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愛琴 對 地政總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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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24年11月4日,申請人存檔表格86,當中內容如下: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HCAL 2000/2024[2024] HKCFI 324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Nov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2000/2024

[2024] HKCFI 32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4年第200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婁愛琴  
   
建議答辯人 地政總署署長[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命令:

拒絕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的申請,並不作訟費命令。

理由如下:

1.於2024年11月4日,申請人存檔表格86,當中內容如下:

(a)  建議答辯人為:

「 地政總處處(原文如此,「署」)長」;

(b)  建議有利害關係方為:

「 地政總處荃灣」;

(c)  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為:

「控告地政總署署長行使1982年寮屋管制政策及有關權力,涉及香港憲法或法律」;

(d)  所尋求的濟助為:

「要求法院對上述政策或法律進行審查。

2.本席亦有考慮申請人同日存檔的誓章。

3.從表格86內容可見,申請人的申請並非關乎任何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

4.在其支持誓章中,申請人也只是空泛地說:「現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申請,就地政總署署長作出的行政決定提出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控告地政總署署長的行政決定違反香港憲法或法律 …」。

5.司法覆核不可能脫離個案事實,憑空申請。

6.再者,申請人要求法院就所述「政策或法律進行審查」,亦非公法下認可的濟助。

7.法庭已多番強調,當法庭在考慮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時,其職能不包括從申請人提供的不完整或雜亂無章的資料和報導中,組織或擬訂一個可供爭辯的理據。相反,申請人有責任在表格86中清楚識辨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的決定,及司法覆核該決定的理由,見:鍾宋旺 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 [2022] HKCA 1684,第6段。

8.申請人的申請非屬可作合理爭辯,更無勝算。

9.本席拒絕批出許可。

10.不作訟費命令。

  簽署: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傅愉昀 代行)

日期:2024年11月12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
或其律師必須:
       
(a)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已於2024年11月12日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婁愛琴
  已於   年   月   日
送交/遞交建議答辯人/
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表格CALL-1



[1]   申請人在其非宗教式誓詞中名「地政總署署長」為建議答辯人。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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