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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浩賢於2024年12月9日提出申請加入本案為第二被告人,他唯一的支持誓章只有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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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5579/2023 [2025] HKDC 1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3年第5579號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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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 I. 引言 1.黃浩賢於2024年12月9日提出申請加入本案為第二被告人,他唯一的支持誓章只有一句:
2.在 2024年12月16日,本席作出指示,准許原告人於7天內存檔及派送反對誓章,黃浩賢須於其後14天內存檔及派送回覆誓章。本席當時詢問黃浩賢14天是否可以,他回答本席可以。原告人於2024年12月23日以在黃浩賢住址單位的門前留下反對誓章形式派送。該反對誓章內容只有12段、佔兩頁多。於2025年1月2日,黃浩賢以誓章形式申請延期今天的審訊 21 天,理由是他在2025年1月2日向司法機構查詢才知道原告人已存檔反對誓章(「該反對誓章」)。考慮到已排期至今天的聆訊及該反對誓章內容只有12段並只佔兩頁多,本席於2025年1月9日作出除非命令,指示黃浩賢須於2025年1月20日存檔及派送回覆誓章。這從2025年1月2日(他知悉該反對誓章的日期)起計,已多於原本的14天。另外,於今天聆訊,黃浩賢告知法庭於2025年1月21日才收到原告人的書面陳詞,這時間符合實務指示5.4的要求,而有關書面陳詞亦不複雜,本席亦讓黃浩賢在聆訊中作出他的口頭陳詞。 II. 原告人對被告人的申索 3.原告人的申索是一般的業主與租客的申索:租約已被終止,業主要求收回有關單位(「該單位」)。被告人提出公法理由作為抗辯理由。本席已在同日較早前處理被告人擱置欠動判決的申請時已概述有關情況(見 [2025] HKDC 142),在此不贅。本席要在這裏提及的是,雙方在原告人提出申索後,達成和解協議,但沒有如實執行。 III. 法律原則 4.有關加入成為案件的一方的法律原則:
IV. 分析 5.在本案中:
6.基於上述分述,本席看不到黃浩賢有任何基礎加入本案作為第二被告人。 V. 總結 7.因此,本席撤銷黃浩賢於2024年12月9日提出的申請,並命令黃浩賢須於 1 個月之內支付原告人訟費。但由於原告人沒有遵守實務指示14.3,將訟費陳述書與書面陳詞一併派送,本席會作出適當的折扣。另外,為免生疑,由於本申請簡單,本席不會發出大律師證書。本席簡易評定訟費為 HK$8,500。
原告人:由胡百全律師事務所延聘陳嘉敏大律師代表 黃浩賢: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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