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愛琴 對 地政總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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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從上述可見,申請人並無在其表格86中提到任何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而她所尋求的濟助亦非屬公法下認可的濟助。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2 cases

Case No.HCAL 2214/2024[2025] HKCFI 23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Jan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2214/2024

[2025] HKCFI 2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案2024年第22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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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婁愛琴  
   
建議答辯人 地政總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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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法庭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4年12月19日
判決書日期: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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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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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於2024年11月20日,申請人存檔表格86,當中:

(a)  建議的答辯人為地政處處長;

(b)  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為:

「1. 就,有關申請司法覆核案,希望法院批准透過法律程序解決爭議及糾正不當行為,作出判決。

2. 希望法院命令地政總署在有關申請進入司法程序時,或等候法院處理有關申請時。暫時停止採用有關1982年寮屋管制政策,《刪除寮屋編號》及相關土地管控行動,直至有關案件完結為止。

3. 要求法院採納本案的三項重要證物。及對申請人的涉事寮屋作出保護,批出臨時禁制令,避免地政總署強行清拆,帶來無法挽回的傷害及補救。」

(c)  所尋求的濟助為:

「就,地政總署署長,現在行使1982年寮屋管制政策所賦予之權力《刪除已登記寮屋記錄》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就地政總署署長的決定提出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基於,地政總署署長行使該政策賦予之權力違反行政《程序條例》第一章法定要求。

該政策明顯欠缺法律程序的遵循所涉及程序不正義,缺乏透明度,違反人權保障缺乏紀錄,違反基本權利,法律依據等等… …」。

2.從上述可見,申請人並無在其表格86中提到任何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而她所尋求的濟助亦非屬公法下認可的濟助。

3.以上已構成足夠理由以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4.事實上,本席於2024年11月12日已拒絕申請人於2024年11月4日在HCAL 2000/2024[1]中所作的類似申請。

5.雖然如此,本席仍有考慮申請人於2024年11月20日所作的支持誓章。申請人似乎明白根據案例[2],刪除寮屋編號屬不能被司法覆核的土地行政決定,故申請人刻意繞過相關行政決定,嘗試挑戰背後的寮屋政策。但如法庭多次解釋[3],相關政策施行已久,於1982年已存在,現申請人欲憑空挑戰,明顯不合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4(1)條訂下的三個月時限,而申請人選擇性地提供的三項證明物(即證物1 - 1982年行政會議有關寮屋政策的原始紀錄文件;證物2 - 1982年寮屋管控政策的相關紀錄文件的電郵通訊紀錄;及證物3 - 寮屋政策小冊子)亦全不足以構成合理理據,以挑戰相關政策的存在性和合法性。

6.基於以上原因,本席裁定申請人的申請非屬可作合理爭議,更無勝算。本席拒絕頒下許可。

7.於2024年11月27日,申請人存檔傳票及誓章,要求法庭頒下臨時禁制令,禁止地政總署署長在法院處理案件期間清拆相關寮屋。

8.基於上述討論,申請人明顯不能證明案件有值得認真裁決的問題。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9.就訟費,考慮到申請性質,申請人的精神狀況(見申請人呈堂的文件),本席酌情不作訟費命令。

( 楊家雄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建議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政府律師戚偉安及政府律師陳瑜詩代表



[1]  [2024] HKCFI 3243

[2]  申請人沒有列出,但相關案例見 陳家文訴地政總署署長[2024] HKCA 819及判詞第35段中所列的案例。

[3]  見陳家文案第25段及當中所列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