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巧云 (又名徐巧雯及徐巧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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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承認一項‘經營煙窟’(控罪1)、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2)、一項‘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控罪3)和一項 ‘明知而容許受禁羣組聚集進行’(控罪4) [1] ,原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把她判囚共48個月。申請人不服,就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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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75/ 2024,[2025] HKCA 225 原案件:[2024] HKDC 47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4年第75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3年第172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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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申請人承認一項‘經營煙窟’(控罪1)、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2)、一項‘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控罪3)和一項 ‘明知而容許受禁羣組聚集進行’(控罪4)[1],原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把她判囚共48個月。申請人不服,就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同意案情
輕判請求 3.判刑時,申請人53歲,在國內接受教育至小學二年級程度。申請人已與他的67歲丈夫分開,但仍然未離婚;兩人育有三名兒子及兩名女兒。申請人曾經有過管有毒品、盜竊等刑事記錄,但沒有與本案類同的刑事定罪紀錄。申請人坦白認罪,並承諾會洗心革面,遠離所有毒品。 原審量刑 4.暫委法官先就各控罪辨識量刑幅度:
5.然後是具體量刑:
上訴理由 6.申請人聲稱,她有囚友干犯六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判刑卻比她輕,她認為難以接受。另外她亦希望能儘早出獄照顧五個孩子和患眼疾的丈夫。 答辯方回應 7.答辯人陳詞,原審法官就各控罪的法例及案例所訂立的量刑起點及整體量刑原則,並無不妥,判申請人入獄48個月為公平 和合乎比例的判刑。 8.就控罪1,答辯人同意原審法官判刑時援引Lam Lai Chu Patsy一案,考慮到煙窟的規模、整體案情、申請人的背景及在管理煙窟的角色,答辯人認為刑期的起點為18個月監禁不算明顯過重。此外,答辯人陳詞,申請人自1996年起至2022年,總共干犯了12次共13條罪行;當中7條罪行與毒品有關。在此前提下,原審法官將量刑起點上調3個月並無不妥。 9.就控罪2,答辯人認為,販運5.06克的冰毒的判刑起點應為60個月,除非有良好的理由,否則法庭量刑時不應偏離以該數學方式得出的量刑起點。 10.就控罪3,答辯人陳詞,案中的117片藥物並不是申請人自用,是會連同其他毒品賣給前往煙窟吸毒的客人服用。在這前題下,原審法官以監禁3個月為量刑起點,事實上已算十分仁慈。 11.就控罪4,答辯人認為,原審法官已考慮過本案的集會性質、處所內進行的非法活動、參與人數,及於2022年9月期間疫情的嚴重性後,監禁是無可避免的選擇,3個月監禁是一個合適的量刑起點。 判決 12.我同意答辯方的陳詞,看不見原審判刑有任何不妥。申請人提出的理由都不是合理可供辯的上訴理由。我駁回申請人的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警告 13.在庭上,我已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條,即有關‘減時’命令的風險,警告過申請人,她表示明白。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卓龍笙代表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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