生的法援申請須暫停進行42天(即暫停至2024年10月25日),除非法庭另有命令。 6.平民屋宇申請恢復法律程序。 7.上訴法庭最近在LCSJ 對LSHA及社會福利署署長 [2024] HKCA 573第34段指出:
8.這是甄先生的第二次法援申請。在此之前,署長曾於2024年3月28日拒絕他的申請:見2024年4月3日存檔的《備忘錄》。甄先生表示他曾提出上訴,但上訴被高等法院聆案官駁回。 9.平民屋宇質疑甄先生沒有好的理據再申請法援,否則他一早便提出申請;就算他有好的理據,也不應延誤至本上訴聆訊前才提出申請。甄先生延誤提出申請,不止影響DCCJ 5505/2023的法律程序,更會影響其他案件。 10.甄先生認為自己的資料齊備,不明為何法援申請被拒。他沒有解釋延誤的原因,只重申有權無限次申請法援。 11.本席認為甄先生現時沒有法律援助,並非因為他欠缺合理機會申請,而是因為他的申請被署長拒絕了。署長的決定更獲上訴確認。甄先生已有合理時間處理其第一次法援申請。 12.甄先生沒有提出好的原因須暫停訴訟,讓他再次申請法援。在此情況下貿然暫停法律程序,不止窒礙DCCJ 5505/2023的進度,更會影響其他案件。 13.本席命令恢復DCCJ 5505/2023的法律程序,一併處理13宗案件。 C. 平民屋宇的上訴 14.何大律師和譚大律師要求先處理由他們代表的被告人的傳票申請,因為假如法庭認同他們的立場,則平民屋宇的上訴或會變成學術討論。本席並不同意。 15.平民屋宇的上訴是根據香港法例第336H章《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1條規則提出的。根據已確立的法律原則,在處理針對聆案官(包括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提出的上訴時,法官須重新處理在聆案官席前處理過的申請或事宜,猶如該等申請或事宜第一次在法庭聆訊。過程中,法官可考慮聆案官的決定及其裁決理由,但不受該等決定或理由約束:見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4,第58/1/2段。 16.在這上訴聆訊,本席須重新處理2024年8月22日在司法常務官席前處理過的申請或事宜。當天是案件和解會議(「和解會議」)的第二次聆訊,根據《區域法院民事案件和解會議指引》(「該《指引》」)第28(c)段:
17.兩張傳票並不是為了進行和解而發出的,平民屋宇表明反對,本席不宜在和解會議其間處理有爭議的非正審申請。 18.其實,兩張傳票涉及案件管理事宜,正確的做法是按該《指引》第28(a)(iii)段(見下文第46段)將案件推進到下一階段,把傳票連同平民屋宇的案件管理建議交由另一位聆案官或法官處理。 C1. 上訴的背景 19.13宗案件的訴訟各方均表示願意參與和解會議。司法常務官於2024年7月11日發出指示(「2024年7月11日的指示」),安排13宗案件一併在無損權利的基礎上進行和解會議,所有與和解會議無關的法律程序暫停,直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 20.2024年8月6日,13宗案件一併在司法常務官席前進行和解會議的第一次聆訊,由早上約10時開始一直聆訊至晚上約8時30分,但訴訟各方未能達成和解。 21.司法常務官於2024年8月9日再發出指示,請訴訟各方嘗試在程序方面達成共識,並且安排第二次和解會議聆訊。 22.平民屋宇於2024年8月16日致函法院,投訴有被告人向外披露和解會議的內容。 23.司法常務官於2024年8月19日發出指示,重申和解會議是在無損權利的基礎上進行的。平民屋宇於同日遞交《簡要備忘》。 24.2024年8月22日,和解會議進行第二次聆訊。根據當天頒下的《判決書》,平民屋宇申請恢復被擱置的13宗案件的法律程序,希望案件可分別按其提議的方式繼續進行。所有被告人反對申請。經聆訊後,司法常務官決定撤銷平民屋宇的申請,訟費不作命令:見《判決書》第45段。 25.司法常務官再於2024年8月27日發出指示,查詢各被告人的法援申請(如有的話)的進度。 26.2024年8月28日,
27.2024年9月3日,平民屋宇在DCCJ 5514/2023及DCCJ 5580/2023存檔《上訴通知書》及第二份支持上訴的誓章。 28.為着今天的聆訊,
29.其餘的被告人確認他們準備好聆訊,只會作口頭陳詞。 30.各位的陳詞交代了案件背景及在司法常務官席前進行的和解會議的過程;由大律師撰寫的陳詞更釐清法律爭議,並闡明適用的法律原則,對之前沒有參與這13宗案件的和解會議(包括2024年8月22日的聆訊)的本席甚有幫助。 C2. 討論 31.先處理一些程序問題。 C2a. 新證據 32.就於平民屋宇的上訴:
33.第58號命令第1(4)條規則規定:
34.根據案例,「特別理由」是指需滿足英國案例Ladd v Marshall 定下的三項條件,即:(a) 當事人雖然盡了合理努力,仍然未能取得有關的證據在原審時引用;(b) 如果採納有關證據,對案件的結果會有重要影響,雖然不一定是決定性的影響;及(c) 有關證據須是表面上可信,雖然不一定是無可置疑的:見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4,第58/1/3段。 35.本上訴事關正在區域法院試驗的新程序。訴訟各方希望在上訴程序清楚交代案件背景及和解會議的過程是可以理解的,但鑒於第58號命令第1(4)條的規定,本席只可接納有關2024年8月22日後產生的新證據(例如2024年8月27日的指示,以及DCCJ 5514/2023和DCCJ 5580/2023達成和解)。但訴訟各方無須擔心,本席可從法庭檔案、和解會議文件夾、2024年8月22日的《判決書》,以及各方的陳詞全面了解13宗案件的背景及和解會議經過。即使(真的如平民屋宇所言)《判決書》的記錄有誤,馮資深大律師亦可透過陳詞指正。 36.本席裁定,除了有關2024年8月22日之後的事宜的陳述,本席不接納上述誓章作為新證據。 C2b. 非公開內庭聆訊 37.如前述,本席須重新處理2024年8月22日在司法常務官席前的申請或事宜。當天是和解會議的第二次聆訊,根據2024年7月11日的指示,聆訊是「內庭(非公開)進行」的。因此,本上訴聆訊亦應按同一規格進行。 38.根據實務指示25.2(有關在內庭進行的非公開聆訊的報道)第1段:
C2c. 上訴理據 39.根據平民屋宇的《書面陳詞》第26.1段:「在案件和解會議聆訊中,原告人根本沒有作出(而且無須作出)任何恢復法律程序的申請。原告人所呈交的原告人簡要備忘僅是根據司法常務官在2024年8月9日所作出的指示,提出原告人的『觀察及建議』…;原告人簡要備忘不能也不應被看成為原告人一方的『申請』。」 40.這著實奇怪,因為根據《判決書》,平民屋宇曾「申請恢復被擱置的13宗案件的法律程序,讓程序按照其提出之方式 ... 繼續進行。」(第2及20段),司法常務官在確定各被告人反對(第21段)及聽取各方的陳詞後作出書面裁決,撤銷了申請(第45段)。何大律師亦指出,平民屋宇在《簡要備忘》的陳詞及建議,實質上是恢復法律程序的申請。 41.無論如何,馮資深大律師在本席席前確認平民屋宇無意申請恢復案件的法律程序。據他說,平民屋宇擔心司法常務官的決定等同於一個「無限期的擱置令(indefinite stay of proceedings)」,將會延誤大坑西新邨的重建計劃,尤其影響正依賴平民屋宇的租金津貼遷出的租戶。 42.既然平民屋宇表示沒有恢復法律程序的申請,那麼,本席便無須考慮是否作出《判決書》第45段的命令。正如何大律師的陳詞,本席無須研究平民屋宇提出的上訴理據。本席撤銷《判決書》第45段的命令。 43.然而,根據2024年7月11日的指示,這13宗案件中與和解會議無關的法律程序仍是暫停的。本席於是詢問訴訟各方是否繼續和解會議。 44.平民屋宇及DCCJ 5514/2023 的被告人和DCCJ 5580/2023 的被告人均表示已達成和解,希望法庭根據他們存檔的《同意傳票》頒令。本席在他們同意之下按照《同意傳票》頒令,原定於2024年9月27日的聆訊取消。 45.餘下的11宗案件未達成和解,譚大律師及何大律師提議安排第三次聆訊,讓訴訟各方繼續努力,但平民屋宇表示不願意繼續參與和解會議。 46.根據該《指引》第28(a)段:
47.上述指引是參照 CSFK v HWH [2020] HKCA 207 發出的。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當時官階)在該判決討論在家事法庭實施的排解財務糾紛程序(英文為Financial Dispute Resolution ,即FDR):
48.簡言之,上訴法庭認為處理FDR的法官只可作出三種命令。第一種命令是押後FDR聆訊,包括發出與FDR程序相關的指示及訟費命令。第二種命令涵蓋局部和解。就於第三種命令,上訴法庭援引 AB v MAW指出,FDR聆訊是在無損權利及保密的情況下進行的。為了確保訴訟各方可暢所欲言,FDR的法官不應作出可規範往後法律程序的命令,除非該等命令是各方同意的。 49.AB v MAW 正好說明第三種命令背後的道理。在該案,處理FDR的法官早前曾處理一些非正審申請。上訴法庭認為當FDR未能達致和解,該法官不應回頭處理非正審申請餘下的訟費問題。上訴法庭的張澤祐法官在第5.1段說明:
50.簡言之,上訴法庭認為法官在FDR過程中可能接收到一些保密及無損權利的資訊,訴訟各方亦都預期他們提供的資訊會得到保密保障,猶如他們進行私人調解一樣。倘若同一法官日後繼續處理案件,保密的保障便會變得毫無意義。 51.和解會議是在雙方同意下進行的。現在其中一方不願繼續,本席決定終止餘下的11宗案件的和解會議,並按該《指引》把案件推展至下一階段,進行案件管理。 D. 案件管理的考慮 52.何大律師和譚大律師重申他們的傳票申請。根據何大律師的陳詞:「… 梁女士的司法覆核假如成功,則代表平屋在現有基礎下對受影響居民逼遷,都是在公法審視之下站不住腳的。」譚大律師亦認為將11件案件一同暫時擱置較為可取。 53.平民屋宇亦指出:「… 案件爭議點的重疊,一併處理這些案件既精簡程序,也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速有效處理 … 。一拼處理 …也會確保被告人的論點不會因為他們有否法律代表而導致不同的結果,完全符合程序和實在的公義。」但他們反對何大律師和譚大律師代表的被告人的擱置法律程序申請,認為餘下的案件應分為兩組繼續推進:見《回覆陳詞》第15段及《書面陳詞》第34至44段。 54.本席認為,何大律師和譚大律師代表的被告人的申請不止涉及DCCJ 5511/2023及DCCJ 42/2024的法律程序,更可能影響其他案件。但是,訴訟各方未能就案件管理達成共識。根據上述指引及上文提到的案例的精神,本席認為將兩張傳票連同平民屋宇的建議交由另一位沒有和解會議包袱的聆案官或法官處理,會較為恰當。 55.平民屋宇提議案件管理會議約於3個月後舉行,好讓各被告人(如有需要)申請法律援助,避免法律程序再受到延誤。 56.在徵詢訴訟各方日誌後,本席安排餘下的11宗案件進行案件管理會議,聆訊將於2024年12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內庭(公開)的法官席前進行,預留一天。 57.為着下次的案件管理會議,本席發出下述指示:
E. 訟費 58.訴訟各方同意,和解會議的訟費及今天的訟費(包括處理上訴、何大律師和譚大律師代表的被告人的申請及《同意傳票》的訟費)不作命令。 F. 《判決書》的問題 59.平民屋宇在《急需處理證明書》、《書面陳詞》及《回覆陳詞》表達他們對《判決書》的關注,更希望法庭「釐清案件和解會議聆案官的司法管轄權及權力」。 60.本席認為以上的討論已提供充分說明。 61.訴訟各方須要明白,處理和解會議的聆案官有豐富的調解經驗。儘管他們並非進行調解,但他們具備技巧和技能去協助訴訟各方開展有建設性的對話,藉以探討解決紛爭的各個選項,並收窄爭論事項。在和解會議過程中,聆案官可能就案件(或某項爭議)或者案件管理事宜與訴訟各方作成本效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並提供他/她的意見,供訴訟各方參考。聆案官在和解會議中有力地提出意見並非偏頗,作推演亦非未審先判。 62.和解會議是否達致和解,最終取決於訴訟各方的意願,並非由聆案官裁決。一般而言,聆案官無須撰寫判詞。如有需要(例如按該《指引》第28(a)(i)段判決訟費時須仔細交代理由),聆案官可採納實務指示25.2第2段的機制,讓訴訟各方發表意見,確保判決書沒有涵蓋一些須保密或無損權利的資料。實務指示25.2第2段是這樣寫的:
63.就着今天(2024年9月20日)的非公開內庭聆訊,平民屋宇申請可公開發布蓋章命令,沒有人提出反對,獲得本席批准。 64.本席打算透過司法機構網址發布這判決理由書,現徵詢訴訟各方。任何人如有反對,須於判決理由書頒布後14天內向本席提出書面反對,並述明反對的範圍和理由。
DCCJ 5505/2023 原告人:由胡百全律師事務所延聘馮柏棟資深大律師及陸栩然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並由李丞祖先生陪同出席聆訊 DCCJ 5507/2023 原告人:由胡百全律師事務所延聘馮柏棟資深大律師及陸栩然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並由陳柏合女士陪同出席聆訊 DCCJ 5509/2023 原告人:由胡百全律師事務所延聘馮柏棟資深大律師及陸栩然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Mohnani & Associates延聘梁晴怡大律師及杜加栩大律師代表 DCCJ 5511/2023 原告人:由胡百全律師事務所延聘馮柏棟資深大律師及陸栩然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何謝韋律師事務所延聘何卓衡大律師代表(以義務性質行事) DCCJ 5514/2023 原告人:由胡百全律師事務所延聘馮柏棟資深大律師及陸栩然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DCCJ 5545/2023 原告人:由胡百全律師事務所延聘馮柏棟資深大律師及陸栩然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並由郭基權先生陪同出席聆訊 DCCJ 5546/2023 原告人:由胡百全律師事務所延聘馮柏棟資深大律師及陸栩然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並由洪偉庭先生陪同出席聆訊 DCCJ 5580/2023 原告人:由胡百全律師事務所延聘馮柏棟資深大律師及陸栩然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並由馮愉慈女士陪同出席聆訊 DCCJ 5613/2023 原告人:由胡百全律師事務所延聘馮柏棟資深大律師及陸栩然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並由周愛群女士陪同出席聆訊 DCCJ 5614/2023 原告人:由胡百全律師事務所延聘馮柏棟資深大律師及陸栩然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Mohnani & Associates延聘梁晴怡大律師及杜加栩大律師代表 DCCJ 39/2024 原告人:由胡百全律師事務所延聘馮柏棟資深大律師及陸栩然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Mohnani & Associates延聘梁晴怡大律師及杜加栩大律師代表 DCCJ 42/2024 原告人:由胡百全律師事務所延聘馮柏棟資深大律師及陸栩然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何謝韋律師事務所延聘譚俊傑大律師代表(以義務性質行事) DCCJ 2496/2024 原告人:由胡百全律師事務所延聘馮柏棟資深大律師及陸栩然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並由李嘉露女士代表出席聆訊 [1] 沒有法律代表的訴訟人可瀏覽載於司法機構網址(https://www.judiciary.hk)的實務指示5.2(案件管理),以獲得有關案件管理會議的資訊(第23至32 段)及《設定時間表的問卷》的格式(附件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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