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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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第二至第四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留待法庭檔案,未經法庭許可,不得繼續處理。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623/2022[2024] HKDC 174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Oct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23/2022

[2024] HKDC 174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6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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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鍾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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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日期:  2024年10月16日
出席人士:  許偉進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敏怡女士及于雋謙先生,由ZM Lawyers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 [4]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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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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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第二至第四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留待法庭檔案,未經法庭許可,不得繼續處理。

2.第二至第四項控罪指被告人於2016年11月某日,偷竊以下物品:—

(a)  控罪二:1隻手錶;

(b)  控罪三:1對鞋;

(c)  控罪四:1對鞋。

以上三件物品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情撮要

3.於2018年2月2日,警方在調查一宗以欺騙手取得財產罪案件時拘捕被告人。在搜查被告人的住所時,搜出兩對Timberland的短靴與一隻Pinot Noir印有Edwin字樣的手錶。

4.於2018年2月2日(“第一次會面紀錄”),被告人在警誡下供認如下,其中包括:

(1)  於2016年11月左右,快遞員將兩對短靴(分別估值約$1,198.32港元及估值約$1,014.36港元)和一隻Edwin手錶(估值約$3,071,093港元)送抵他家中,他簽收貨品。但是他沒有購買這些貨物,也不知道是誰購買,也沒有人告知他會有禮物送贈;

(2)  雖然他沒有購買該些貨品,他也沒有向快遞公司查詢。但因貨品既然送到,他一時貪心,便收下及保留該兩對短靴和該Edwin手錶作自用。

求情

5.被告並無刑事紀錄。被告犯案時24歲,現年32歲。被告在深圳出生,於2000年跟隨家人來港定居,母親任職清潔工,父親已退休,被告的弟弟是一名廚師。

6.被告在中學畢業後,在浸會大學修讀心理學副學士,在2015年畢業於城市大學心理學學士,在2015至2018年任職城市大學研究助理,在2018至2023年修讀心理學博士,現時任職博士後,每月提供家用8,000至10,000元。

7.被告亦有多封求情信,包括楊婉蘭教授及被告的同事/朋友等等。

8.辯方亦提供多份證書及嘉許狀表示被告是一名品學兼優及上進的青年,被告曾獲取不同獎學金和認可證書。

9.被告一直參與公益活動。

10.被告於2018年2月2日被捕,同年9月獲釋,直至2022年6月6日再次被拘捕及檢控。

11.被告在這六年半的時間,努力更生,完成心理學博士學位,現時有一份穩定工作 (任職博士後)。

判刑

12.辯方認同就盜竊罪行,法庭並沒有定下量刑指引。

13.辯方力陳本案屬於拾遺不保,因為派遞員將物件派送到被告人手上,被告據為己有。

14.辯方提供拾遺不保的案例:—

(a)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泳超 HCMA 176/2022 — 上訴人一時貪心,順手牽羊一個價值$5,230的手提電話,第二天已被物主尋回,物主沒有損失。上訴人首次干犯罪行,即時認罪及表示悔意,節省法庭時間。在上訴後,撤銷3個月的監禁,改判為2個月監禁,緩刑18個月。

(b)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魏燕芳 HCMA 502/2018 — 上訴人坐在吃午餐的事主旁邊,事主離開時,不慎遺留銀包,上訴人將其銀包放進自己的手袋裏。未幾,事主折返,尋找失物,上訴人否認拿取銀包,拒絕讓事主查看其手袋,其後上訴人離去,事主尾隨至其居住的大廈,最終報警。警方翻查麥當勞快餐店的閉路電視片段,發現上訴人拿走了事主銀包,於是將她拘捕,該銀包內有港幣$910、一張八達通、一張身份證及一張學生證。

15.上訴時,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基於被告的智力(只有4歲11個月)及背景,認為判刑明顯過重,故此撤銷4個月的監禁,改判罰款$1,500。

16.本案與上述案件明顯有區別,失物沒有物主,亦非單一控罪。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是送遞員派遞貨品到他的家中,被告人一時貪心,據為己有。

17.這一宗案件,明顯是網上購物,當中一定涉及事主,在購物時填上送貨地址及已經付款,送遞公司只會根據地址派貨,倘若物主沒有收到貨物,必然向有關公司提出交涉。

18.所有網上填寫的資料,足以令有關公司及派遞公司可以追索貨物派錯的地址,可是在本案中,卻沒有這一方面的資料。

19.亦沒有資料是同一天派遞,還是3天派遞,只有一次派遞時致電被告,其餘2次直接派遞到被告人家中,可能在時間較接近,故此沒有致電被告。

20.三項控罪的貨品:—

(a)  一隻估值約$3,071.09的男裝手錶,錶面印有“Edwin”名字,無獨有偶,被告的英文名也是Edwin,在他簽署的求情信,也是用“Edwin”名字;

(b)  兩雙Timberland的短靴,分別估值$1,198.32及$1,014.36元。辯方在求情時同意被告已經使用其中一雙短靴。

(c)  兩雙Timberland是同一款式,同樣是厚底有坑的鞋底,有防寒及防滑工能,只不過兩雙短靴的面料不同,分別為皮革及猄皮製造。

(d)  這兩雙短靴,鞋號剛好適合被告穿用。辯方求情是指出,倘若是女性用品,被告人便用不着。不過本席認為這個巧合實在太大。況且其中一雙短靴的顏色,與手錶錶帶的顏色相若,錶帶亦是皮革做的。

21.任何一名普通人士都會質疑是否真的派錯地址,對於這三次派錯地址,剛巧貨品是被告人用得上的,當中實在有解不了的疑問。

22.控方將有關案情大幅裁減,本席只能基於現有的事實作出判刑。

23.本案原定於2023年11月審訊,基於控方的主要證人移民加拿大,在審訊時不能出席,故此押後至本月審訊,該名主要證人亦有到庭,表示願意作證。

24.辯方因此在是次審訊的首天,與控方商討,最終被告人選擇承認第二至第四項控罪。

25.因此在刑期扣減的比率方面,被告不能期望三份一的扣減,本席認為20%拆扣是適合的比率。

26.辯方陳詞時指出,被告出身草根階層,母親是一名清潔工,父親已經退休,弟弟是一名廚師,被告力爭上游,勤奮上進。案件發生在2016年,在2023年獲得心理學博士學位。從被告的家庭背景來看,被告能得到今天的成就,必然是靠他個人的奮鬥,他的家人必定為此感到驕傲,同時亦會為被告所干犯的罪行而擔憂。

27.被告現時受聘於城市大學為博士後(Postdoc),從楊教授所撰寫的信件中,本席得知被告人深得本地及海外教授的欣賞,被告明顯是一名不可多得的人才。

28.由於本案,被告推卻不少海外交流及工作機會,對學術研究發展已經造成一定負面影響,楊教授𠄘諾事件過後,仍然繼續全力支持被告的研究工作,將他所學的知識及技能改善香港長者的身心健康,為老年學研究作出貢獻.

29.被告人在求情信中,表示本案對他的學業,工作帶來前所未有的衝擊,也令他與女朋友的婚期一拖再拖,兩人共同𠄘擔不少的壓力,他亦有愧於父母及師長, 被告對於干犯本案,深感羞愧及悔恨,𠄘諾重新做人,竭盡所能,貢獻社會,不會重蹈覆轍。

30.本席考慮到 :-

(a)  三件失物總額$5,000;

(b)  被告初犯;

(c)  被告重犯的機會極低;

(d)  被告對社會有貢獻。

31.故此每項控罪量刑起點為4個月,減20%,即是3個月6日,所有控罪同期執行,並下令緩刑18個月。本席同意辯方所指,被告在犯案後努力更生,其間承擔壓力,故此減刑1個月,被告被判入獄2個月6日,緩刑18個月。

( 周燕珠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