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詹培忠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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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辯方兩位被告申請擱置,原因之一是第一、第二被告都所依傍的,即兩位被告因為案件延誤而無法得到公平的審訊。第一被告更進一步說,這個延誤是有計劃的。第二個理由,就是說控方濫用法律程序,其程度違反了法庭對司法公正及適當性的觀念,令整個檢控是沾上濫用法律程序的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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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39/2022 [2024] HKDC 14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4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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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定理由書 --------------------- 1.辯方兩位被告申請擱置,原因之一是第一、第二被告都所依傍的,即兩位被告因為案件延誤而無法得到公平的審訊。第一被告更進一步說,這個延誤是有計劃的。第二個理由,就是說控方濫用法律程序,其程度違反了法庭對司法公正及適當性的觀念,令整個檢控是沾上濫用法律程序的污點。 2.首先,本席得指出,法庭的責任亦即是公眾利益所在,是對控方及辯方都要負責處理審訊,務求這個審訊過程序對控辯雙方都公平。所謂公平是可行之情況盡力達到公平,不是一個絕對的準則。把有關檢控擱置,是等同拒絕行使此等職權,所以法庭只會在別無他法之下,用這個極例外的手法行使這個剩餘的酌情權。此外,法庭的職責不是懲處有關官員或者檢控一方。就是涉及的手法有可供改善的空間,甚至是涉及不當的行為,亦不是行使此等權力的理由。 3.此案件調查經年,是不爭之實。但控辯雙方紀錄顯示,調查一直繼續。控方亦指出,涉及的文件、人物極多。當然,在一個完美的世界,控方在處理審訊的時候應該盡快作出檢控。第一被告更加指出,決定拘捕的時刻是一個有計劃的,目的是不希望過早驚動了被告。本席看不出當中有故意延誤;而決定拘捕時刻及通知被告他將會被拘捕和檢控,這是調查人員的決定,亦不致濫用程序,更不會令到被告人得不到公平的審訊。如有不公之處,相信法庭亦都會適時使用程序中固有的保障,確保這個審訊過程對兩方都公平。 4.此外,控辯雙方都提到,因為控方延誤而令到證人流失,或者被告人記憶力就無復當年,所以未能夠準備答辯。但辯方所提出的資料顯示,其證人並無流失,只是他們不願合作,辯方亦不知道究竟這些證人所作的證供對那一方有利。在這個情況之下,本席不認為這個指控有任何支持。 5.至於無從記憶這點,第一證人曾經作供,他聲稱曾經中風,其間並無提到這令其精神能力、記憶力有差池。同時,被告已經很早知道證監署與廉署已經開始調查這件事。第一證人反而指出,因為他掉以輕心,沒有保存有關文件和紀錄,這是他自己的過錯,與人無尤,法庭亦不可以用這個理由將有關的案件和審訊永久擱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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