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永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53/202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2 December 2024.

1. 被告承認一項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18(1)(a)條(第一項控罪),及一項在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第11(1)條的規定下進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11(1)及(3)條(第二項控罪)。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553/2024[2024] HKDC 211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Dec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53/2024

[2024] HKDC 21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55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莫永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日期:  2024年12月12日
出席人士:  黃善輝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控罪:   [1] 輸入未列艙單貨物(Importing unmanifested cargoes)
  [2] 在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第11(1)條的規定下進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
(Importing specimens of Appendix II species otherwise tha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11(1) of Cap.58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承認一項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18(1)(a)條(第一項控罪),及一項在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第11(1)條的規定下進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11(1)及(3)條(第二項控罪)。

案情

2.被告承認的經修訂的案情撮要(日期:2024年12月9日)已詳述案件的細節,本席不再重複。

3.簡言之,2024年1月20日凌晨時分,海關與水警進行聯合反走私行動期間,發現被告駕駛一艘漁船進入香港南部水域邊界。經過差不多兩小時的追截,被告的漁船最終被截停。

4.經搜查,漁船上有一批貨物,包括6,618公斤龍蝦、7,919公斤乾鯊魚鰭、328公斤乾魚鰓、112公斤不同種類的食物、199,600支電子煙煙彈及720公斤損壞的電子零件。由於被告未能出示進口該些貨物的艙單,因此被拘捕。

5.經檢驗,證實其中6,343.461公斤乾鯊魚鰭及328公斤乾魚鰓是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附錄II物種。案發時,被告沒有該些乾鯊魚鰭及乾魚鰓的有效進口許可證。

6.根據估價報告,案中檢獲的貨物總值約港幣一千萬元。

7.被告在現場警誡及稍後的會面紀錄說出一些事情,包括:被告負責駕駛漁船從內地駛往香港;他知道船上貨物是蝦及海味;他沒有該些貨物的艙單或許可證;“阿強”在內地僱用被告,被告收取港幣3,000元作報酬;及被告沒有“阿強”的任何聯絡方式。

求情陳詞

8.被告現年31歲,內地人士,與母親同住。他居於廣西,職業為海員,負責供養母親。他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9.被告確認不需要律師代表。當本席向被告簡述判刑原則後,被告沒有進一步求情陳詞。

判刑

第一項控罪

10.第一項控罪的最高刑罰為罰款二百萬元及監禁7年。

11.上訴庭並沒有就這控罪訂下量刑指引。本席認為在量刑時,法庭可考慮的因素包括:涉案貨物的種類;貨物的數目和價值;犯案的手法,是否有組織、有籌劃;被告的角色;管有該等貨物的用途;顧及涉案貨物的種類,罪行是否猖獗;及有沒有加刑因素,例如跨境犯案、多次犯案,或在保釋期間犯案等。

12.本案並非涉及單一貨物,而是多項及不同類型的貨物,包括食物、電子煙煙彈及已損壞的電子零件。貨物的總值約為一千萬元。此外,走私的貨物包括食物。本席有機會在判刑前檢視與漁船相關的相片。相片顯示而控方亦確認漁船沒有任何冷凍設施以妥善保存六千多公斤的龍蝦。若果龍蝦未獲妥善存放,之後流入巿場並供公眾食用,可能對公眾的健康構成風險。本席認為這點增加案情的嚴重性。另一方面,本案不涉及改裝船隻結構以隱藏被走私的物品。被告只為了報酬而駕駛漁船到香港,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是主謀。此外,本案也沒有證據顯示犯案手法涉及有組織性,或這罪行的猖獗性。

13.考慮了相關案情,及被告的背景,就第一項控罪,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3年6個月監禁。基於被告認罪,被告可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刑期下調至28個月監禁。除了被告認罪外,本案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理由,可以把刑期進一步下調。因此,第一項控罪的刑期為28個月監禁。

第二項控罪

14.第二項控罪的最高刑罰於2018年5月經修訂後為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7年。

15.上訴庭並沒有就這控罪訂下量刑指引。如上訴庭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肖荣強 CACC 79/2020 一案指出[1]

「17. 人類的貪婪導致多類物種瀕危,對整個地球的環境及生態有極為嚴重的負面影響。所有影響瀕危物種存活的罪行都必須阻嚇,目的是除了要履行香港有簽署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外,更要確保瀕危物種受到適當的保護,避免它們有絕種的危機。」

16.因此,就這控罪,法庭必須判以阻嚇性的刑罰,以向公眾發出明確的信息,打擊所有非法捕殺易危或瀕危物種,以保護該些物種免受無法修補的傷害。

17.上訴庭亦指出即使有些案件在條例於2018年5月修訂後把最高刑罰提升至7年監禁後不久作出,該些案件的判刑不足以反映非法進口瀕危物種罪行的嚴重性。上訴庭並指出法庭在判刑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涉案物種的瀕危程度、其數量及價值、被告的犯罪手法、動機和對涉案物種造成的傷害,案件是否涉及集團式經營及被告扮演的角色等[2]

18.本案涉及六千多公斤乾鯊魚鰭及328公斤乾魚鰓,而這些鯊魚鰭及魚鰓均源自瀕危物種[3]。根據漁農自然護理署專家證人的供詞,涉及的鯊魚物種有部分被評估及列為極危、瀕危及易危,而乾魚鰓源自的蝠鱝屬物種的11個物種中,有9種被列為瀕危或易危[4]。雖然本席席前沒有資料顯示這數量的乾鯊魚鰭及乾魚鰓源自多少條蝠鱝屬物種/鯊魚,但以總數約6,671公斤計算,這顯然涉及捕撈數量不少的蝠鱝屬物種/鯊魚。

19.殺害這些物種並製作乾魚鰓及/或乾鯊魚鰭的目的顯然是圖利。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涉及殺害這些物種以製造乾魚鰓及/或乾鯊魚鰭,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是主謀及案件涉及集團式經營。然而,被告的行為也是殺害受保護物種行為中缺一不可的一環。

20.考慮了本控罪的案情及被告的背景,本席認為第二項控罪的適當的量刑起點為3年監禁,基於被告認罪,刑期下調三分之一至24個月監禁。除了被告認罪外,本案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理由可以把刑期進一步下調。因此,第二項控罪的刑期為24個月監禁。

21.本案涉及兩項控罪。考慮了總量刑原則,及兩項控罪的性質有所不同,本席認為適當的總刑期應為32個月監禁,以反映被告的刑責。因此,第二項控罪的刑期中的4個月,與第一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2個月監禁。

( 張潔宜 )
區域法院法官


[1] 判詞第17段

[2] 肖荣強 案,判詞第29及30段

[3] 詳情見控方呈交的專家證人漁農自然護理署瀕危物種保護主任陳翰奇先生的兩份供詞,日期分別為2024年12月2日及2024年12月5日

[4] 若該物種的野外種群於最近10年或三代(以較長計)之內,野外種群數量下跌超過90%為極危(critically endangered)、70%為瀕危(endangered)、50%為易危(vulnerable)、接近50%為近危(near threatened)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